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辉 张媛花)
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因原告的诉请超过诉讼时效,被依法驳回。
1968年8月原告杨正旺中专毕业后被分配在江西红星企业集团(原为江西省国营红星综合垦殖场)工作,属国家正式职工。原告杨正旺在江西省国营红星第二建筑公司工作期间,于1992年4月申请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并向公司交纳四项基金款,至1993年6月止。1993年7月1日原告儿子以原告杨正旺名向江西省国营红星第二建筑公司出具了退职报告,1993年7月31日经被告江西红星企业集团正式批复同意原告退职,并按24年工龄,标准工资134元,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费1608元,于1993年8月1日起核减工资。1994年4月15日原告杨正旺向被告出具了收款单“收退职费1608元”。原告杨正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原告杨正旺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后原告杨正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杨正旺与被告江西红星企业集团于1968年8月起建立劳动关系,1993年7月依原告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杨正旺于1994年4月15日知道劳动关系解除后,在仲裁和诉讼时效内未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1999年被告江西红星企业集团全面改制时原告亦未对其身份提出异议,现已过诉讼时效,故对其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请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