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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法院系统唯一一宗网上追逃案案犯自首
被告人余刑三年法院裁定予以监外执行 发布时间:2011-09-28 15:48:52
光明网讯(通讯员 汪次安 罗定海)
8月31日,广东省省公、检、法、司四家联合下发《关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脱逃罪犯投案自首的通告》后,韶关市法院系统唯一的一宗网上追逃案件——被告人付雄故意伤害一案,在市中级法院和浈江区法院两院领导的亲自指挥下,经法官的不懈努力,被告人付雄于日前投案自首。为体现投案自首,宽大处理的刑事政策,法院对其余刑3年,裁定给予监外执行。
1996年9月8日晚约7时,被告人付雄承包矿窿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并被他人打伤,付越想越气便与唐某等人携带一支单管猎枪、砍刀等作案工具,在曲江区沙溪至凡洞14公里处追上段某,付停车再次与段发生打斗争执,段被付所持单管猎枪击中胸部而死亡。2001年,浈江区法院以被告人付雄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附带民事赔偿3万元。段某父亲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2005年11月2日,付雄刑满释放。2009年,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浈江区法院再审。被告人付雄便长期潜逃,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 为确保完成韶关市网上追逃清“零”任务,9月5日下午,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张海力亲自到浈江区法院传达了市政法会议精神,一再强调清网任务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并要求该院立即组织人员前往逃犯付雄的家乡,做好敦促自首工作。次日一早,浈江区法院安排了以刑庭庭长为组长的追逃小组,前往湖南省祁阳县,在当地派出所协助下找到被告人付雄亲属。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付雄的亲属表示愿意规劝付雄投案自首。9月13日,被告人付雄向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9月16日,浈江区法院副院长谢石养亲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再审开庭审理。庭审中,法官就附带民事赔偿进行了悉心调解,促使被告人付雄与段某父母达成由付雄再行赔偿15万元的调解协议。 浈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扣除其因原判已执行期满的有期徒刑5年后,余刑3年。根据《通告》精神,被告人付雄具有报案自首情节,且认罪悔改,并与被害方达成了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院因此而裁定对被告人付雄予以监外执行。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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