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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阻挠施工被行拘 诉请赔偿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11-16 11:46:3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尹杰婕)
村民因阻挠建设单位施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天,嗣后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请求赔偿。2011年11月16日,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审判决维持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原告请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原告黄小成诉称,原告因对镇政府与该村部分村民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予认可,在2011年5月22日、23日,作为该村村民前去阻止镇政府委托的施工单位现场施工。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将原告传唤到澄江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对原告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拘留十天。原告不服,向泰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泰和县人民政府维持了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原告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泰和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国家赔偿标准支付赔偿金1254.3元和精神抚慰金5000元。 被告辩称,泰和县澄江镇北门村六组有部分土地被征用,补偿等事宜已与当地政府达成协议。工程建设单位已在进行施工。2011年5月,黄小成与本组多名村民先后三次以征地未按政策进行补偿为由在泰和大道南延工程施工现场及通往该施工现场的道路上采取威胁、堵车等方式阻挠施工单位施工。导致一车半混凝土干固报废,施工无法进行,严重影响了施工单位的工作秩序。泰和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黄小成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小成同该村村民因对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认可,多次到泰和大道南延工程施工现场阻挠施工,造成施工单位无法正常施工,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黄小成参与阻挠施工的行为自己亦承认,其他在场人也证实,违犯了我国治安法规规定。泰和县公安局以扰乱单位秩序对黄小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黄小成要求泰和县公安局支付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于理不合,应当予以驳回,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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