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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强占海域使用权 法院历四年和解执结
发布时间:2012-01-11 13:55:2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昕如)
2012年1月6日,广西宾阳县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妥善处理了860亩海域使用权问题,历时四年使买受人取得了860亩海域使用权,并安抚了当地群众的激动情绪,有力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1997年,中国银行防城港支行新城办事处(以下简称农行)与防城港市海洋科技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科技中心)签订了抵押担保解困合同。农行向科技中心发放了1800万元借款后,科技中心用其海域使用权1252062.5平方米作借款抵押。1999年,科技中心又向农行借款700万元,贷款用科技中心的海域使用权573362平方米作为抵押。上述抵押物均办理了抵押登记。2000年,农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并书面通知了科技中心。 在到达还款期限后,办事处多次催收,科技中心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办事处遂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科技中心偿还原告办事处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科技中心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2003年,办事处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拍卖本案的抵押物,得款优先清偿本案的债务。在执行过程中,办事处向区高院申请将本案提级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2004年,区高院指定宾阳县法院执行本案。 宾阳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05年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科技中心所有的用作借款抵押的海域使用权,并裁定拍卖该财产。2007年,宾阳县法院作出裁定,将拍卖的财产归给各买受人。其中买受人孙某竞得860亩虾场的海域使用权。在法院将虾场的海域使用权交付给孙某的过程中,案外人防城港市港口区新兴村东风组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拍卖的财产属于他们。执行法官调查后了解到,东风组以阿冬、阿辉、阿伟、阿坚为首的几户村民,在科技中心总经理黄某因涉嫌违法时趁机非法强占了部分拍卖标的物,在虾场内养虾、建房、种树。考虑到强占拍卖标的物的是当地村民,其中阿冬是该村干部、镇人大代表,如果立即将拍卖的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会造成买受人与该村民发生冲突,不利于买受人在当地开展养殖业。 2007年,宾阳县法院联合当地政府成立工作组,多次做村民的思想工作,经过近一年的努力,大部分村民表示理解,其中阿冬、阿辉父子与买受人达成一致意见,并自行迁出强占的标的物。但阿伟、阿坚等群众仍不愿迁出,并多次威胁、恐吓阻挠政府部门、法院及买受人的人员入场,甚至纠集当地不明真相的村民围攻、殴打工作人员,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工作组多次入村做村民的思想工作,买受人也同意适当做出补偿,但由于阿伟、阿坚等人要价过高,双方一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协商工作处于僵持状态。 为了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当地社会和谐稳定,宾阳县法院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促使860亩海域使用权顺利交接。 2010年1月,防城港市港口区政法委、光坡镇政府成立工作组,多次做阿伟、阿坚等人的思想工作。2011年6月,自治区高院、防城港市政法委联合主持召开了860亩海域使用权交接问题协调会,由南宁市中院、防城港市中院、防城港市公安局、宾阳县法院等单位组成15人,并制定了周密的工作方案,明确了具体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 工作组对多名了解虾场情况的知情人士进行了调查走访,得知东风组群众都知道860亩海域使用权属于国家所有,由此取得了突破案件的主动权。 工作组还提取了有关860亩海域使用权的有关资料,到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查看了该海域使用权的范围图,确认了860亩海域使用权的范围不包括四个山岭以及岭上所挖的虾塘、建造的房屋,由此为工作组的行动提供了依据。 2011年6月14日,工作组与新兴村全体干部召开了会议,会上工作组对东风组占用海域使用权的行为进行说明和解释,释明该行为已经涉嫌违法,并就需要村委干部协助工作组工作的事项进行了明确,由此统一了村委干部的思想。 2011年6月15日,工作组在光坡镇政府与东风组的群众代表召开了协调会。会上,港口区委政法委副书记邓钧译、南宁市中院执行局副局长周军、宾阳县法院副院长蒙立对群众代表提出了意见进行了说明和解释,有效安抚了群众的激动情绪。 2011年6月16日开始,工作组分为两组,进村做东风组群众代表的工作。通过耐心细致的解释和答复、真诚的关心理解。工作组在进村协调的同时还逐家逐户发放了法制宣传材料,东风组的群众都了解了事实的真相,为化解矛盾、减少冲突打下了基础。 在工作组深入、细致的工作下,以东风组组长阿祥为首的群众代表都表示愿意带头做群众工作,通过协商方式解决问题。2012年1月6日,东风组群众代表与买受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均同意通过补偿虾苗费的方式彻底解决860亩海域使用权的问题。至此,宾阳县法院以和平的方式成功执结了这起延续了四年的激烈纠纷。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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