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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行使职权时精神病人猝死 家属起诉索赔
发布时间:2011-11-02 09:32:13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文进)
精神病人杨明在去就医的路上突然发作,给现场周边群众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一定的危害。110民警赶到现场后,对杨明进行了约束和控制,但精神病人却突然死亡。事后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公安机关在执行职务行为时违法。日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法院对该案审理后,判决公安机关对精神病人杨明实施的治安行政强制合法。
2009年12月9日中午1点30分许,肖艺凤带患有精神病的儿子杨明到钦州就医。刚下汽车,杨明的精神病突然发作,其跳下三轮车往外冲到老友海鲜大排档,将该大排档的收银台掀翻。还出现踢人、咬人的现象,有群众向110指挥中心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肖艺凤请求民警用绳子绑住其以免再伤人,民警即用随身携带的手铐铐住了杨明的双手,被铐住双手的杨明仍不断挣扎,并滚落地上。为了防止处于暴力亢奋状态的杨明继续伤人,执法民警随即将杨明压住在地上,肖艺凤怕何咬到别人,从携带的包中拿出衣物堵塞他的嘴,并用衣服遮盖何的头部,后在旁人劝阻下拿开遮盖头部的衣服。随后,接到110报警中心电话前来处理的钦州市精神病院的副院长赶到,并电话通知医院派救护车来接杨明,然而,在等待救护车的过程中,杨明突然停止挣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12月21日,肖艺凤认为儿子杨明的死亡是由于执法民警在行使职权时违法造成的,向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提出了行政赔偿的申请,但被拒绝。2010年5月31日,肖艺凤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职务行为时违法。 此案受理后,依照原告提出的申请,原、被告双方同意由法院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明的死亡原因进行司法鉴定。2010年12月24日,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杨明死亡的结论为“意外吸入异物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庭审中,被告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认为其在依法履行职务行为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杨明的死亡,不是被告履行职责造成的,不存在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所列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不应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杨明精神病的发作呈现出暴力亢奋之势,给现场周边群众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在原告肖艺凤的高声求救下,群众向110报警中心报警,当被告钦州市钦南分局接到出警任务时,马上赶到了现场进行处理,对杨明进行了约束和控制,并给其戴上了手铐,制止了杨明对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进一步威胁。被告的行为是依法正常履行职责的行为,符合人民警察忠于职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活动准则。被告在履行法定职责对杨明实行约束、控制的过程中,没有实施殴打、虐待等超常规暴力手段,没有对杨明的合法权益进行非法侵害,综合本案定案证据以及杨明死亡原因为“意外吸入异物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司法结论,充分证实了杨明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因此,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在履行职务时违法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于2009年12月9日对杨明实施的治安行政强制合法。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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