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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入施工区被狗追赶摔伤致残 施工方担责6成
发布时间:2012-01-11 08:47:52


     光明网讯(通讯员 罗梦琦)   原告王某等人擅自进入被告云南正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绥江县新县城自来水厂施工区,工地狼狗追出,王某在逃跑过程中不慎跌下数米高的堡坎受伤致残。近日,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受害人王某对其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正华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7270.02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服判,未提起上诉。

    2011年6月3日下午,原告王某等三人到绥江县新县城自来水厂工地时,工地狼犬追出,致使王某在避险时不慎跌下堡坎。当日,王某被送往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经诊断,右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跟骨粉碎性骨折,T12、L1椎体轻度压缩骨折,2011年6月15日出院,支出医疗费33927.29元。同年6月16日至6月24日在绥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1753.16元。经鉴定,王某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正华公司在施工区域外虽设有“内有恶犬、切勿入内”警示牌,但对施工场所未设围墙等防护措施,对其饲养的狼犬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在王某等人进入施工区被狼犬追赶时,受到惊吓跌下堡坎受伤致残,故被告正华公司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王某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擅自进入施工场所,在数米高、未采取防护措施的堡坎上行走,本应预见跌下堡坎的危险,而轻信能够避免,在正华公司饲养的狼犬追赶时,王某本可采取自救措施,却在堡坎上逃跑,由于王某某的避险不当,致其受到惊吓跌下堡坎受伤致残,故王某应对其损失承担40%的责任,被告正华公司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根据原被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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