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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代销五辆被盗摩托车 认罪缴纳罚金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2-01-04 16:16:3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昊)
近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林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09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张军、陶勇(均判刑)等人窜至固镇县新马桥镇磨盘张街道将王勇停放在“乡村酒店”门口价值人民币3800元的一辆红色“嘉陵”牌125型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交给被告人张林代为销售。 2009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张军、陶勇等人窜至本县陈集乡街道派出所对面将周长远停放在自家修车铺门口价值人民币2400元的一辆红色“建设”牌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交给被告人张林代为销售。 2009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张军、陶勇等人窜至本县涡北新城区朱岗村将赵伟伟停放在“赵记全驴馆”门口价值人民币5500元的一辆红色“新大洲”本田牌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交给被告人张林代为销售。 2009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张军、陶勇等人窜至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桃园将崔銮停放在谢玉杰家门口价值人民币680元的一辆黑色“钱江”牌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交给被告人张林代为销售。 2009年6月4日晚上,张军、陶勇等人窜至蚌埠市淮上区吴小街将朱玉桥停放在朱玉田家门口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一辆银灰色“金城”牌110型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交给被告人张林代为销售。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林代为销售5辆摩托车,摩托车总价值人民币1358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林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林当庭认罪,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并积极缴纳罚金,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犯罪的危险,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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