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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
作者:余辉华 康志强   发布时间:2012-03-08 10:27:05


    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党中央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所制定的一项根本性制度,是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轨道的重要保证。其中,责任追究既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的关键性措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能否落实,关键在于责任追究能不能落实,只有坚持责任追究,才能维护责任制的严肃性。从过去几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来看,确实还存在责任不明、追究不力等问题,虽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出了问题应追究而不追究或避重就轻是党风廉政建设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因此,人民法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实行“一把手”工程,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应正确理解责任追究的内涵和政策界限

    责任追究是指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发生了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领导干部虽然本身不是违法违纪当事人,但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就要受到追究。因此,要正确界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涵,理顺与其他纪律规定的关系,明确应当追究的责任主体,细化应受追究的具体行为,一旦出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职能部门要查清有关领导干部是否负有失职责任,并且要查明发生问题的原因,只有准确予以认定,才能使责任追究客观、公正,真正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二、应严格责任追究程序和形式

    在责任追究程序方面,要严格按规定的立案、检查、处理程序进行,要注意正确区分和处理责任追究与一般违纪的关系,分清主客观原因,分清是集体责任还是个人责任。追究领导责任,按党风廉政建设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的实际情况,逐一落实到人。特别重大的问题,责任到哪里,就追究到哪里。在责任追究形式上,可以采取戒免提醒、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三种形式。对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责任制规定的职责,检查考核评定为不合格且情节较轻的,可实行诫免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或取消评先资格等;对被评定为不合格且情节较重的,可会同组织部门对其责令辞职、停职、免职处理;对被评定为不合格且情节严重的,按有关党纪政纪条令对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三、完善机制加强对责任追究的监督检查

    实践中,对出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重大问题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往往会出现误区。因此,必须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的有效工作机制,从制度上保证责任追究落到实处。要建立上下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法院与同级党委纪检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信息网络,拓宽信息渠道,避免责任追究案源的流失。同时,要加强对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应追究而不追究或追究过于宽软的情况发生,完善对监督部门、监督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发生应追究而不追究或追究宽软的情况,应追究职能监督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对于领导干部任期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不论何时暴露出来,也不论其岗位是否发生变化,都应追究其责任。

    严格执行责任追究,有利于促使法院领导班子和其他领导干部增强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有利于落实“一岗双责”,法院领导干部要由过去单纯抓业务建设而转变为“两手抓、两手都硬”,职能部门也要大大增强抓工作的内在动力,变不敢抓为敢于抓,变不愿抓为积极抓,从而有效地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治标治本、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真正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要求落实到法院各项工作中去。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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