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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矛盾化解:新形势下村干部犯罪的惩治与预防
作者:肖先华 赵佳   发布时间:2012-02-28 10:49:38


    “三农问题”始终是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重点内容。村干部犯罪时有发生,村干部犯罪不仅影响党和国家的形象,而且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危害农村社会稳定,群众意见很大,甚至产生群体性纠纷,是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的重点和难点。

    一、村干部犯罪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根据笔者对某法院5年来的跟踪调研,村干部犯罪人数达四十余人次,村干部犯罪的主要特点是:

    一是案件类型比较集中。审结的村干部犯罪案件,伤害类犯罪12件,占46%,罪名包括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职务类犯罪10件,占39%,罪名包括贪污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其他类型的犯罪4件,占15%。值得注意的是,村干部进行非法经营、贩毒、赌博等新型犯罪也时有发生,应引起重视。

    二是犯罪主体较为单一。犯罪的村干部主要是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占到村干部犯罪的一半左右。其他村干部犯罪的比重较小,主体较为单一。

    三是犯罪起因集中在经济管理方面。村干部犯罪起因集中在对上级政府下拨的扶贫救济款、护林款、水利款等款项的犯罪,以及村集体经济管理活动涉及的土地、拆迁、工程承包方面的犯罪。因工作方法不当、村干部选举等因素引起的村干部犯罪案件也占相当比例。

    四是串案、窝案、群体性案件多。不少案件中村书记、主任同时落马,并牵出其他案件,串案、窝案多。村干部犯罪,往往严重损害村集体、群众利益,引起广大村民的不满,甚至引起群体性纠纷,严重的甚至冲击法院、政府。特别是近年来,村干部犯罪数量有所上升,犯罪数额巨大,涉案金额已经不是前几年的数千元、上万元,而是数十万元,负面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处理起来十分棘手。

    二、村干部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是农村社会经济转型及新农村建设的背景。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仅和城市相去甚远,各个行政村之间也差别甚大,村民之间的贫富差距也逐渐凸显。随着差距扩大,村民矛盾纠纷不断,有些甚至不可调和,利益主体多元化。村干部往往难以超然于各种利益主体之间,利益难以平衡。而村干部往往掌握着多方面资源,拥有较大的利益分配权,给村干部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与此同时,国家在农村建设上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一些村干部见有机可趁,或利用村财务管理不到位或抱侥幸心理向农村建设资金伸出了黑手,有的在经济管理中收受好处,最终导致犯罪。

    二是村务管理存在诸多问题。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经济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大小事务往往由村书记、主任少数几个人说了算。村民自治逐渐成为“村委会自治”,村民的监督权无法保障。村民民主权利意识相对淡薄,维权能力较差,很难对村干部形成有效制约,为村干部犯罪打开方便之门。此外,村干部选举存在问题,贿选时有发生。有的村干部为求连任,对不同意见者大打出手,造成伤害案件。有的曾经被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劣迹斑斑的人也被“选举”当选为村干部,也是村干部犯罪的重要原因。

    三是村干部个人的原因。村干部普遍文化程度不高,自律意识差,法律知识匮乏,法制观念淡薄。村干部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官”,得不到正规的教育培训。处理村务时往往依赖个人威望,而不是规章制度。还有相当部分村干部家族、封建特权思想严重,听不得劝告,导致权力滥用,构成犯罪。不少村干部工作方法不当,作风蛮横,引起村民的对抗情绪,不少伤害案件由此产生。

    三、村干部犯罪的规制及应对措施

    一是加强村级组织的监督管理。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集体议讨论决定。对于集体经济建设、工程承包、资产买卖等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招标投标,拍卖等制度。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村级财务统一核算。严格落实财务公开制度,村里的各项开支要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检查后方可入帐,重大开支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严格监督村干部的财务行为。建立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将村级财务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定期或不定期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抵制各种贿选、拉选票等选举不正之风,相关部门要定期对基层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进一步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对于受过刑事处分、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劣迹的人不能担任村干部,以保障一支经得起考验的村干部队伍。

    二是筑牢农村矛盾纠纷化解防线。进一步健全村民诉求表达机制,紧紧依靠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建立村级意见征集反馈机制,并与乡镇纪检、信访等部门实现无缝对接,以确保村民诉求表达渠道畅通。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农村利益协调机制和有效的递进式矛盾化解机制。矛盾纠纷产生后,村干部、村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主动开展疏导、调解工作,把化解关口提前,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无法处理的,由乡镇司法所、基层人民政府出面进行协调、化解,并将矛盾纠纷化解纳工作入业绩考核范围。

    三是加大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将村干部教育培训常态化、制度化,定期开展。在加强村干部思想政治学习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其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培养造就一批党性强、素质高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利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在农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村干部依法处理村集体事务的能力,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充分发挥群众对村干部的监督作用。

    四是构建稳健的村干部犯罪审判制度。贯彻国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持对村干部犯罪的高压态势,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建立以党委牵头的协调机制,审判时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情况适时地反映给党委,并在其牵头下,积极与人大、政府等有关部门沟通,获得支持和配合,妥善地处理案件。在审理一些重大复杂的村干部犯罪案件时,积极做好准备工作,形成完整的预案,走访基层政府了解情况,注重实地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民意,把握好时机,认真教育、说服,平息群众的反抗情绪,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为稳妥地审判打下基础。

    (肖先华  作者单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赵佳  作者单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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