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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老乡受阻大肆耍泼 男子不服劳教诉上公堂
发布时间:2011-12-20 09:46:3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宋海灵)   因进达芙妮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找老乡受阻,觉得没面子,遂纠集他人砸烂该公司门卫室玻璃。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犯有寻衅滋事的安徽省怀远县万福镇镇南村农民纪兴宝作出劳教一年三个月的决定。纪兴宝不服,向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不服劳动教养行政决定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对纪兴宝作出的劳教决定。                                        

    原告纪兴宝诉称: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所载内容违法,被告没有告知原告有权在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起诉,限制了原告的诉讼权利。对原告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处罚畸重。原告系在沪务工人员,从没有不良的前科记录,其行为也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对其进行治安处罚就足以达到惩罚的目的,被告对原告作出的收容劳动教养的决定违背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立法原则,与原告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均不相适应。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9条的规定,原告不属于劳动教养收容对象,被告系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被告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7条的规定,对原告作出劳动教养决定之前未经审议,也违反了《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四条的规定,被告未履行告知原告有申请聆讯的法定义务。原告与达芙妮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保安因琐事发生争执,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而非寻衅滋事,被告定性错误。为此,请求撤销该决定。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8月原告纪兴宝因寻衅滋事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0年1月2日中午,纪兴宝到达芙妮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找老乡,因无厂牌又不愿登记,受该公司保安阻拦引起争执。当日下午,原告纪兴宝伙同刘二要、李志山(均另处)至上海市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沪青平公路3908号达芙妮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用砍刀、钢管器械将该公司前后门卫室的玻璃砸碎(计物损价值人民币1321元)。2011年8月5日,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三条之规定,作出(2011)沪劳委审字第2297号劳动教养决定,对犯有寻衅滋事的纪兴宝收容劳动教养壹年叁个月。

    法院认为:原告纪兴宝案发时并非在沪务工人员,曾受过治安处罚。2010年1月2日原告到达芙妮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找老乡,不遵守该公司入门制度与该公司保安发生争执,后纠集他人再次前往,用砍刀、钢管器械将该公司财物毁坏。原告的行为侵犯了达芙妮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正常的生产管理秩序,给该公司的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原告纠结他人进行寻衅滋事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属于寻衅滋事行为,符合劳动教养条件。原告认为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作出的(2011)沪劳委审字第2297号劳动教养决定,定性不当,处罚较重,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称被告作出的该决定未尽告知义务,且规避了原告有权在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起诉的救济渠道,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鉴于原告已向本院诉讼,原告的权利并没有实际受到损害。因此,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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