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合法外衣掩盖非法目的 成本低、代价小、惩罚弱、危害大
恶意诉讼泛滥 冲击司法权威
作者:卢涛   发布时间:2011-08-12 10:01:28


    当前,在我国民商事审判中,恶意诉讼现象频发,这不仅严重侵害了作为受害一方当事人或利益关联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司法资源、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也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诉讼价值构成了冲击与损害。同时,如果受害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济,极易诱使其寻求通过法律以外的途径去主张公平,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佟海东副院长认为,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诉讼目的是不正当的,仍然向人民法院诉请保护,从而导致不正当诉讼发生,侵害受害一方当事人或利益关联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来自全国各地的报道显示,恶意诉讼是一个全国性、普遍性的现象,但是,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恶意诉讼没有明确和直接的法律规定,更没有惩罚治理恶意诉讼的相关措施。

    据了解,当前民商事审判中的恶意诉讼主要包括虚假诉讼、恶意起诉、恶意保全、恶意管辖权异议、恶意造成缺席审判等情形。这些诉讼行为轻则造成当事人在人力、财力、精力等方面的耗损,浪费法院有限的审判资源,重则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导致法官错判误判。

    曾引发众多媒体报道的一起较为典型的恶意诉讼案例,是浙江省玉环县法院查办的一对夫妻疯狂“制造”的多起虚假诉讼、规避法院正常执行工作的案件。

    这对夫妻是周某和叶某,他们因为部分债务没有履行,其所有的两座房屋被法院裁定拍卖。收到法院的裁定通知后,周某、叶某“组织”了大量“原告”起诉自己,数量之多、金额之大不同寻常。以周某为被告、叶某为被告以及以两人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合计53起,总金额533万余元。玉环县法院及时对债权人的情况进行了审查,发现原告人大多为亲戚朋友或者邻居。甚至还有家住贫困山区的“债权人”拥有18万元的债权。法院发现,尽管欠债相差多年,但许多欠条竟然是从一个笔记本上撕下来的。 在周某、叶某的家里,法院发现了周某夫妇与他人串通,虚假起诉的大量证据,甚至由众多“原告”提交给法院的起诉状就存在他们家的电脑中。事情的原委竟然是“被告自己告自己”,目的在于转移即将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房产。

    据报道,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随机选取的100件二审改判案件中,超过20%的案件存在诉讼欺诈行为,其中13起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书证材料不真实,存在假冒他人名义出具书证、篡改书证内容、伪造对方当事人或他人签章等情况;还有更恶劣的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达成虚假协议,骗取法院调解书,侵害他人权益。

    房山法院前后受理了张某与朱某互相起诉的14起案件,除去2001年张某诉朱某的一起债务纠纷案,其余13件均发生在2006年至2008年之间,其中张某诉朱某民间借贷纠纷1件,该案后撤诉。朱某诉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12件,其中2006年起诉3起,被判决支持2起,因无证据支持被驳回1起;2007年起诉7起,其中起诉后撤诉2起;因属无证据支持被驳回2起;因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应诉被按撤诉处理2起;因属重复起诉被驳回1起;2008年起诉2起,均因属于重复起诉被驳回。朱某未获支持的10次诉讼中,最小的标的额仅为100元。

    原来,张某与朱某本系朋友关系,2000年至2001年期间,朱某为经营需要先后多次向张某借款共计30万余元,后来双方进行了一段时间的合作经营,期间产生分歧,张某遂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相应欠款,并获得法院支持。朱某提出上诉,并在上诉被驳回后提起了申诉,申诉未获批准后,朱某两次起诉张某要求其支付合作期间拉走货物的货款,均获得支持。但自此之后,朱某又先后10次起诉王某,其中有多次属于重复起诉,虽然均未获得法律支持,但是王某被迫打了多起官司,正常的生活、工作均受到重大影响。自2009年收到朱某诉自己的案件中最后一份驳回朱某诉讼请求的判决书后,生活拮据的王某认为法院和法官放纵了朱某的恶意诉讼行为,开始长期信访至今。

    据房山法院统计,自2008年以来,该院受理的案件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超过两百起,这些案件中超过95%的案件的管辖权都是毫无争议的,而被告方却以各种理由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被法院驳回后,超过70%的被告又会提出上诉。很多案件的当事人仅凭给法院寄两封信,提一次管辖权异议,再提一次上诉,往往就能将案件的审理拖延到半年之后,致使案件迟迟不能进入实质审理阶段。被告如此折腾的成本只需要70元的诉讼费用,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甚至有的当事人还利用这段时间转移财产,毁灭证据,存在严重的主观恶意。

    房山法院还受理过这样一起案件,被告是一位美籍华人,他在房山区承租了一块地,2009年,出租方以被告违约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将该地块收回。“原告提交了被告的护照复印件,法官据此进行了查询,显示被告住址与原告提供的被告在国内居住的地址一致,根据该地址法官向被告寄送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回执显示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了相关材料,开庭时被告未到庭应诉,此案经缺席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0年被告来到法院,其提供的护照原件与原告提供的并不一致,我们核实后发现两份护照的主人属同名同姓,原告在提交相关材料时应属恶意要造成被告缺席的情形,最终该案只能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案件承办法官介绍说。

    在恶意诉讼的情况下,民商事诉讼程序成了恶意当事人实现诉讼外不正当目的、获取不当利益的工具和手段。恶意诉讼不仅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也给法官设下诸多陷阱,增加了法官的职业风险,扰乱了司法秩序,尤为严重的是,浪费了本来有限的司法资源,它给司法机关的形象、权威和社会公信力造成了极大损害。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和司法实践来看,多数国家都认可对恶意诉讼应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予以制裁或给予受害方以救济。如法国在新民事诉讼法第32条中规定,对于拖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诉讼者,可处以100法郎至1万法郎的民事罚款,此外还可要求给予其他赔偿。

    针对恶意诉讼泛滥的情形,笔者认为应当用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理念进行审视和认识,要充分认识到此类现象危害的严重性,并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与措施。综合当前的主流观点,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恶意诉讼进行遏制与规范:    

    其一,允许并积极倡导当事人就恶意诉讼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通常情况下,恶意诉讼造成的损害主要发生在受害一方当事人或利益关联第三方身上,允许就恶意诉讼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可以充分调动受损害当事人与恶意诉讼进行斗争的积极性。同时,允许就恶意诉讼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还可以加大恶意诉讼的经济成本,无疑是遏制恶意诉讼的最有效手段。

    其二,对诉权滥用进行必要的限制。一方面,应加大立案审查的力度,在立案过程中对原告的诉讼情况进行必要的查询,如果涉及到双方之间有多次诉讼情形的,应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如果确系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应裁定对其不予受理。对于当事人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通过立法加以约束,可要求异议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财产,以防止其通过拖延时间的方式转移财产;对法律明确规定受理法院有管辖权,被告提出异议被驳回后仍然通过上诉拖延诉讼的,可考虑给予必要的罚款作为惩戒。对诉权滥用进行必要的限制,可以保证谨慎诉讼、保障司法秩序与权威,在一定程度上预防某些恶意诉讼的产生,是完全必要的。

    其三,遏制恶意诉讼现象,还必须从立法上给予其否定性评价。只有立法评价确定了,才能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正确的导向,从而在全社会形成正确、成熟、理性的诉讼观。同时,对恶意诉讼还应进行必要的刑罚惩罚,这是因为恶意诉讼是一种妨碍司法并可能产生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有必要在刑法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增设专门条款用于规制特定的恶意诉讼行为。

    最后,每位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应当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毕竟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