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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订工伤赔偿协议 工人反悔索赔被驳
发布时间:2011-10-18 11:58:5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文进)   一工人在为钢铁公司安装除尘设备时,不慎被砸伤造成伤残。事后工人与雇主就一切赔偿事宜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后因伤情出现反复,工人反悔将雇主诉到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先前达成的赔偿协议,并再次索赔12.7万余元。日前,广西钦南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该工人的诉讼请求。

    彭锋是钦州盛达钢铁有限公司的设备安装工人。2010年11月27日,在钢铁公司停产放假期间,李恒欲对其承揽的该公司集尘设备进行改造。彭锋在未经公司安排下而接受李恒雇请,到车间内安装除尘设备但不慎被铁架砸伤,后被送到医院医治13天。同年12月4日,李恒与彭锋就生活补助费、陪床费及相关责任进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由李恒一次性赔偿1万元给彭锋。12月6日彭锋再次就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及相关责任和李恒、钢铁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后李恒付清彭锋在医院13天所花的医疗费用,并依约付给彭锋1万元。不料出院后,彭锋病情再次出现反复,彭锋于2010年12月18日入院并治疗22天,共花去医疗费4700余元。同月,彭锋向钦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钦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1月6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后,彭锋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政复议。2011年1月彭锋申请伤残鉴定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为此,彭锋将李恒、钢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先前和李恒、钢铁公司达成的赔偿协议,并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各种费用12.7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彭锋诉称,当时是为了解决医疗费问题 才被迫与李恒、钢铁公司签订了两份显失公平的赔偿协议。被告李恒、钢铁公司辩称,原告已就伤害赔偿问题达成了两份协议,均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认为,原告彭锋作为钢铁公司员工在停产放假期间未经授权而接受李恒雇请从事安装除尘设备双方已经形成雇佣法律关系。李恒应当对彭锋在雇佣工作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钢铁公司把除尘设备改造工程承揽给李恒,钢铁公司也是受益人,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原告就自己的一切赔偿事宜已经与被告达成二份书面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该赔偿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属于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是合法有效的。原告以被告乘人之危胁迫自己签订这二份显失公平的书面赔偿协议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按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撤销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其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故驳回原告彭锋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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