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为)
目前,我国公务员由于没有一个完整、可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安排,形成了出现工伤无人认定、工伤医疗费无处开支、伤残等级无法鉴定、工伤待遇无法落实的情况,公务员工伤问题矛盾突出。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院一审审结的一起公务员申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案经省高院终审维持原判。
原告张某的丈夫汪某生前系某法院工作人员。2009年9月7日,汪某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出院后,汪某出现精神异常,于2010年2月4日自缢身亡。同年5月20日,经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汪某自缢行为与该起交通事故致其颅脑损伤有直接因果关系。张某于2011年2月1日向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汪某工伤认定,该局认为汪某生前工作单位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故对张某提出的汪某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张某不服,诉至宣城中院。
宣城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汪某生前系公务员,如其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导致死亡,依法应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工伤保险条例》虽未排除公务员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但亦未将公务员工伤保险事宜纳入该条例调整范围,而是明确指出公务员工伤待遇由国家另行规定,故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符合上述法规规定。故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向安徽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