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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经济“腾飞”插上司法的翅膀
全力发挥职能作用 服务保障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
作者: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吴社保   发布时间:2011-09-20 16:03:03


    2009年12月12日,国务院正式批复《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将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上升为国家战略。是国家从战略全局和长远发展出发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一次对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新路的探索,是一次对大湖流域综合开发新模式的构建,是一次对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具体落实,是国家赋予江西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是江西省委、省政府立足世界发展潮流,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寻求江西快速崛起制高点的战略举措。

    谈到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江西省委书记苏荣同志说:“这是一项事关全局发展的大事!”从领导的指示中可以看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确实是一项意义非凡的国家战略和系统工程。建设好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如期圆满完成既定的战略目标和任务,需要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以形成强大的建设合力。作为处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核心区的鄱阳县人民法院,责无旁贷,义不容辞。必须把法院干警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开发阻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履行审判职能、增强服务功能、以创新发展的理念突出依法维权,形成连锁服务,把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发展战略作为应尽职责,将涉及生态经济区建设的各类司法需求和呼声作为安排法院工作重点的第一信号,将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发展作为法院服务工作的第一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能动司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服务,即服务于大局,服务于人民”,“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是能动司法的三个显著特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是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虽然法院不能直接招商引资、洽谈项目或组织生态经济区产业开发,但法院能够为项目的实施和推进提供司法保障;能够为“亲商、便商、安商”和维护客商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能够为解放生产力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那么,作为滨湖大县的鄱阳法院如何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我认为,必须坚持能动司法。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重大创新,符合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必然选择。因此,要自觉地把法院工作置于鄱阳生态经济区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去安排,始终与党委、政府合心合力、同步同调、同心同德,确保鄱阳生态经济区建设工作推进到哪里,司法服务活动就覆盖到哪里。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是一项新生事物,也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没有现成的经验可用,只有依靠我们不断地去摸索、去实践,不断地去总结经验、创新机制和体制,才能找到一条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好路子。面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这一全新的工作任务,法院工作应该契合它的实际要求,要紧紧围绕它的战略目标和任务,找准工作的结合点和切入点,把能动司法融入到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这一伟大事业中去。

    一、围绕中心能动司法——主动回应大局需求

    法院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中,既是建设力量,又是保障力量。要强化大局意识、使命意识、责任意识,坚持能动司法、积极作为,正确处理依法办案与服务大局的关系,自觉把法院工作置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大局中来谋划、推进,自觉用服务保障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成效来评价法院工作决策、工作机制和工作措施的具体效果,使职能作用发挥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形成有效对接。

    主动回应大局需求,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发展提供司法决策服务,是能动司法在宏观层面上的体现。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继续保持和扩大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势头,是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也是法院工作的重点。法院要紧扣党委、政府工作中心,把能动司法与服务开发紧密结合,做到“四个增强”:即更新理念,增强服务的自觉性;深入调研,增强服务的前瞻性;调整方式,增强服务的贴近性;主动作为,增强服务的实效性。对涉及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投资环境、开发区建设等案件,建立“绿色通道”,搞好司法服务。

    建立重大事项汇报机制。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工作,重要工作安排、重大案件的审理和重大事件的处置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自觉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下解决履行职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把服务保障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作为法院日常工作决策的一项重要内容,经常性研究部署。实施“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督促,上下联动、一体运作,确保服务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二、调解优先延伸服务——营造和谐发展环境

    司法审判要彻底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就必须克服法官思维方式上的“机械化”,要求法官把整体思维、辩证思维和法律思维有机结合起来,更好地调整社会关系,实现司法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在当前应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严峻挑战的历史时期,在案件审理中,更加需要法官根据法律的精神,发挥政治智慧和司法智慧,充分考虑政策、习惯、民俗、伦理道德、公众情感等因素,正确认定事实,通过法律原则填补法律漏洞,作出合法公正的裁判。

    调解是和谐化解纠纷的最佳方式,坚持调解优先是能动司法的必然选择。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最大程度发挥诉讼程序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上,重视诉讼程序与仲裁、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协调配合,加强诉调对接工作。依法支持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仲裁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行业组织等非诉解纷主体发挥作用,形成信息资源共享、诉求渠道畅通、人民群众受益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建立覆盖乡村、社区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维护和促进农村基层的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加大涉诉信访处置力度,开展重信重访专项治理、“涉诉信访化解年”、“百名法官下基层走访”等活动,实行领导包案、带案下访等措施,有效化解陈年老案,有效地缓和社会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主动延伸服务,健全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以法庭为龙头、民调组织为纽带,乡镇村有人负责,法庭及时到位”的民间纠纷快速反应调处网络,实现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种纠纷解决机制的互联对接,尽可能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建立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理机制。密切关注经济环境的新情况、新变化及对社会稳定的影响,认真排查审判执行案件和涉诉信访案件中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事件的因素,做好预测、预防工作,提高对各类敏感问题发展趋势的预测能力和疑难复杂问题的处理能力。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一旦事件发生要立即反应,果断处置,并及时向党委和上级法院报告。

    三、创新举措司法为民——不断满足民生期待

    按照“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要求,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司法的亲民度和公信度,努力做到护民、便民、利民,不断满足民生期待,把能动司法体现在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进程中。

    ——推进服务举措创新。紧扣司法人民性的核心内容,擦亮立案信访“窗口”,精心打造诉讼服务中心,建立健全“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司法救助、查询咨询、材料收转、判后答疑、信访接待”八大服务功能,搭建起一座司法为民的“桥梁”,彰显出一流服务效应,使立案信访“窗口”真正成为人民满意的“为民司法之窗、文明司法之窗、和谐司法之窗”。

    以立案庭工作为主导,严格遵守“您的诉讼,我的服务;您的需求,我的责任 ;您的便利,我的追求”服务承诺。一是亲和接待。从思想感情上亲和、贴近群众,深度体察民情、深情关注民生、深切关心民疾,通过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依法保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规范办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运行,同时加强内外部监督。要求在接待当事人时做到“三个一样”,即熟人生人一个样,本地人外地人一个样,标的大小一个样。三是便捷高效。使诉讼服务更加方便群众,更加快捷高效,真正解决人民群众在诉讼中“问累”、诉累”、跑累”的突出问题,让老百姓打官司时能少跑一次腿、少误一天工、少等一分钟、少出一点力、少费一份心,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四是周到服务。从细节入手,追求诉讼服务的科学化和人性化,想民之所想、急民之所急、解民之所忧,通过全面细致、贯穿始终、有的放矢的各项诉讼服务内容,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化需求。

    ——不断转变服务方式。进一步强化能动司法理念,紧紧依托司法协理网络,围绕 “三项重点工作”,突出人民法庭职能转换,形成法律服务和便民诉讼的“全时制”、“全天候”、“全覆盖”,从而实现人民法庭办案主体“单一性”向“多元联动解纷”、办案方式“坐堂式”向“主动参与综治”、办案时空“作息制”向“全时空制服务”的转型。一是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在辖区未驻法庭的乡镇设立巡回审理点22个,把法庭开到田间地头、农家院落等,更好提供法律咨询、诉讼指导、普法宣传等司法服务。根据县情、院情,重点打造湖区、旅游区、工业园区三大特色,将巡回审理点、司法协理员联络站、联动调解室合为一体工作,着力创造工作亮点;二是借助司法协理网络,建立“驻村联络点”制度。人民法庭在各村委会挂牌建立“驻村联络点”,法庭人员成为“驻村法官”,司法协理员作为驻村联络员,形成“以法庭为中心,以驻村联络点为基点,全面辐射基层集体组织”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预约联系制度,对于群体性事件和纠纷提前介入,并注意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是建立健全“5+2、白+黑”的工作制度。坚持做到节假日、双休日值班,法庭干警通讯工具保持24小时畅通。针对上班族、务工经商人员、企业经营者在工作日参加诉讼不便的难题,设立“午间法庭”、“假日法庭”、“夜间法庭”,方便当事人诉讼。

    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助推生态科学发展

    随着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深入推进,各种利益格局碰撞更为激烈,社会矛盾纠纷的冲突更为明显。如何找准能动司法与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切入点,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化解社会矛盾,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提供优质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是法院在新的发展形势下新的历史使命。必须坚持能动司法,助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加强刑事审判,构建良好发展环境。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特色是生态。确保社会稳定,构建良好的发展环境,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重要保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打击与保障功能,依法惩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暴力型犯罪,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法惩处盗窃、抢劫等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保护合法财产安全。重点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采伐重点保护植物、非法占用农用地、重大环境污染及破坏生态经济区建设的哄抢、盗窃、破坏或者故意毁坏企业生产资料、电力、通讯设施等各类刑事犯罪;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特别是危害生态旅游市场的非法经营、合同诈骗、强迫交易等犯罪,净化市场环境。依法惩处贪污贿赂、挪用侵占等职务犯罪,净化经济发展环境。依法惩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违章违规、玩忽职守等犯罪,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加强对土地、水及其他自然资源、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严惩资源、环境等领域的各类犯罪,依法保护生态和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从严惩处生态经济区内重点项目建设中的各种强买强卖,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及其它影响生态经济区建设发展的犯罪行为,同时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力度。

    ——加强民事审判,积极服务保障民生。保障人民群众权利得以实现,尤其是保障辖区群众能够享受到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带来的更多实惠,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有尊严和幸福感,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重大职责,也是人民法院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此,要更加注重涉民生案件的审理,重点审理好民间借贷、损害赔偿、劳动争议以及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密切关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审理生态经济区项目建设中涉及的拆迁、征地、用工、资源开发、建筑施工等案件。坚持用“发展”的视角“亲商”、围绕开发的目标“惠商”,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安商”,为生态经济区建设撑起“保护伞”,当好“清道夫”。全面开启“绿色通道”,重点案件做到“四快”,快速审查、快速立案、快速审结、快速执行,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周期。穷尽各种调解方法,通过修复双方交易关系,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但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或恶意拖欠甚至逃避债务等案件,依法及时作出裁判,明确是非标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民商事审判,制裁违约失信行为,促进诚实信用、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形成。妥善处理因事实劳动关系、工伤事故赔偿、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等涉农案件,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加强行政审判,有力促进依法行政。在处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中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案件的过程中,充分考虑行政机关因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而采取灵活措施的必要性,既要遵循法律的具体规定,又要善于运用法律的原则和精神解决个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实现依法支持政府的合理行为与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特别是要防止因处理不当形成群体性事件。探索建立制度化的沟通协调平台,健全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注重运用协调和解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建立与“一城三区”建设等指挥部或主管部门的联席会议机制,通过召开座谈会、专题研讨会等形式,共同研究解决遇到的有关涉法问题。

    依法审理涉及生态建设开发的相关行政案件,加强对行政行为的支持与监督。对于行政机关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要予以支持和维护;对于因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等不作为,或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乱作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及时受理,及时审判,及时制止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不法行为。通过行政审判,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行为。

    ——加强执行工作,切实维护企业权益。高度重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适时适当性,统筹兼顾当事人权利保护和经济建设、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对不符合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要求或无挽救可能的债务企业,要加大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力度,避免因不合理限制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使用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建立并有效实施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依法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对困难企业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尽可能地促成执行和解或以债权转股权、分期履行、执行到期债权等方式执行,努力保障债权人实现合法权益、债务人度过当前难关。对于那些没有履行能力但是确实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力促当事人之间的和解,避免企业解散和破产清算。对于那些无理纠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以及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要依法严厉惩处。加强执行力量的配置和对执行部门、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依法执行、高效执行。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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