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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对接 构建和谐巴州
作者:孙强 任万民 发布时间:2011-08-29 16:36:39
内容提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及社会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各种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难点问题,对于构建和谐巴州刻不容缓。调解工作是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第一道防线”,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静县及其人民法院的做法说明:有效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建立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三调”衔接联动的工作体系,为巴州大建设大开放大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入关键时期、新疆发展和稳定面临重大机遇和挑战的新形势下,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出台了一系列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特殊优惠政策和重大措施,为新疆大建设大开放大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和自治州党委八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新疆特别是巴州(巴音郭塄蒙古自治州)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站在新的起点上,稳定工作怎样才能更好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巴州大建设大开放大发展必须面对的课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及社会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各种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难点问题,对于构建和谐巴州刻不容缓。调解工作是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第一道防线”,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静县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232个,人民调解员有1620人,在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和火车站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室,县司法局派专职人民调解员参与诉前调解。2010年1—3月份,人民调解室受理法院移交各类纠纷案件79件,其中调解成功35件,调解成功率55.7%。和静县人民法院立案庭2009年1—3月,受理各类纠纷案件450件,建立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后,2010年1—3月受理各类纠纷案件300件,民事纠纷案件下降了三分之一。和静县人民法院2010年1—3月通过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再经司法确认的调解案件26件,占全院调解案件的50%左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由2009年同期12件,降低到了2010年同期的4件,下降了67%。和静县及其人民法院的做法说明:有效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建立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三调”衔接联动的工作体系,为巴州大建设大开放大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网络体系 建立健全“三调”立体网络体系,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达到社会面全覆盖。 (一)“三调”机构网络。各县(市)、乡(镇)、村(居)要在法院、司法局等单位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三调”工作机构,要在人员、场所、经费方面给予充分保障。一是成立县(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下设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分设矛盾纠纷综合协调督查、矛盾纠纷受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专门工作室,工作室各司其职、各尽所能、通力配合,全力开展调解工作。二是各乡(镇)成立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下设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相应设立矛盾纠纷综合协调督查、矛盾纠纷受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工作室。村(居)主要依托综治室、警务室、调解室“三室”开展工作。全县(市)形成以县(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为龙头,以乡(镇)“三调”为抓手,以村(居)为基础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 (二)“三级联动”网络。一是部门联合。按照逐级调解原则,下级调解组织调解不成功的汇报到上级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重大疑难问题,由县(市)社会矛盾调解委员会统筹协调,县(市)政法委,公、检、法、司,法制办、信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三定”(定部门、定人员、定时限、)措施实行领导包案处理。对一般矛盾纠纷,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三定”(定部门、定人员、定时限、)措施实行领导包案处理。由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信访办、土管所、林业站、计生办、老龄、妇联等部门为成员,实行矛盾纠纷联排联调,确保难事不出乡(镇)。二是村(居)委会联动。明确由各村(居)委会总支书记为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具体负责组织做好本村(居)委会的矛盾排查调处工作,确保大事不出村(居)。三是村民小组(居民小区)联抓。明确由各村民小组(居民小区)组长为矛盾纠纷信息员,并兼任本组调解小组组长,具体负责组织做好本村民小组(居民小区)的矛盾排查调处工作,确保小事不出组(区)。 二、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对接机制 建立健全“三调”对接机制,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互相补充、相互作用,形成合力,确保矛盾纠纷及时发现、及时调处、有效化解。 一是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对接。普通信访案件和民事纠纷案件由县(市)、乡(镇)、村(居)综治部门牵头,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公司法人与个体工商户之间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由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婚姻家庭纠纷由婚姻登记机关和妇联进行调解。社会危害不大的治安案件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公安机关接到此类案件,尽可能动员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工作可由公安派出所、巡警队、交警队直接主持;也可经当事人同意后,移交所在乡(镇)、村(居)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统一制作调解协议书,采取一事一档。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功的案件,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案情进行治安处理或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纷争。 二是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庭(包括巡回法庭)牵头,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配合进行调解。建立诉前移送调解制度和诉中调解制度,法庭收到诉状后,尽可能劝导当事人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矛盾,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移送有关县(市)乡(镇)村(居)调解中心进行调处,如调解不成功,则进入“诉中调解”程序,主审法官将调解工作贯穿到办案的全过程。在庭审中,一旦调解时机成熟,立即进行调解并及时制作调解书。 三是统一调处与归口调处对接。各县(市)乡(镇)依托调解中心,实行纠纷统一受理、统一分流、统一督办,对于疑难复杂纠纷由调解中心统一组织相关单位人员联合进行调处,对于一般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流到相关单位调处。涉及土地、草场、建设、环保、农田水利纠纷问题,协调国土资源、农经、草原、建设、环保、农业、水利、司法等相关部门共同调处。涉及就业安置、改制企业遗留纠纷问题、劳资劳务纠纷问题,协调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经贸、国土资源、建设、司法等相关部门共同调处。涉及教育、卫生、医患纠纷问题,协调教育、卫生、防疫、司法等相关部门共同调处。涉及离婚、赡养费、抚养费、继承、邻里矛盾、小额债务、损害赔偿、刑事自诉案件、轻微治安案件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类纠纷,协调基层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民政等部门共同调处。 三、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三调”长效机制,完善相关制度,坚持长抓不懈并实施切实可行的监督考评措施和激励机制,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根本之道。 一是坚持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坚持一般纠纷经常排查;敏感时期、重要时期专项排查。各乡(镇)每半月排查一次,县(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每月一次统一汇总,及时掌握全县社会面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早定预案、及时调处。 二是建立信息专报制度。各村(居)每10户推选1名联调员(兼信息员)。发挥基层信息员、调解员身居一线优势,对重大矛盾隐患及突发事件苗头,第一时间报村(居)、乡(镇)、县(市)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并立即向当地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及时调处化解,确保“大事不出乡(镇)、小事不出村(居)”。 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县(市)牵扯面大的复杂矛盾纠纷,由县(市)调解中心提出方案,县(市)委政法委、人大法工委、法院、政府法制办、司法局和信访局领导定期召开大调解联席会议研究,遇重大问题随时召开会议,明确牵头领导,指定责任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抓好落实处理。 四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建立矛盾纠纷登记、矛盾纠纷归口管理、及时报告、分流指派、首问负责、值班接待等制度,制定县(市)、乡(镇)、村(居)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调解中心工作职责及工作室相关制度。 五是建立民主调解日制度。结各乡(镇)要指导辖区村(居)落实民主调解日制度,把一些对群众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利用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之机,由村(居)委会主任引导,通过对某一件纠纷大家议,是非对错大家评的方式,面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促使矛盾纠纷化解。 六是建立同村(居)法工联系制度。各乡(镇)要与县(市)派驻村(居)法制特派员加强联系,促进法治进乡(镇)、村(居)进程。督促村(居)与所包联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联系,使之及时为村(居)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村(居)干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七是建立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制度。各级调解中心要组织人民调解员采取参加法院(基层法庭、巡回法庭)庭审调解观摩、举办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及举办调解工作培训班的形式,每年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不少于一次。使调解员掌握基本的调解步骤:即“六字调解法”。一知,通过“听(细心听取当事人陈述)、查(调查研究)、访(走访有关人员)”等方式,掌握予盾纠纷的基本情况,查明案件事实;二归,归纳矛盾纠纷的主要焦点,进一步弄清当事人各方在矛盾焦点上的冲突,对矛盾焦点进行主攻突破,对主要矛盾方单独调解,拿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使矛盾化解;三调,在做通主要矛盾方工作的基础上,以“情(以情感人)、理(以理服人)、法(以法律为准绳)”正式开展现场调解,必要时请有关人员协助调解,促使矛盾纠纷化解;四活,利用“村头”、“地头”、“街头”、“炕头”等方式,采取“背靠背”、“面对面”、“借中间”等灵活有效地措施解决矛盾、化解纠纷。五书,调解成功后当场制作调解协议书,以示调解的严肃性,加强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自觉性;六防,调解成功后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成果,稳定群众情绪,恢复正常秩序。 八是建立评选星级调解能手制度。人民调解员从一星级到十星级,按资历、绩效逐级晋升。各级调解中心要开展星级调解能手的宣传、推荐和评选活动,调动人民调解员的荣誉感和责任心。 九是建立“以案定补”制度。结合县(市)实际,乡(镇)、村(居)人民调解员调处成功一件简易纠纷的补助20元,调解成功一件一般纠纷并达成书面协议的补助40元,调解成功一件重大复杂矛盾纠纷且案卷规范的补助100-200元,所需经费由县(市)财政承担。 (作者单位: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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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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