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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打手机不听劝阻打伤孕妇受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1-09-15 16:12:46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其明)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维持被告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区分局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8日15时20分,刘海峰坐栾金秋的面包车到巴彦托海路加油站加油时,刘海峰下车后在加油站内打电话。加油员宋双双对其进行制止,刘海峰不听劝阻反而将怀孕的宋双双踹倒在地,并用塑料壶殴打对其劝阻的王颖、马强、宋双双,致使三名加油员受伤,经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诊断王颖为头外伤,左手腕擦皮伤,马强为头外伤。宋双双为先兆流产。6月11日被告依法对刘海峰进行传唤,于当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后,刘海峰向被告索要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单位民警当场填写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认为该行政处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显失公平,于2011年1月5日向该院提起诉讼。

    2011年3月18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判决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于2011年6月21日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认为被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的结论与原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果相同,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原告坚持其在(2010年)海行初字第16号案件中主张的程序违法,该主张本院已判决确认,撤销了原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重新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该主张不适用于本案。原告主张在与加油员发生争执后,三名加油员对其进行了殴打,无证据证明。被告是在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宝程序为由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限制。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宝程序。因此,作出如下判决:维持被告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区分局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的海公(健康)决字[2011]第5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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