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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五个结合” 努力创新陪审工作
作者: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院长 王牧   发布时间:2011-08-16 15:15:12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作为人民陪审工作的省级先进法院,认真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陪审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以“五个结合”为工作思路,在深入探索和论证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规定》、《关于进一步保障人民陪审员审判权利的实施办法》以及陪审员参与执行、司法鉴定、涉诉信访处理等工作的实施意见,创新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延伸陪审权施展的深度、广度和模式,突出培育了陪审工作的“贾汪特色”。其经验做法不仅得到了省市等各级法院和人大的肯定和好评,而且《法制日报》以《审委会大门能否向陪审员敞开》对其中的单项工作专门进行了经验报道,人民法院报、江苏法制报等对我院陪审工作的经验做法也多次予以报道。

    一、选任资格:广泛性与专业性相结合

    “万丈高楼平地起”、“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做好陪审工作,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第一关就是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问题。考察陪审制度的设置目的,主要有两大功能:司法民主价值与司法工具价值。陪审权的司法民主价值,是主权在民宪法原则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体现,是指司法应当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审判活动应当有人民的广泛参与而充分体现人民性,并应受到人民的有效监督。因每一个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享有司法民主的权利,都应该是潜在的“人民陪审员”,这要求陪审员在选任上应当具有广泛性。陪审权的司法工具价值,具体体现为陪审权仍然是一种审判权,因而应当具备审判权的基本权能,也就是应当具备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司法工具权能,陪审员因此也必须具备基本的审判技能。“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这要求陪审员在选任上应当具有专业性。为了达到二者的完美统一,贾汪法院在陪审员选任上既注重吸收社会不同阶层、不同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学历、不同身份的公民当选为人民陪审员,又注重考察其文化素质、专业技能、社会阅历、道德品质以及对陪审事业的热爱程度,从而既保证了陪审员的广泛性和群众代表性,又保证了陪审员的审判技能的要求。为愿陪、能陪、陪而又审、审而又议打下了坚实的人员素质基础。目前贾汪法院选任的43名人民陪审员,既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又有乡村、工厂、学校、医院、社区居民、外来打工者等人,既有本科学历以上的高素质人才,又有普通的一般公民,既有法律专业的人员,也有其他专业的人员,等。贾汪法院的陪审员队伍既保障了选任的广泛性,又保障了选任的专业性,基本上保证了贾汪法院审判工作的要求。

    二、陪审范围:法律规定与实际需要相结合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陪审决定》及最高院有关陪审工作的文件要求,只有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人民陪审员才有权参与陪审。这导致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案件范围过于狭窄,使的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导致陪审员存在“无案可陪”的尴尬局面。特别是针对基层人民法院来说,这种矛盾将更加突出。因为根据管辖权设置的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符合法律规定的陪审范围内的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非常少。具体到贾汪法院来说,贾汪属于一个农业区,且乡风淳朴,基本上不会有多少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因此符合法律规定的陪审范围内的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更是少而又少。因此,在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期,陪审员虽然陪审积极性很高,却往往没有可以陪审的案件。这极大地打击了陪审员的积极性,也极不利于陪审工作的开展。同时,对基层人民法院来说,凡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基本上都是属于“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据此,为了解决陪审员“无案可陪”的突出问题,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贾汪法院结合自身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规定》,要求凡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除经院长批准的外,均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并且将法官运用人民陪审员情况作为考核依据,让人民陪审员有案可审。通过这一规定,贾汪法院的案件陪审率连续三年稳居全市第一,2006年为52%,2007年为94.3%,2008年上半年为97.2%,2009为98%,2010年为99.79%,连续三年参审率100%。目前43名人民陪审员已成为我院一支主要的审判力量。

    三、个案准入:随机抽取与范围限定相结合

    在陪审员的个案准入上,也就是在个案审理时,如何选任和确定具体的人民陪审员参与个案审理,按照法律的规定要坚持随机抽取制。这一方面在于保障陪审员参与的广泛性,另一方面在于防止“专业陪审”队伍的现象,同时也是为了防止法官与陪审员相对固定结合从而出现司法腐败问题。这种随机抽取制度的规定,从防止司法腐败、防止“陪审员队伍专业化”现象、保障司法公正、真正落实陪审制度,在理论上是没有错的。国外的“陪审团制度”也是这么做的。但是,针对我国具体的司法实践来说,却存在着水土不服的问题,也不利于陪审制度司法工具价值功能的体现。不针对案件具体案情的实际需要,采取随机抽取制,往往抽定的人民陪审员不能符合案件具体审判的实际需要,比如,一个复杂的医疗纠纷案件,却让一个大字不识几个的老农民来陪审,那他岂能胜任陪审技能的要求,要么是“陪而不审”,要么是“人云亦云”。为了解决随机抽取制带来的“陪而不审”问题,贾汪法院在不突破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变通采取了“范围限定内的随机抽取制”。贾汪法院根据陪审员的特点和优势,确定一个个“专业的陪审员库”,像“医疗纠纷陪审员库”、“工伤赔偿陪审员库”等,然后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从确定的相对固定的“专业陪审员库”中随机抽取个案参审的陪审员。这既防止了“陪审员固定化”,保障了个案参与的广泛性;又保障了陪审员陪审技能的发挥,有效解决了“陪而不审”等陪审制度的痼疾。

    四、职权行使:立足本职与职能拓展相结合

    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陪审权只限于审判权,针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涉诉信访工作等陪审员无权参与。这不能充分发挥陪审员参与司法工作的全部优势,也不利于陪审员表决权和监督权的全面行使。为此,贾汪法院制定《关于进一步保障人民陪审员审判权利的实施办法》等具体的规定,在要求陪审员立足本职的基础上,充分拓展陪审权的职能范围,要求陪审员要全方位的参与司法审判、执行、涉诉信访、司法鉴定等工作,并全方位地实施监督。一是,赋予陪审员审判委员会参加权,保障审判权的完整性,有效解决其“审而不议”问题。规定陪审员在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存在分歧时,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陪审员可以就自己参与合议的案件参加审委会参与案件的讨论。同时,在其他涉及有关的非法律知识案件中,经院长批准,陪审员可以列席审委会提供民情咨询。《办法》实施以来,53个案件24名陪审员71人次列席了审委会。即提高了陪审员参与陪审的积极性,又增强了审委会定案的公开性、民主性,增强当事人对审委会裁决的认同感和信任度。二是,赋予陪审员参与司法鉴定权,解决司法鉴定的“暗箱操作”等不公开问题。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企业破产案件等司法鉴定机构的随机抽取监督,对社会鉴定机构实施被鉴定物评估、勘查进行监督,对拍卖、变卖现场进行监拍、监卖工作,有效地了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三是,赋予陪审员参与执行权,充分发挥其熟悉其 “调解员”和“宣传员”的优势作用。贾汪法院规定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案件的现场执行、做被执行人思想教育等执行工作,人民陪审员应邀参与执行工作52人次,在参与执行工作过程中,他们安抚申请人有亲和力,查找被执行人下落、财产的渠道和办法多,能营造出舆论氛围,收到了意想不到的参与效果。四是,赋予陪审员参与诉讼调解权,充分发挥其熟知社情民意和与当事人平等的“邻里”关系身份优势。贾汪法院积极邀请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诉讼调解工作、案后说服教育工作等,充分发挥其优势资源,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通过这一有效举措,大大提高了案件的调撤率,减少了上诉、信访率,縮短了诉讼周期,有效提高了审判质效,彻底缓和了涉诉矛盾纠纷。五是,赋予陪审员参与涉诉信访处理权。让他们以一个普通公民的身份寻找信访人的心理症结,进行心理疏导,消除信访人对法院、法官的抵触情绪,以达到息诉止访的效果。比如,信访人邵某不服贾汪法院2001年2起案件判决,数次到市、区两级多个部门反映其申请再审没有结果,多次到法院闹事,并扬言要去北京找说法。贾汪法院积极邀请5名人民陪审员参与涉诉信访听证。后其表示不再信访。五年来,我院共有43名人民陪审员56人次参与涉诉信访案件的听证会,使得旧存的40余件涉诉信访、上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六是赋予陪审员陪审建议权,充分保障陪审监督权落实到实处。陪审员参与司法实践,行使民众对司监督权是陪审制度的又一重要价值功能。为了将陪审监督权落到实处,贾汪法院要求陪审员要以“陪审建议”的形式,对在参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法院或者其他单位提出改进建议。例如,贾汪法院优秀人民陪审员王素华对在陪审过程中,发现的个别法官在法袍穿戴上有随意性强、扣子扣不对称、衣领不洁不整等不规范的现象,及时提出“陪审建议”,引起了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并为此就法官的庭审礼仪问题专门讨论制定了规范性意见。“陪审建议”制度实施以来,陪审员提出的34件陪审建议,有效地促进了法院工作的改进和促进了社会矛盾的化解、社会管理的创新。

    五、陪审模式:合议模式与大众陪审相结合

    目前,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基本上属于“参审制”,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判工作,基本上都是以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的形式行使陪审权。而这种合议模式的陪审权行使模式的弊端在于,往往不能保障陪审权充分行使的自主性,容易导致陪审员成了法官的传声筒。既不利于陪审员自身优势资源的发挥,又容易导致当事人不愿相信陪审员的观点就是陪审员自身的观点,而认为是传达的法官的观点。为了解决陪审权行使模式的单一化问题,贾汪法院积极尝试大众陪审模式,既充分吸纳民意,发挥人民陪审员民意的桥梁沟通作用,突破创新,充分赋予陪审权行使的自主空间,在案件的审理、调解、裁判、执行、涉诉信访处理等工作中,在案件承办法官主持下,根据案情需要先确定一名主陪审员(比如,对一些医疗纠纷案件,先选定一名有医疗知识的“专家型”陪审员为案件主陪审员),后由该主陪审员邀请其他的人民陪审员或者是其他普通公民等组成松散型的“大众陪审”组织,从民意的角度和普通人的视角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诱导和说服教育,共同做好息诉、息访等矛盾化解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从2009年12月份该院推行该模式以来,利用该模式共成功化解各类疑难诉讼、执行、涉诉信访等案件37件,案件调撤率同比上升1.5个百分点,上诉率同比下降了5.6个百分点。

    比如,贾汪法院在审理黄某与林某一案中,黄某与林某系妯娌关系,两人因争地边发生吵闹,加上丈夫不给自己撑腰,黄某一气之下喝农药自杀。事发后,黄某的四个子女将尸体抬到林某家,并将林某家的家具打砸一空,声称要在林某家办丧事。黄某的四个子女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林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20万元。黄某的四个子女认为黄某的死亡是林某的辱骂造成的,况且人死了,就要赔钱,如果不赔,就“自己解决”。林某认为黄某自己想不开喝农药自杀,死亡与己无关,故不该赔偿。

    由于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并考虑到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法院受理后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但由于双方矛盾激化,各执一词,法庭上剑拔弩张,加上林某娘家人的参与,承办法官三次调解均告失败,遂决定启动“大众陪审”调解程序,人民陪审员王峰应邀作为主调解人参与该案的调解工作。陪审员王峰,是黄某和林某隔壁村治保主任,经常处理村里的一些民事纠纷,熟知社情民意。他告诉法官此案要调解结案,必须考虑普通人的感受,不能只讲法律。承办法官与陪审员王峰一同来到当事人所在村,王峰对双方当事人说:“我不是法官,是陪审员,你们之间的事情,咱们先不讲法律,咱们现在就在你们村随便挑选村民和我一起陪审,看他们认为这种情况该不该赔,是该陪20万,还是该赔多少。”于是,在承办法官的现场主持下,王峰和当事人共挑选了8名村民,让他们发表对此案的看法。8名村民一致认为,人因为林某的原因死了,林某应该赔偿,但人毕竟不是林某直接致死的,黄某气量过小因为吵架想不开喝农药自杀,自己应该承担很大的责任,20万太多了,只需赔偿黄某的丧葬费即可。按照村民的评说,王峰与法官适时动之以情、明之以理、晓之以法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达成调解协议,林某赔偿黄某丧葬费130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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