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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分案审理刑事案件的一些思考
作者:王尚钦 发布时间:2011-09-05 11:05:43
近年来,随着犯罪团伙化趋势的进一步发展,加之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障的进一步加强,刑事案件的审理日趋复杂。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保护各类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笔者认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法院可以对相关刑事案件分案审理,以符合形式发展的需要。
一、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 关于对成年被告人与未成年被告人共同犯罪案件进行分案审理,法律界很早就有了类似的呼声,而且部分有条件的法院已经开始落实到实践中去。部分法院还开创性地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案件实施“分庭审理”。成年人与未成年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实行公开审理,则会侵犯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如果不公开审理,又会不能保障成年被告人的亲属及其他旁听群众的相关权益,而且合并审理,会导致未成年被告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如实供述成年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从而不能更好地查清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实行分案审理,可以有效地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质量,有效地分化和打击犯罪团伙。 二、可能被判处监禁刑的被告人尚未归案而部分被告人已经被羁押的案件 在部分共同犯罪刑事案件中,有的被告人未被关押,而有的被告人已被羁押。在此类刑事案件中,如果法院认为未被关押的被告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判处缓刑的条件而决定予以逮捕,但公安机关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逮捕归案时,案件将无法审理,而部分被告人已被关押。此时,对案件中止审理,被羁押的被告人的权益将无法保障。因此,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分案审理,依据已经到案的刑事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等情节进行定罪量刑,而将未到案的被告人分到另案处理中,等其到案后再行审判。 三、被告人特别众多的案件 2009年叙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特别众多的案件,被告人58名,涉嫌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一半左右的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或自行聘请了辩护人,大部分被告人被羁押在泸州市下辖的五个看守所,因此泸州市没有能够容纳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审判庭。叙永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分别在古蔺、叙永、纳溪、泸县、合江等地开庭审理了该案,但并未分案审理。笔者认为,对于类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分案审理,这有利于减少罪犯押运可能带来的各种不便因素,同时降低庭审安保成本,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四、被告人羁押地点距开庭地点特别远的案件 由于各种原因,有的被告人被关押在距离庭审地点很远的羁押场所,这不仅不利于开庭时间的安排,也不利于被告人在路途中的押运。如泸州市中级法院及下辖各区县法院的被告人,如果患有艾滋病,都将被关押到资阳,如此一来,案件的开庭将占用至少两天时间,并要花费大量精力保障被告人押运的安全。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分案审理,由审判人员及其公诉人到羁押地开庭审理被羁押在当地的被告人,在人民法院所在地开庭审理其他被告人,以提高司法效率。 不过,案件分案审理都应该以查清案件事实为前提,如果分案审理导致案件事实不能查清,失去了公正,分案审理所带来的效率也就得不偿失。因此,对于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分案审理,以保障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能。 (作者单位: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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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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