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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是祖国传统司法的瑰宝
作者:王永东 粱克诚   发布时间:2011-10-10 11:45:12


    随着我国进行的司法进程不断深入,以法官中立、被动为主的程序正义的西方司法模式在我国已落户生根,并贯穿在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之中,对扼制司法专权、提高审判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我国走向现代法治化国家的重要标志。但是,这种模式并不是放之四海皆准的,中国司法必须符合中国国情,能动司法是对追求程序正义的被动司法的必要补充,是当今中国国情所决定的,是我国传统司法的瑰宝,我们理应正确对待它。

    能动司法是构建和谐社会所需。我国传统司法注重调查取证,查明客观事实,而不是所谓的法律事实,不是坐堂问案,而是到老百姓中去,走群众路线,倾听群众的声音,注重做调解工作,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对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所需。我国现阶段基层群众的司法认知能力较低,很难适应辩论式的被动司法模式,他们迫切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帮助其解决问题,他们仍然认为结果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正值经济危机时期,全国各地法院都主动服务企业,力助企业渡过难关。目前现在最高院提出的工作主题——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正是对这种需求的回应。

    能动司法是克制虚假诉讼所需。当事人相互串通,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法院居中裁判、被动司法的结果是保护了不正当利益,赋予虚假诉讼以正当性,使虚假诉讼大行其道,不仅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司法资源,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司法权威,因此,人民法院只有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才能扼制虚假诉讼的蔓延。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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