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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恒基公司盗用个人名义虚假网签被判侵权
发布时间:2011-09-07 15:57:25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颖 颜君)
中介公司利用其办理租赁业务时掌握的客户信息进行虚假网签,致使虚假网签买方石女士被取消购买经适房资格。石女士将中介公司和卖方娄女士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20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此案,判决中介撤销网签,协助石女士恢复经适房资格,并赔偿石女士精神抚慰金2万元。
原告石女士诉称,2011年初其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该申请经其所属城区住保办初审合格并予以公示,后上报到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核。2011年3月,住房保障办公室电话通知石女士,由于查得石女士已购有位于朝阳区甜水园北里的房屋一套,故其资格审核未能通过。石女士经调查后发现,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存量房网上签约合同登记资料显示,其曾在2007年10月以123万元的价格从娄女士处购买一套房屋,交易状态为有效未过户,签约机构为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公司。石女士认为,二被告串通利用其身份信息在政府相关管理网站上进行虚假网签,不但导致其购买经适房的申请被驳回,还引起社会误解,认为其骗购经济适用房,严重损害了其名誉。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石女士姓名权和名誉权的行为,撤销网签;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向有关部门作出解释、消除影响;二被告连带赔偿其延迟购房的房屋使用费10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中大恒基公司辩称,石女士所诉事实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失误造成,该公司没有侵犯其姓名权的故意。该公司在获悉该情况后,积极消除影响,配合石女士撤销网签,但由于联系不上她,该网签没有撤销成功。同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但不同意赔偿损失。 娄女士辩称,她只是在中大恒基公司出租过房,从未卖过房,更未与中大恒基公司串通买卖,她也是受害者。问题是中大恒基公司内部管理造成的,该公司通过房屋租赁代理知晓双方的信息,进行虚假交易。自己与石女士从未见过面,不可能去网签。娄女士同意配合石女士办理撤销网签,但不同意石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进行网签需要买卖双方签约、审核等一系列程序,不可能因为简单失误所致,且中大恒基公司对其工作人员行为负有管理约束之责,故法院对中大恒基公司所述网签系其员工失误造成、不存在侵权故意的辩称不予采信。中大恒基公司在未获得石女士授权,且石女士与娄女士并无真实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石女士的姓名进行网签信息提交,系属对石女士姓名的盗用,并造成了石女士因此未能通过经适房资格审核的后果,构成对石女士姓名权的侵犯。石女士认为虚假网签行为严重损害其名誉,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考虑其被取消经济适用房资格一事被公众知晓的范围并不大,难以认定其社会评价因此降低,法院对其侵犯名誉权的主张不予支持。石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娄女士与中介串通进行虚假网签的情况存在,且中介在庭审中承认网签时娄女士并不知情,侵权责任应由中介公司一方承担。考虑到经适房购买资格的取得对石女士具有重大意义,而虚假网签影响了其购买经适房资格,势必给石女士带来精神上的压力和痛苦,故法院对石女士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但由于经适房的获得还需要轮候摇号等程序,石女士所主张延迟购房所致的房屋使用费并非现已发生的损失,对此未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由中大恒基公司配合石女士撤销网签,向有关政府部门说明情况消除影响,并向石女士书面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抚慰金二万元。由于撤销网签需三方一同办理,法院亦要求娄女士协助石女士撤销网签。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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