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瑶)
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依调处结果,上诉人金某、张某从当地乡政府获得1.2万元的经济补偿。
2008年上半年,金某、张某二人承包了郎溪县凌笪乡独山村团山水库养殖鱼类。2010年7月,当地连降暴雨,团山水库水位即将漫过圩埂,极有可能引发洪灾。为避免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凌笪乡政府对防汛工作提出“排除一切可能存在的危险”的要求,村、组负责人遂将团山水库泄洪口养鱼用的拦网予以拔除泄洪,及时排除了险情。与此同时,金、张二人养殖的部分鱼类也随水流下泄外逃。后金、张二人要求补偿未果,遂将村委会、村民组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逃鱼损失6万余元。一审法院以村、组负责人拔除拦网的行为系紧急避险为由驳回了金、张二人的诉讼请求。金、张二人不服,上诉至宣城市中院。
中院审理认为,村、组负责人拆除拦网的前提是基于防汛工作的需要,目的是为了清除阻水障碍物,防止因泄洪不畅而引发洪灾,是为了保全水库下游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牺牲小部分人的财产权益的行为,该行为本身并无过错,但由于防汛工作具有行政性、命令性特点,因此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拟裁定驳回金、张二人的起诉。考虑到金、张二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合议庭成员前往郎溪凌笪乡,组织乡负责人及班子成员、村委会及村民组负责人座谈。经过几轮协调,乡政府同意补偿金某、张某二人1.2万元,事情终于划上一个完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