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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正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明确要求,对于现阶段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司法实践中容易出问题的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据介绍,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主要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这既不利于人民法院科学判断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利于充分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对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实行开庭审理,可以避免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审理工作“暗箱操作”的怀疑,也可以使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听取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罪犯本人以及同监区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见,增强司法公信力,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平公正。
这六类明确要求必须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包括:(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2)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3)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4)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5)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6)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规定》还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一律进行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