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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社保中心不作为 寡母幼子上告维权益
发布时间:2011-09-06 08:57: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解静)   9月5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行政单位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被告新野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被责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核定三原告盛国玲、刘宇衡、牛风兰因刘建杰工亡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原告盛国玲、刘宇衡、牛风兰分别系河南省新野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刘建杰妻子、儿子、母亲。2006年4月30日,刘建杰受单位指派外出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在常州市人民医院、上海市长征医院抢救治疗无效死亡,原告方共花去医疗费用57820元。2006年7月14日,南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刘建杰受伤死亡为工亡。刘建杰所在单位已足额缴纳各项保险基金。三原告在民事赔偿案件中经判决的291914.2元已有170000元赔偿给三原告,其余赔偿余额未赔偿到位。为此,三原告以书面形式申请被告依法发放抚恤金,被告收到三原告申请材料又退还给三原告。后三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一直未作出处理也不作书面答复。三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核定给付三原告因刘建杰工亡应享受的各项待遇。

    新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部门,依法审核发放保险待遇是其法定职责。三原告的近亲属刘建杰因公死亡,三原告申请被告依法核定发放抚恤金,被告应当在六十日内履行其法定职责进行核定,给三原告书面形式的处理意见,被告只是将三原告的申请材料退给原告,未给予明确的书面处理意见,致使三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被告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会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被剥夺,其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将会影响党和人民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让人民群众更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端正其工作作风,促使其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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