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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排污入鱼塘 致鱼死亡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1-12-08 14:43:32


     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桂民)   近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李喜平、李起波、张九根赔偿原告李良生鱼塘损失等计人民币8545元。

    原告李良生承包了樟树市洲上乡店前村委小雅村的4.3亩鱼塘,被告李喜平、李起波、张九根的养猪场的猪粪便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原告李良生的养鱼塘中。2011年3月,原告李良生发现自己所养鱼塘中的鱼大量死亡。樟树市环境监测站对鱼塘水质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是:鱼塘四面水溶解氧的含量为1—2.38mg/L,低于3mg/L。鱼死亡的原因系排污造成养鱼塘中溶解氧过低所致。樟树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的鱼塘损失评估13442元。原、被告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环境污染案件属于特殊侵权案件,法律规定要求被告就其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或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其排污行为与原告鱼塘死鱼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对原告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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