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送亲车辆追尾 保险公司以未验车照拒赔被驳
发布时间:2012-01-06 14:23:0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卫华)   延庆李先生驾驶其轿车为他人送亲过程中与其他送亲车辆发生追尾事故,后李先生到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李先生的驾驶证没有按照规定审验为由,拒绝赔偿。近日,北京延庆县法院对该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裁判,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原告李先生保险理赔款15万余元。

    2011年2月,李先生为其所有的奔驰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1年2月至2012年2月。2011年7月,李先生驾驶保险车辆送亲过程中,与他人车辆发生追尾事故,经双方快速处理,李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李先生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理赔。被告某保险公司以李先生持有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为由,拒绝理赔。事故发生后,李先生共支付两辆车的修理费15万余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还查明,李先生持有的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为2009年5月,有效期限为6年,并提示驾驶员每两年于5月提交身体条件证明。2011年7月,李先生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身体条件证明,同时公安机关注明了李先生下次提交身体证明的时间为2013年5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有效成立的合同对缔约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李先生虽未按指定时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但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接受了李先生的身体条件证明,并注明了下次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时间,这说明李先生的驾驶证并未被公安机关注销,李先生属于合法驾驶。李先生未按规定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与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的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被保险车辆并不完全相同,不属于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