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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劣质烟花炸瞎左眼 销售商被判担全责赔偿39万元
发布时间:2012-02-20 10:26:38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克元)   邓华受邀为朋友新开张的公司燃放烟花,不幸被劣质烟花炸瞎左眼。为此,他起诉向销售商和生产商索赔。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经审理,作出销售商张顺承担全责,赔偿39万余元,业主洪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一审判决。判决后,邓华和张顺均不服提起上诉,日前被上海市一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面对索赔被告推诿责任

    30岁的安徽男子邓华在上海打工。2009年10月24日晚,逢朋友在闵行区都会路上的新公司开张喜典,应邀前来帮忙打杂。他在前卫经营部购得独立包装的4个“百花齐放”烟花后,点燃其中1个有“10”字样的烟花引线,不料却发生了预料不到的严重后果。瞬间,烟花中窜出的猛烈火花击中了他的脸部。邓华双手捂脸,倒地不起。经治疗,左眼被摘除,安装了义眼。司法鉴定评定为七级伤残。

    经事后了解,肇事烟花应由10个相似的烟花组成,编号为1至10。说明书只放在第1号内。说明书强调,1至10烟花按编号依序连接引信后才能燃放。肇事烟花为10号,引信最短、引燃时间也最短。邓华认为,销售商应该知道“百花齐放”的燃放方式,却为了便于出售将本应该一套出售的烟花分开出售,并且不告知消费者燃放方式,致使自己在点燃10号烟花后,避让不及,遭受伤害。因此,销售方应当担责。生产商没有在套装烟花的每个烟花内放置说明书,没有履行新型高危产品的合理告知义务,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他将前卫经营部的实际经营者张顺、业主洪芳和牛石礼花厂诉至法庭,要求获赔各类损失46万余元。

    但三被告均不愿承担责任。洪芳称,自己虽是业主,但已经将经营部承包给张顺,且对张顺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不知情。张顺却称,致使邓华受伤的“百花齐放”烟花从未销售过,且在同一条商业街上也有别人卖烟花爆竹。牛石礼花厂辩称,从未向前卫经营部供应过任何型号的烟花产品,邓华购得的“百花齐放”系假冒产品,并非牛石礼花厂生产。

    详细调查厘清来龙去脉

    为确定责任方,主审法官将案情一一梳理。查明在事发那天,由于烟花不够,开张公司员工胡某让邓华再去购置烟花。邓华在前卫经营部购得“百花齐放”后,由于钱款不够,赊账1000元,并将身份证抵押。前卫经营部开具了发票。

    邓华家属为取得证据,再到前卫经营部购买“百花齐放”,获取了发票2份。同年11月6日,胡某及邓华的委托代理人带好录音机归还了欠款,并要回了身份证。前卫经营部员工江竹写下“账已结清,身份证已归还“的收条。录音反映,当天店员江竹与其妻子在场,并对欠账购鞭炮用于开张公司喜典予以确认。去年7月,邓华及其家属两次至前卫经营部购买香烟与鞭炮,获得发票2张,同时获得江竹名片。去年7月27日,邓华方带上录音机又至前卫经营部购得鞭炮,获发票2张。录音反映,店员称老板是洪芳。对名字为江竹的名片一问,店员却含糊其辞。由于双方当天发生了争执,公安机关处警时制作了数份询问笔录。

    在对牛石礼花的的调查过程中,浏阳市工商局称,近几年来,牛石礼花厂多次反映在上海等地发现假冒牛石牌烟花产品的情况,要求查处。经查情况属实。浏阳市荷花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和管理局出具证明表示,牛石礼花厂未生产过和销售过如附照片所示的“百花齐放”烟花产品。

    另查明,前卫经营部登记经营者为洪芳,洪芳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就将店铺承包给张顺,张顺使用洪芳的营业执照实际经营该店。之后,张顺持洪芳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办理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认真分析确认销售责任

    主审法官经过对案情的一再梳理,确认销售商将10个一组的组装产品拆零出售,而10号烟花的封闭引信线中间又接出一根较短的点火引线,足以使燃放者认为点燃该引线亦可以安全燃放。故销售者没有成套出售,使产品存在缺陷,应当担责。

    那么,前卫经营部是不是销售商呢?主审法官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和录音发现,江竹名片上的联系电话与地址与前卫经营部完全一致,因此可以认定其是前卫经营部原工作人员。虽张顺矢口否认江竹此人的存在,但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录音资料还显示,邓华方交谈的相对人叫江竹。江竹对邓华购买烟花欠款,抵押身份证和烟花用在喜典上等事实进行了叙述,并在江竹归还身份证后,还写下收条。另外,发票上所示时间、连号情况、出票印章和经手人也从另一角度让人确信,邓华所购得的4个“百花齐放”来源于前卫经营部。

    综上,张顺作为前卫经营部的实际经营者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洪芳是美达经营部登记的业主,其虽不实际经营,但其以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将其名下营业执照出借张顺,故其应对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洪芳辩称不知张顺办理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也不知其销售烟花的意见,与张顺的陈述相悖,不予采信。

    对于肇事烟花包装上印有生产商为牛石礼花厂一节,牛石礼花厂已能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排除了自身责任。在此情况下,邓华仅提供部分牛石礼花厂生产的烟花的负面新闻报道,并未能进一步举证肇事烟花的生产者,故其要求牛石礼花厂承担相应责任的意见,难以采信。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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