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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赌场望风被劳教 男子不服诉至法院被驳
发布时间:2011-12-21 11:48: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叶振林 徐光明)
12月19日,安徽省泾县法院圆满审结一起劳动教养行政强制案件,法院判决维持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原告刘中山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
今年3月,原告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9月1日下午,刘中山在上海市某地为伍某开设的赌场望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9月9日,被告对原告作出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10月1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被告对其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 庭审中,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六条规定:“有……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另据公安部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关于“屡教不改”的界定问题,《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明确规定“‘屡教不改’是指有上述行为被依法判处刑法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或者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情节较重,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情形”。为了防止不适当地扩大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需要从严掌握“屡教不改”的标准,即认定“屡教不改”的行为应当限定为同一行为。本案事发时原告是在为赌场望风,2011年3月原告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是因为赌博,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行为,不属于上述《批复》中认定“屡教不改”的同一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的“屡教不改”的理解,即对《公安部关于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解释的屡教不改的行为应当限定为同一行为的理解。原告为赌博望风并获取报酬的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规定。原告因赌博曾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被告据此认定原告的赌博行为和为赌博望风行为属于《批复》中认定的同一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屡教不改”,并据此对原告依法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并无不当。原告认为赌博行为与为赌博望风行为不属于同一行为,不属于屡教不改,是对法律、法规条文理解有误,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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