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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山和黄中药起诉三单位侵犯发明专利权胜诉
发布时间:2011-08-12 09:41:05


     光明网讯(通讯员 何暄)   因认为侵犯自己发明专利,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白云山公司)将延安常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常泰公司)、北京德威治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德威治公司)、北京德威治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北太平庄大药房(以下简称北太平庄大药房)一并告上法庭。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借助陪审员专长高效审结了该案,一审认定侵权成立,并判决延安常泰公司、北京德威治公司、北太平庄大药房停止侵权行为;延安常泰公司赔偿原告六万元经济损失及1.2万余元合理支出。

    2010年7月14日,广州白云山公司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名称为“治疗口腔炎症的中药制剂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授权。同年12月13日,广州白云山公司花72元从北太平庄大药房购买了4袋外包装袋上标注生产商为延安常泰公司的“口炎清颗粒”。后广州白云山公司起诉至二中院称,2010年下半年公司发现延安常泰公司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销售了依公司专利方法直接得到的产品“口炎清颗粒”;北太平庄大药房未经许可,销售了上述产品;北京德威治公司在其网站许诺销售了上述产品。三被告侵犯了自己专利权,故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15万元;承担诉讼费用。延安常泰公司、北京德威治公司、北太平庄大药房辩称,原告的发明专利权基础不成立,是公知技术;自己使用的技术与原告的涉案专利权具有实质差别。北京德威治公司、北太平庄大药房作为销售商,不知道相应情况,没有侵权的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中院审理期间,考虑该项专利保护范围的内容既涉及中药原料的组成及含量,又涉及制剂的制备方法。广州白云山公司指控被告延安常泰公司生产的口炎清颗粒既落入了专利的中药原料组成及含量的保护范围,又落入了该制剂制备方法的保护范围。而被告延安常泰公司针对原告的指控,提出了不侵权抗辩和现有技术抗辩,给法庭的技术比对工作增加了难度。为有效解决中药制剂的制备方法的等同判断难题,二中院专门安排陪审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医药生物审查部中药处审查员宋江秀加入合议庭。宋江秀与合议庭其他成员一起,迅速投入工作,分析案情,研究技术,尤其是在对比双方的制剂制备方法方面,宋江秀同志充分发挥出其自身的专业优势。其它合议庭成员则利用在掌握现有技术抗辩原则方面更为熟练的优势,与陪审员形成互补,很快解决了案件技术问题,最终做出了侵权认定,使这起较为疑难的技术类案件在较短时间内结案。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广州白云山公司作为涉案“治疗口腔炎症的中药制剂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权人,其所享有的专利权应当受到我国专利法的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控侵权的中药原料的组成及含量与之完全相同,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延安常泰公司制造被控侵权制剂时,仍然沿用了原含有金银花配方的制造方法,鉴于该方法在时间上早于专利申请日,已构成现有技术,故被告延安常泰公司的抗辩主张成立,广州白云山公司提出被告延安常泰公司落入其制备方法独立权利要求的指控不成立。延安常泰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广州白云山公司的发明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的法律责任。根据延安常泰公司涉案侵权期间、侵权产品的售价、销量、一般市场利润率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北京德威治公司、北太平庄大药房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但是有合法来源,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应承担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法律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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