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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关键•保障
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三步曲”问题探讨
作者: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邓星西   发布时间:2011-09-05 16:06:53


    社会管理创新是2009年底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所强调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它是以社会管理存在为前提,目的在于使社会能够形成良好的秩序,产生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讲话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继续抓住和利用好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期、推进党和国家事业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执政党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当前,人民法院要不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在法院系统已经形成共识,“司法权自诞生之日起就是国家实施社会管理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人民法院可以有所作为而且责无旁贷”。那么接下来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需要创新什么,怎样创新以及如何保障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取得应有成效就是各级人民法院当务之急应当深入思考的重大课题。笔者作为中西部地区的一名基层法院院长,以现实工作需要为视角,对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出一孔之见,仅供参考。

    一、前提:培育新理念

    曾经有句广告词,“思想有多远,我们就能走多远”。思想、观念、认识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对行动、对实践的影响却是深远的甚至决定性的。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亦是如此,培育新理念、新认识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与基础。

    1、牢固树立“司法人民性”理念,切实解决“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性问题。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指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属性。从法院的职能来看,其人民性特性是非常明显的,从名称上看,我国各级法院明确冠以“人民”二字,人民法官、人民陪审员等都是如此,其他国家基本上没有如此命名。既然是人民的法院,其司法活动就必然是为人民服务的。人民法院的“人民性”的另外一个表面特征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完成人民授权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程序。这在其他国家也是少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和人民法院院长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还只是我国司法制度人民性的表面特征,我国宪法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是决定这一特性的根本原因。我国司法机关与各级人大的关系并不是西方三权分立体制中的立法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在三权分立制度下,司法权通过行使违宪审查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形成制约,而我国的违宪审查权没有授予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保留了这一权力。另一方面,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行政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也不在司法审查的权限之内。简单地说,我国人大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不是相互制约的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必须增强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实践认同,真正从指导思想到司法实践完全体现人民法院的人民性。

    2、辩证地扬弃“能动司法”理念,着力解决“怎样司法、怎样服务”这一关键性问题。“能动司法”理念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于2009年6月至8月在宁夏、江苏等地法院考察工作时首次提出的。王胜俊院长指出:“能动司法是新时期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能动司法这个略带学术味道的词语正成为指导当下法院司法工作的新理念。但人民法院如何能动司法,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一个问题。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坚持能动司法就是要把司法审判工作放在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中加以谋划和推进,就是要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好务。对处于审判活动第一线的法官来说,能动司法要求人民法官不能简单地坐堂问案,而要在诉讼过程中积极发挥主导作用,确保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高审判效率,实现实质公平正义,促进纠纷在实质上得到解决,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但是能动司法也必须保持一个“度”,否则“能动”就成为了“盲动”或者“妄动”,即司法能动不能脱离司法审判的职能定位,不能侵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职权,不能超越司法机关应有的地位,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则与原则。

    二、关键:选准新途径

    一条道路的选择,可以助力我们取得“事半功倍”的好效果,也可以是“南辕北辙”,是我们离目标越来越远。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亦是如此,要取得好的成效关键在于准确把握自身职能定位的基础上选择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    

    一是准确定位法院职能,以执法办案为立足点,扎实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处理各类案件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本身就是发现社会问题、弥补管理漏洞的过程,就是参与社会管理、理顺社会关系的过程。因此,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首先就是要立足本职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把受理的案件审理好、执行好。离开法院本职工作谈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搞空洞的“形象工程”,无异于舍本逐末,根本不可能有真正的创新。当前,在刑事审判中,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建立大要案审判常态管理机制,探索少年审判工作新思路,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和特殊人群的帮教工作,最大限度地缓和社会对抗,维护社会稳定;在民商事审判中,要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完善重点案件风险评估、简易案件速裁、困难当事人司法救助等机制,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行政审判中,要不断探索完善行政审判协调新机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事务,消除官民紧张和矛盾,保障社会公平;在执行工作中,要抓好执行联动、执行威慑等长效机制建设,不断创新执行方式方法,加大执行力度,推动、依靠全社会力量合力解决执行难,增进社会诚信。 

    二是延伸审判服务职能,以司法为民为着力点,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对社会管理来说,管理是手段、服务是目的,不能反客为主、本末倒置。因此,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功夫在“管理”之外“服务”之中,也就是说要积极延伸审判服务职能,要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围绕司法为民多做文章、做好文章。要着力建立健全畅通的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广泛听取、认真分析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要着力强化司法民主,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及特邀监督员的联系,认真接受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要着力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落实司法便民措施,细化诉讼服务工作,发挥立案信访场所保障人民群众表达诉求、参与诉讼、解决纠纷的作用;要着力优化审判工作机制,完善简易审判方式,扩大速裁案件范围,推行巡回就地办案,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第一环节、第一时间,减少当事人讼累;要加快建立、完善执行威慑机制和联动机制,着力破解执行难题;要通过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总结和发现可能危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风险问题以及社会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帮助加强和改进工作;要通过开展法律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加强法律教育和法律宣传,增强人民的法律意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三是打破被动司法局限,以能动司法为切入点,助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能动司法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能动司法的应有之义,两者相辅相成,内在统一。要切实增强能动司法意识,正确处理好依法司法与执行政策之间的关系,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自觉地融入政策的考量,通过平衡法的安定性与社会变迁性之间的关系,使司法裁判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要坚持法律与情理的兼容并蓄,在不与现行法律冲突的前提下,将公认的道德原则、普遍的是非标准、善良的民俗习惯引入司法审判之中,使司法审判的过程与结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和需求;要正确把握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认真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平衡,针对不同情况、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司法措施,正确引导社会价值取向,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既要积极主动、又要审慎稳妥地行使司法职权,适时开展法律释明、权利告知、风险提示、调查取证等诉讼指导活动,从而促使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保障:构建新机制

    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除了需要理念和参与途径上的创新,更需要我们构建新的机制,最终把培育的新理念和选择的新途径落实到实处,确保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收到应有的实效。

    一是健全法院内部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管理,要建立健全法院队伍管理目标责任制度,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度,完善业绩考评办法,形成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要积极开展岗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办案业务竞赛,着力提高了全体干警的业务水平;要落实领导班子和中层骨干带头学习制度,提高法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掌握能力和实际运用水平;要围绕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大力开展司法作风建设,严格执行最高院“五个严禁”和省委政法委“六个严禁”的规定,加大对个案的监督和管理,严肃查处违规违纪情形,确保公正廉洁执法。要进一步加强法院政务管理,制订一整套政务管理制度,形成“以制度管人管事管物管院”的格局,并完善各项政务考核考评制度,严格兑现奖惩,推动人民法院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依法管理。

    二是建立刚性考核指标体系。对社会管理创新的考核不仅要考单位,也要考干警,社会管理创新考核体系应当涵盖两个部分,一个是对各级法院而言,要提高法院能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积极性,上级法院要把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纳入司法状况考核体系,同级党委政府则要把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纳入法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之中;另一个对法院干警而言,各级法院要把社会管理创新细分为若干指标纳入干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干警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成效与个人提拔使用和经济效益挂钩。

    三是培育部门协作配合机制。法院不是万能的,要仅仅依靠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的支持,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的社会管理创新的新格局。要联合基层自治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实现刑满释放人员进社区,由社区负责日常监管;要组织社会成员单位介入未成年人犯庭前调查和心理辅导,帮助可以挽救的未成年人犯回归社会,减少社会对立面;要广泛邀请社会人员和民间调解组织参与司法调解工作,以最小的司法成本化解社会矛盾;要联合相关的组织和机构开展相关的法律咨询和法律宣传,注重源头防范社会矛盾发生;要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建立执行威慑联动机制,维护社会诚信。

    结语

    上面谈的也只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术”的层面的内容,社会管理创新要重视对“术”的运用,更要重视对“道”的遵循。何谓社会管理之“道”?公平正义,天下归心。对于社会的事务主要还是靠全社会来共同推进,人民法院只是众多社会管理创新的参与者之一,这就需要我们所有的社会管理创新的参与者为实现这一共同的目标而共同努力。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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