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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兄弟分家析产 法院裁定止审理
发布时间:2011-09-09 16:26:38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林青)
近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对原告王毕发诉被告王毕刚分家析产一案裁定中止审理。
原、被告及王毕柱、王毕强系同胞兄弟,在土地承包到户前,原告、被告、王毕强与大哥王毕柱分家生活,原告、被告、王毕强与父母亲共同生活。1988年被告王毕刚入赘到外乡,2002年四弟王毕强到缅甸打工不幸去世,2007年原、被告父亲王德厚去世后,大家庭对老家房产进行分割。当时有村、社两级干部及亲家在场对该房产进行约定:“大哥王毕柱分得左厢房一间,被告王毕刚分得右厢房及牲蓄圈,原告王毕发分得正房及老房产的全部地基位面积,并要求原告必须顶继去世的王毕强,按农村风俗承担后事。”2010年,被告王毕强在原、被告已分好的老房产宅基地上建盖房子。原告阻止被告未果后,遂向龙陵县人民法院起诉分家析产。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王毕刚向法院提交的土地使用证属于违法取得,要求中止本案审理,待查明该土地使用证的真实情况后再恢复诉讼。 龙陵县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认为原告王毕发申请的事由符合裁定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中止审理,该案待中止事由消失后,继续审理。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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