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钰元)
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重庆巫山籍男子李祥海,当执法人员上门检查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拍照取证时,上前踢打执法人员,并抢夺账本。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李祥海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 2011年5月13日下午,巫山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局执法大队王松、石泽燕、王良兵及巫山县公安局民警卢厚玖联合到巫山县大昌镇宁河村三组李祥和家检查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巫山县烟花爆竹公司员工一同前往。执法大队的王松、石泽燕、王良兵及公安局的卢厚玖等执法人员身着制服到李祥和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后,对李祥和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依法保存,当场制作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王松等人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货架上一个销售烟花爆竹的账本,王良兵于是将账本放在玻璃柜上进行拍照。此时被告人李祥海(系李祥和的哥哥)见状,不允许拍照,上前踢打王良兵,抢夺账本。李祥海的母亲马泮金等人也上前抢夺账本。被告人李祥海在踢打后,拿起烟柜上的剪刀追赶王良兵,将王良兵的手划伤。王良兵随即跑到屋外,将账本交给卢厚玖。马泮金等人便围住卢厚玖抢夺账本,李祥海的哥哥郑贞元拿了一把菜刀威胁执法人员。王松等执法人员被迫交出账本后,撤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李祥海于2011年6月8日下午主动到巫山县大昌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祥海使用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正常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祥海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