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高英明 尹小强)
被公安机关以其卖淫为由,受到“收容教育二年”的行政处罚。该女子愤然向户籍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撤销对其收容教育二年决定”的一审判决结果。
现年43岁的彭女士,2008年6月起在浙江省富阳市一超市做清洁工,租住富阳市富春街道北堤路某屋内。2010年5月7日,据两位证人反映,该屋内有卖淫嫖娼行为发生,富春市公安局在做过一些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之后,于同年5月27日对彭女士作出“收容教育二年”的行政处罚决定。彭女士不服,向杭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杭州市公安局维持了富阳市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彭女士遂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鼎城区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了撤销富阳市公安局对彭女士“收教”处罚决定的行政判决。被告富阳市公安局对此判决不服,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常德中院不公开开庭进行了二审,对彭某施以“收容教育”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撤销,遂于近日作出维持鼎城区人民法院“撤销被告富阳市公安局对彭某收容教育2年决定”的一审判决结果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