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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执行离不开思想工作
作者: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 范世林   发布时间:2011-09-22 14:07:30


    一年来,在分管案件执行工作期间,通过亲身体验案件执行过程,笔者深刻体会到:案件执行的过程也是做思想工作的过程,只有在案件执行中,注重耐心细致地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就能够加快执行效率,提高办案质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去年,山西某地方铁路有限公司在规划管理、整章达标中发现,辖内某县火车站相邻的冯某、刘某、孙某、张某四户居民各自在其家门口加盖房屋共4间,侵占了车站的土地所有权。车站要求四住户拆除私建的房屋未果,便将四户诉至太原铁路运输法院。法院经审理作出缺席判决,分别判决四住户停止侵权,并拆除侵占某车站土地所建房屋。

    判决生效后,山西某地方铁路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8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户居民分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并公告限期拆除侵占某县车站土地私建的房屋。对此,四被执行人表现出很大的抵触情绪,未能按执行通知和公告履行法律义务。

    原来,纠纷的产生有三个原因。一是主观原因:居民门前土地当初是闲置多年的偏僻地段,道路两侧杂草丛生,还堆放着垃圾,又脏又乱。四被执行人不知道土地权属,认为闲着也是闲着,便相继在自家门前私建房屋,且当时未受到任何干预。二是客观原因:该车站所处地理位置和乔家沟村属相邻关系。这块土地所有权原属乔家沟村,后经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山西某地方铁路有限公司某县车站于2005年9月12日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当地居民对此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加之当时土地使用权方某县车站没有积极管理土地,也没能及时维护权益。三是资金原因:拆除房屋会使上、下水管道,暖气管道等所有管道外露,影响整个家属院40多户居民使用,要改建需要投入一定资金。

    对此,笔者和执行法官先后6次奔赴现场,并本着严肃执法、以理服人、和谐执行的原则,从维护法律与和谐稳定的角度,对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劝说和思想工作。经过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以相邻关系为重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四案被执行人负责对家属院进出管道设施进行改造,并自行拆除侵权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山西某地方铁路有限公司自愿付给四案被执行人适当设施改造费,并于2011年8月8日全部执行完毕。

    通过这起执行案件,笔者感到思想工作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的极端重要性,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不仅能达到依法办案、以理服人、相互理解、和谐结案的目的,还能在强化群众观念,端正执法理念,改进司法作风,提高办案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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