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院长论坛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有所为有所不为”
——民事审判案件风险管控的理性思考
作者: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院长 张文洲   发布时间:2011-08-29 14:35:34


    【摘要】近年来,屡次发生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自杀、自残、故意伤害等极端暴力事件,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如何来加强安全防范,成了当前法院审判管理职权面临的新课题。时下流行的一种做法是建立案件风险评估机制,加以案件风险评估并进行控制。对于预防案件当事人极端暴力行为或自残事件、不良上访等恶性事件,建立这样一种风险评估机制,加以防控,无疑是一种解决办法。文章在论述中,作了理性的思考,认为存在难以量化评估指标、加大审判权运行成本、影响案件审判效率等现实性问题,提出运行案件风险评估机制应“有所为有所不为”,在风险评估中着重考量当事人诉讼的心理、司法公信力的信任度和安全保卫管理体系,因为诉讼心理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案件潜在的风险,司法公信力在当事人心中存在信任危机潜伏着案件风险,而安全保卫管理存在缺陷则使案件风险发生有机可乘。为此,文章最后提出完善进路,在案件风险评估机制下采取案件风险化解的“内化”与“外化”路径,前者是正确运用心理学知识引导当事人诉讼心理以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以化解案件风险,后者是建立现代化、标准化、规范化的人民法院安全保卫管理体系以防范案件风险。

    【关键词】民事审判   案件风险  控制

    当发生纠纷时,人与人之间缺乏了友爱,法律成了最后的裁判是非并连系着双方关系的杆秤。宪法赋予法官审判职权,直接把法官推向了矛盾的前沿,因此,作为手执法槌裁判是非曲直的法官除了在执行法律裁判纠纷的同时,还有一个深层次的职责,那就是如何去“化干戈为玉帛”,平和当事人友好关系。纵观近年来在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极端暴力行为,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1999年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一次正式提出审判管理制度改革以来,将近十二年的审判管理发展历程,我们的审判管理运行制度先后形成了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和司法绩效评估制度,更多体现在案件效率与质量的管理建设上,而对案件所潜在的风险却缺乏有效的管理,还处在初始阶段。[1]因此,如何加强安全防范,成了当前法院审判管理职权面临的新课题。本文试就此问题作些探讨。

    一、触目惊心:审判管理的忧患源于民事当事人的极端暴力行为与自残事件所带来的案件风险

    引证一:2010年10月19日上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遥墙法庭在审理一起因妻子不能忍受丈夫的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的案件,第一次开庭还未宣判,刚出审判庭的门口,被告掏出汽油瓶浇向原告头部,并拿出打火机点燃,原告全身多处烧伤,部分头发被烧焦,脸部焦黑,上衣破碎不堪。[2]

    引证二:2001年9月27日,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李兆兴与被告张坤石夫妇等4人借款1万元纠纷案。李兆兴持有张坤石夫妇的借条,而张坤石夫妇辩称借条是被李兆兴及冯志雄持刀威逼所写的。该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认为借条有效,被告应予还钱。2001年11月14日中午,张坤石夫妇在法院外喝农药自杀身亡。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借条系冯志雄、李兆兴持刀威逼张坤石等人所写。该案办案法官也因当事人败诉自杀而被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起诉。[3]

    引证三:2005年5月19日下午2时30分左右,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法院一离婚案件当事人邓文林,因对离婚判决不服,事先将一把不锈钢菜刀藏在白色塑制文件夹里,混进法院,对民庭庭长徐娜乱砍。徐娜身中7刀,所幸被同事及时赶到获救。[4]

    类似案件风险不胜枚举。所谓案件风险,即法官所办理的案件可能会引发突发性、群体性或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导致案件风险的因素很多,主要原因有:一是诉讼存在风险。诉讼风险[5]本身并不必然产生办案风险,只是由于一些不确定因素的介入,导致办案风险。比如,诉讼活动中最常见和最主要的风险因不能充分提供证据而败诉,超出了当事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发生一些极端事件。引证二就是典型的案例,作为一名法官在面对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冲突时,只能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予以裁判。这时的法官已不是处于裁判者的地位,而是在道义上成为一个弱者的角色,背负起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6]二是法律思维与民众的情感理念存在距离,造成社会大众从传统社会思维习惯的角度出发而对建立在法律逻辑基础之上的司法裁判结果产生抵触。换言之就是法官在办案中只求严格执法,却忽视了涉案当事人对处理结果能否理解和承受。三是法院自身审判管理中对安检、安保管理的懈怠,当事人携带凶器进入法院却未发现制止,导致伤害事件发生。

    随着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懂得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官在承载着广大民众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渴求,肩负着重大的使命和责任的同时,也成为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承受者。从某种角度看,当前法官境遇非常艰难,尤其是经济落后地区法官,面对文化素质不高的当事人,后者寄望于法官能明察秋毫,一旦审判结果与期待不一致时,绝望的心态充满怨恨,当事人之间本身已不友好的关系更加恶化,甚至迁怒于法官,动不动就以自杀自残、扬言杀人等相威胁,投诉、辱骂屡屡发生,严重的则引发人身攻击和生命威胁。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案件风险影响折射出法院存在令人担忧的信任危机。从心理学角度分析,只要这种对裁判者的信任危机不消除,就必然对司法过程和结果产生怀疑。即使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也难以摆脱这种不信任危机所引发的恶性事件。

    二、一分为二:民事案件风险管控的进路选择与现实考量

    (一)一条通往“罗马”道路的选择——建立民事案件风险评估机制

    作为司法改革的一种方向,人民法院要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防止因工作不当影响社会稳定。[7]为此,为了预防当事人采取极端暴力行为,各级法院加强审判管理,开始推行案件风险评估机制,在审判实践中运行。目前全国各级法院推行案件风险评估机制的做法常见诸报端[8],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9]。统览各法院推行的案件风险评估机制,普遍按如下模式运行:

    第一步:风险评估案件的范围和内容。实行风险评估的案件范围一般包括九大类案件:①社会普遍关注的敏感性案件;②事关民生和群体利益的案件;③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破产案件;④民间债务、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纠纷案件;⑤案情复杂、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⑥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⑦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适用法律困难的案件;⑧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⑨当事人情绪激烈、矛盾激化的再审案件、信访案件。在案件风险评估中分:1、对法官的风险评估。主要是对办案过程中的法官人身安全风险评估,抓住易出问题的方面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可能发生侵害的风险,切实加强办案安全防范,确保办案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2、对当事人的风险评估。主要应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无激化升级的态势,当事人是否有自杀、自残或者伤害他人等过激行为倾向,有可能就哪些方面提出合理或者不合理的异议和诉求,是否存在缠访闹访的可能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密切注意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苗头和隐患。3、对社会的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重大不稳定事件的案件,主要包括可能向刑事案件转化的民事案件,以及涉及到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破产、职工下岗等利益纷争激烈的群体性信访案件评估。

    第二步:划分案件风险等级。根据涉诉案件的性质、紧急状况、行为方式、形成规模、激烈程度和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与影响等因素,分四个等级:Ⅰ级为特别重大风险,指当事人可能采取凶杀、爆炸、自杀等极端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聚众闹事、游行示威、围堵人民法院或法官等行为的;Ⅱ级为重大风险,指当事人可能赴省进京越级上访,引起连锁反应,造成事态扩大、影响不良或者涉案当事人情绪激烈、对抗性较强,可能引起重大信访的案件及处理结果对本辖区将产生明显导向性作用等;Ⅲ级为较大风险,指可能引发静坐、下跪、请愿、滞留、吵闹、辱骂或殴打干警等行为,影响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Ⅳ级为一般风险,指可能出现重信重访或无理缠访等行为的。

    第三步:评估操作程序。一般设立案件风险评估委员会,流程如下图表走向:

立案法官随案填写《案件风险评估信息表》

承办人收集风险评估信息,做到一案一评估、一案一报告

提交案件风险评估委员会确定风险等级

制定风险化解方案

化解风险并结案

    说明:收集案件风险信息,一般包括①人的心理、行为及物的现有状态及发展方向、社会环境的影响预测;②现有状态及发展方向对于司法活动可能造成的风险及程度;③该风险发生的概率及触发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因素;④对该风险的控制能力和控制程度;等。制定案件风险化解方案有一般包括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因人制宜,采取法治教育、思想疏导、心理咨询、专家论证、案件评判、公开听证、联合防控、司法救助、依法惩处等多种形式,多策并举。

    (二)辩证分析——对案件风险评估机制运行的现实性问题考量

    对于预防案件当事人极端暴力行为或自残事件、不良上访等恶性事件,建立这样一种风险评估机制,加以防控,无疑是一种解决办法。但现实运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商榷。

    1、难以量化评估指标。根据风险管理理论,从表层上分析,案件风险评估机制是对案件审理中的风险进行预防管理;从深层上研究,案件风险评估机制是审判人员通过对案件风险识别、量化、评价等风险分析活动,对案件风险进行规划、控制、监督,从而增大应对风险威胁的机会,以成功地预防案件可能引发的风险并实现案结事了。根据风险管理学中的风险评估方式,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要综合考量各项关键性因素,包括人的心理、行为及物的现有状态和社会环境等,对这些要素的内在联系要采取有效的观察和监控,详细进行分项统计。最后,根据统计和分析的结果准确推导出预测结果,并按照结果的影响程度、影响范围归类。风险的类型级别,我们可以做到精确划分,但对这些风险考量因素及内在联系如何来科学量化评估指标,却难以操作。

    2、审判权运行成本的加大。国家是无政府社会的替代物,是“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而产生的“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10]国家产生及存在的经济原因在于:它的组织和运行成本要远远低于社会在无政府状态下的运行、维系成本。[11]审判权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权力,同样具有这种经济特征。管理与经济和时间的投入成正比,管理越多成本越高。审判管理同样如此,审判管理制度越复杂,需要的司法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越多。[12]案件风险评估机制是一项科学评价体系,要求案件进入人民法院之初就开始建立风险评估信息库,为使之后的风险评估工作更加精确,预测更加合理,措施更加有效,还要加强后期跟踪,进行动态防控,实时调整策略。期间,需要风险评估委员会集思广益,各部门齐抓共管、相互配合,讨论确定风险等级并确定风险化解方案。这样难免造成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增加审判权运行成本。

    3、案件审判效率受影响。审判管理所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是实现审判案件的“效率”和“公正”。办案法官在接手案件时,若更多注意力转向案件的风险信息收集、风险等级的评估上,则一定程度上偏离了法官执法办案的正常轨道。由于要确切评估一起案件的风险,要经过多方的调查收集信息资料,颇费周折,如果过分纠结于案件的风险评估,则无益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导致案件审理效率的下降。

    三、“有所为有所不为”——运行案件风险评估机制的理性思考

    任何一种制度的运行都存在利弊两个方面,我们在考量一种制度的优劣时,关键要看它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在利大于弊的情况下,则要考虑的是趋利避弊。笔者认为,具体去量化风险评估指标,并不可取。“水无定势,人无常态。”说的道理就是事物的发展不是一成不变的。即使量化后的评估指标也需要因时因势去变化,才能准确。因此,考虑到难以量化的风险评估指标、审判管理的成本和审判效率,在操作运行案件风险评估上,应有所为,有所不为。为有效运行案件风险评估机制,确定办案风险评估的案件范围和风险等级,并加以安全管控是完全有必要的,但关键考量的因素主要如下:

    (一)诉讼心理是“本源”,当事人诉讼的心理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案件潜在的风险

    一切民事纠纷有其社会心理成因,每一类纠纷都有其不同的特点和规律。诉讼参与人是有精神与意识活动的人,在诉讼中存在的不同性格心理特征对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都起到了一定的影响。对一些特殊的性格心理的当事人如果疏通、控制和引导不及时,极易引发突发性的事件。诉讼心理学研究,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往往存在诉讼逃避、对抗、多疑和焦躁心理中的一种或多种。逃避心理,趋利避害是人类的一种本能。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被告一般是被动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的,并且在多数情况下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所以为了避免这种后果的发生,都会选择逃避,甚至不惜使用欺骗手段。逃避的背后是恐惧,这种恐惧心理激发了人的自我保护的本能,在一旦遭受冲击时,本能驱使其反抗。对抗心理[13]一般发生在被告与原告之间以及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如一方起诉、另一方反诉,拒绝传票,拒绝出庭应诉等,多体现为面子诉讼。一方面原告产生极端化心理倾向,为了“面子”,诉讼请求缺乏理性,请求的基础不是客观的损失,而是以自身的感受为标准来要求;而被告则产生对抗心理,为了不失“面子”,不仅会极力对抗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也很可能对抗判决的履行。双方在庭审中言辞激烈甚至人身攻击,似有奉陪到底的架势。从心理学归结原因,诉讼对抗心理的人一般对与自己有行为联系的态度、观点的信奉强度大,这些态度、观点比较固定,难以改变。一旦认为自己的行为可能受到他人否定性指责时,便感觉自己的自尊和自由受到威胁,第一反应就是力图去恢复它们,甚至无理对抗,如果原告一味要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被告便会不择手段的加以回击,即使最终两败俱伤也在所不惜。[14]多疑心理,本身是一种心理疾病,是猜疑的极端状态[15],属于偏执型的性格缺陷。[16]这种人往往带着固有的成见,通过“想象”把生活中发生的无关事件凑合在一起,或者无中生有地制造出某些事件来证实自己的成见,于是就把别人无意的行为表现,误解为对自己怀有敌意,没有足够根据就怀疑别人对自己动机不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多疑心理通常表现为对法院或者法官的不信任,他们往往先入为主地认为法院或者法官根本不可能秉公执法,甚至还会想当然认为法院或者法官与对方当事人串通起来对自己不利,一旦自己败诉,就将失败归咎于未向法官送礼或未找到关系疏通或认为对方已买通法官以致是非颠倒,导致败诉,就将怨恨转向法院及法官,甚至威胁法官,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焦躁心理是焦急、神经高度紧张的一种心理状态,对一点小事往往心存芥蒂,耿耿于怀,一旦压力过大,一点小事就会使其暴跳如雷,并身陷激动情绪和细微琐事中不能自拔,进而压力又被强化。在民事诉讼中,由于焦躁心理,当事人思想高度紧张,庭审质证中容易急躁、激动、发怒,从而产生语无伦次,喋喋不休,顾此失彼,有时还会存在举证、辩论偏离主题,甚至对法官纠正其离题发言产生强烈抵触情绪的情况,容易产生言语甚至行为攻击性倾向。

    (二)公信力是“硬骨”,在当事人心中对司法公信力存在的信任危机潜伏着案件风险

    2010年8月,吉林大学研究生暑期社会实践调研支持项目“司法公信力问题研究”调研问卷,对法官公正的信任度调查中,愿意相信的占39.09%,大概是公正的占44.55%,不愿相信的占9.09%,大概不是公正的占7.27%。[17]这组调查数据虽不能说是权威数据,但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社会群众对法院司法公信力存在严重的信任危机。由于司法公信力的信任危机,导致有些当事人“惧讼”、“厌讼”,在出现纠纷后,不愿通过诉讼解决,而是寻求私力救济,采取非常手段解决矛盾,甚至向对方当事人实施报复,从而取得心理满足和平衡。有些当事人,案件诉讼到法院后,不是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是通过“托关系、走后门”,采取请客送礼等手段与法官接触,对法官施加压力来影响案件的审理,使法官作出对己方有利的裁决。即使处于有利诉讼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也生怕自己会败诉或诉讼被拖延,把胜诉的希望寄托在所谓的“关系、人情”上,认为“不管有理没理,有了关系才好办事”。司法的正义是获得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不可否认,现实中法院有的时候裁判认定的“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存在距离,导致裁判权威性不高,当事人对法律产生抵触情绪,甚至以破坏的形式极力对抗法律权威。如前述案例二发生的悲剧。法官根据证据规则只能判决无证据者败诉,当事人就自然而然地产生对法律的公正性怀疑的心理,引起他们的心理异常、情绪严重不安。[18]信访同样是个问题,原本是我国最基本的民意表达制度,却因司法公信力问题,最终出现当事人信“访”而不信“法”的严重司法现状畸形。对人民法院来说,司法公信力的信任危机潜伏着极大的案件风险。

    (三)安全保卫是“软肋”,人民法院安全保卫管理的缺陷使案件风险发生有机可乘

    民事案件风险事件,充分暴露出法院安全保卫工作存在严重管理缺陷。一是干警对法院安保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法院的工作处于矛盾的风口浪尖,但由于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在处理矛盾和纠纷时,对当事人之间发生言语甚至肢体冲突,未能给予足够重视,习以为常,心存侥幸,对一些不安全苗头、征兆也缺乏安全警惕。二是法院安保工作的人防、物防、技防保障不到位。人防问题上,作为安保主体力量的司法警察警力不足,整体呈老化趋势。物防问题上,大多数基层法院,由于经费短缺,导致硬件建设、装备配备等设施难以配齐,现有的司法保卫装备还比较落后。技防问题上,安全保卫人员没有经过有效的安保专业技术培训,没有掌握安全防范基本知识和技术,以及熟悉安防设备的管理与使用,整体安保人员的专业素质得不到保证,严重影响法院安保工作的开展。三是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安全保卫工作体系。构建合理有效的安全保卫体系,是安保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法院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没有形成规范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出入登记、来访接待缺乏相应规定,安全检查不严格,值班、值庭和巡逻制度没有建立,办公区域和审判区域没有实行安全隔离管理,办公、审判场所没有任何防护设施等。因此,安全保卫管理的缺陷,给法院安保工作留下了安全隐患,使案件风险事件发生有机可乘。

    四、完善进路:案件风险评估机制下案件风险化解的“内化”与“外化”路径

    (一)“内化”之路——正确运用心理学知识引导当事人诉讼心理以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是化解案件风险内在根本[19]

    民事案件风险源于民事诉讼过程中,从某种角度来说,案件风险的发生往往归结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没有得到有效化解。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案件潜在风险,就要着力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心理学研究指出,动机是行为发动的直接起因,是个体发动和维持其行动,并导向某一目标的心理过程。它的本意是引起动作,包括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的激发人们行动的各种主观因素,如愿望、兴趣、需求、欲望等。[20]因此,办案法官充分地了解掌握当事人的诉讼心理,对化解矛盾,提升司法公信力,从而有效遏制案件潜在风险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是利用心理学专家知识办案。美国的著名学院心理学家雨果•闵斯特贝格说道:“……法官在法庭上不向心理学家咨询,不向心理学家请求对暗示[21]的现代研究可以提供的所有帮助,就从事司法工作,这似乎是令人感到惊讶的。”[22]心理学专家在司法中角色是多样的如具体角色为审判顾问、专家证人等。我国目前仅涉及到当事人责任能力问题由专家进行精神鉴定和涉及到疑难证据无法认定而委托心理学专业人员进行测谎等。

    二是运用自己所掌握的心理学知识断案。实践中,一些富有经验和人生阅历的法官早已自觉或非自觉地运用这种方法办案,如被最高人民法院两次授予“人民满意的好法官”称号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葛建萍、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东京城法庭庭长金桂兰、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宋鱼水等。这些优秀的法官们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自觉或非自觉地运用心理学知识办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从中可以总结出心理学在民事审判中的一些运用方法:(1)对案情的深入了解和对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和规律的深刻把握。民事诉讼当事人心理具有复杂性,混合心理,有法动机也有非法动机;可变性,随着诉讼的推进,对方当事人的心理变化及外界信息的刺激,而随机进行转化;冲突性,如对诉讼标的、证据的效力、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认识不同所产生的认识冲突;或利益上的对峙和权益上的排斥,而产生的情感上的对立。只有善于捕捉这些信息,用不同的方法掌握诉讼参加人的不同心理特征和性格特点,才能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有效地化解矛盾和冲突,做到“案结事了”。(2)明察秋毫,洞若观火,随时发现当事人的言语和行为的破绽。鬼谷子说:“人言者,动者,已默者,静也。因其言,听其辞,言有不合者反而求之,其应必出。”[23]所以,要根据别人的话来分析他的辞意。如果别人的话有不合理的地方,可以反过来诘难他,那么对方必定有应对之辞。即要及时抓住当事人陈述前后矛盾的地方,通过积极、含蓄的言语暗示,用间接的口气批评不实陈述的当事人,把他们引到正常的诉讼心态上来。(3)与当事人共情。共情,指的是一种能深入他人主观世界,了解其感受的能力。Mayeroff (1971)认为,共情就是“关怀一个人,必须能够了解他及他的世界,就好像我就是他,我必须能够好像用他的眼看他的世界及他自己一样,而不能把他看成物品一样从外面去审核、观察,必须能与他同在他的世界里,并进入他的世界,从内部去体认他的生活方式,及他的目标与方向”。[24]共情,是运用心理学方法的基础,这是一个具有心理学家品质的优秀的法官的最高境界。(4)不失时机地针对性地运用心理学策略。例如,适时地运用行为心理学上的物质接受法(如递杯开水)、改变距离法(如拉近谈话距离)、变换环境法和社会心理学上的增加氛围法、暗示法等策略来促使当事人如实陈述和自认,提高法官当庭认证能力和案件调解成功率。

    三是遵守规则原则。实践中,法官运用心理学方法办案,难免操作不当,引发当事人对法院公正性的质疑。为此,必须引入一定的规则予以限制。笔者认为这些规则应是:一要中立、公开,遵守“不单独接触”的原则;二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三要正确引导,注意暗示的场合和时机,例如应在法庭小结过程中、在质证过程中或庭审调解过程中,以及在发现诉讼参与人陈述有矛盾的时候或者在诉讼参加者在案件关键环节的陈述含糊其辞的时候及时运用;四要注意不要侵害当事人的隐私权,不能随意侵犯其心灵空间。

    四是注意程序公正。程序公正与否直接影响着当事人诉讼心理的积极性与消极性,影响着当事人对司法公信力的判断。让正义以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法官在诉讼过程中要保持中立,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公众的诉讼的参与性,平等对待当事人,给其充分地自由表达意志的机会,同时确保程序的公开性、效率性,这是公正司法的内在要求。否则即使裁判结果公正也难以赢得公众信赖。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司法的透明度,使审判活动置于当事人及公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提升公众对司法和法律的信赖度、服从度,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化解矛盾。

    (二)“外化”之路——建立现代化、标准化、规范化的人民法院安全保卫管理体系是化解案件风险的有力外在保障

    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工作针对的就是案件风险性管控,是审判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审判秩序是否良好,法院环境是否安全,不仅影响着法律的权威,更直接危及人民法院的尊严和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公信力。因此,加强建立现代化、标准化、规范化得案件保卫管理体系已是破在眉睫的当务之急。

    一是强化广大干警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防范技能。以法院领导为核心,从院领导到法院全体干警,层层强化思想教育,做到人人防范、事事防范、处处防范,把抓安全防事故工作贯穿于各项工作之中。同时,加强对法院干警进行安全知识的集中教育,通过案例讲解、现场演示和实际操作等方式,来提高干警的安全防范知识和安全保卫技能。

    二是建立现代化、标准化物防装备,提高保障能力。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关心与支持,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物防、技防等硬件设施投入力度。在出入大门、通道设立防闯设施;在审判、信访、办公场所、档案室配齐安检设备,如安检门、X光机、金属探测仪等必备的安全检查设备,重要区域安装监控设备,配备监控器、防盗门、灭火器等,提高安全检查的能力和效率,保证安全检查快速、准确、有效。为安保人员添置必要的警用装备,盾牌、防冲撞设备、防刺服、防割手套等必备的安全保卫设备,加强司法警察关于匕首、催泪瓦斯、伸缩棍、手铐、电警棍、水壶、急救包、对讲机等八大件的单警装备,切实提高安全保卫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三是建立规范化的安全保卫管理体系,加强制度化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安全保卫责任制,按照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重点抓的原则,统一安排部署安保工作,将安保工作任务逐级分解,将安保责任指标细化到每个岗位、每个干警,确保人人肩上有责任,个个身上有压力。制定系列安全保卫制度,制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实施方案》、《庭审安全防范规定》、《门卫安检制度》等,严格门卫、检查、登记、巡逻制度,在法院大门、办公区楼大厅、审判区和要害部位等定点巡逻检查,对来访人员、进院车辆进行询问和严格登记,检查任何可疑物品,以维护正常的办公和审判秩序,确保安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强化督促巡查和责任追究。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年终绩效管理考核范围,成立安全巡视领导小组,每日定人不定时对机关安全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对组织协调不力,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及时依规严肃处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制度落实不到位、履行职责不力的,严格追究责任。

    四是建立案件风险管控联动机制,提高应急能力。根据案件潜在风险的不同等级采取对应防范措施,认真做好当事人的安抚工作,及时化解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和怨气;对不满人民法院裁判、有可能铤而走险和行凶报复的重点来信来访人员,或情绪暴动当事人,及时主动向领导汇报,通过法院各部门的内部配合及法院与政府信访部门、公安机关的外部配合,共同构建沟通交流的平台,及时了解重点监控人员动态,变被动于主动,及时扼制突发事件,形成全面的安保体系。

    注释:

    [1]“初始阶段”的提法,见胡夏冰:《审判管理制度改革:回顾与展望》,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10期(总第271期),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2]《济南历城区法院内一男子泼汽油点火焚妻》,载于人民网。
    [3]《当事人败诉自杀 广东肇庆一法官受审被判无罪》,载于网易新闻中心。
    [4]庄亦正 赵正辉:《法官权益保障问题调查》,载人民法院报网。
    [5]诉讼风险,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所造成的对诉讼主体不利的法律后果。
    [6]邰立人:《法官职业风险与防范机制建设研究》,载于安徽法院网。
    [7]王胜俊:《扎实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新发展》,载《求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办,2010年第14期,第9页。
    [8]笔者在网上搜索,网上宣传各地法院推行案件风险评估机制做法的信息达240万余条。
    [9]如: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出台《案件风险评估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实行案件风险评估机制。据了解,该案件风险评估机制在2010年该院吴圩人民法庭作为试点期间已显成效。在一年时间里,该庭处置了31起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案件,有效防止非正常上访20多人次,制止双方群体性斗殴3次,防止当事人过激行为16人次。见:农绍海:《南宁市启动案件风险评估机制试点工作》,载于南宁法制网。
    [10]恩格斯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于《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5月第1版,第166页。
    [11](美)科斯著:《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3月第1版,第7页。
    [12]胡夏冰:《审判管理制度改革:回顾与展望》,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10期(总第271期),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13]美国心理学家布莱姆认为导致个体产生对抗心理的直接原因是:来自外界的某种力量试图禁止个体从事某种或某些行为,这使个体感到自尊受到伤害,自由受到限制,因而会产生如下行为和心理反应:(1)直接从事被禁止的行为。(2)通过暗示行为来试图恢复自己的行为自由。(3)产生敌意和攻击性情感。(4)对被禁止的行为兴趣增加。
    [14]徐伟、鲁千晓著:《诉讼心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178-179页。
    [15]多疑与猜疑不同,猜疑只是一般的怀疑,这种怀疑有可能毫无道理,纯粹是神经过敏所致,但也可能有一定道理并符合客观事实。正常的猜疑人皆有之,不属于心理问题。
    [16]乐国安著:《现代应用社会心理学》,兰州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6-207页。
    [17]载于问卷星网站。
    [18]徐伟、鲁千晓著:《诉讼心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2月第1版,第134页。
    [19]此部分内容参考借鉴:《试谈司法心理学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作者匿名,载于中国学术期刊网。
    [20]参见:梁劲泰主编,张进蒙、曹冬梅副主编:《管理心理学——原理●实验与案例》,陕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9月出版。
    [21]所谓暗示,是指人或环境以不明显的方式向人体发出某种信息,个体无意中受到住处的影响,并做出相应行动的心理现象。暗示是一种被主观意愿肯定了的假设,不一定有根据,但由于主观上已经肯定了它的存在,心理上便竭力趋于结果的内容。暗示包括积极暗示和消极暗示。如一名法官,在一次庭审结束双方在笔录上签字的时候,说了一句话“当事人打官司,全凭证据。没证据,就得败诉。”结果引来了当事人的不满,马上说这名法官不公正,请求他回避。当时分析法官说得话也没错,谁主张,谁举证,没证据,就很可能要败诉啊!可是现在从心理学角度分析,无意中这个当事人得到了消极的暗示,他认为法官说他没证据,即他要败诉,所以引来对法官的不满。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应多使用积极的暗示,少使用或不使用消极的心理暗示,以期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22]〔美〕Lawrence S.Wrightsman著,吴宗宪 林遐等译《Forensic Psychology》(《司法心理学》)中国轻工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第14页。
    [23]《鬼谷子》〔战国〕杜栩撰,陕西旅游出版社2003年第1版。
    [24]贾晓明:《共情的理解和适用》2004年10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