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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安法院组织人民陪审员学习婚姻法新解释
发布时间:2011-09-23 11:24:42


     光明网讯(通讯员 舒岷 朱小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使人民陪审员正确理解并在实践中准确适用该司法解释,9月21日,江西省靖安县法院组织人民陪审员召开了专题座谈会,学习讨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座谈会上,民一庭庭长用具体生动的实际案例逐一解读了《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条款。并着重就第5条:婚前一方父母买房,离婚时财产分配情况、第10条: 婚前一方出首付购房,婚后两人共同还贷时出现离婚的情况、第17条法院对无过错方的支持情况及新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与大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同时,对当前处理婚姻家庭类案件一些热点、疑难问题也作了解答。

    通过学习和讨论,大家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了更深入明确的理解,一致认为新解释的出台不仅会带来对婚姻关系改变时家庭财产分割的变化,还将深刻影响父母对儿女的置业理念和年轻人的婚恋观。陪审员们纷纷表示,今后将继续认真学习该司法解释,领会其精髓,为做好今后的审判实务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更好地处理婚姻家庭矛盾。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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