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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保健品欲变性 五旬老汉被骗十七万
发布时间:2011-08-08 09:30:4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明)
两名80后河北籍女子袁焕香、王小芳,以销售保健品为名诈骗事主陆先生人民币17万余元。日前,北京海淀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袁焕香有期徒刑6年,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王小芳有期徒刑5年,罚金5000元。
2007年11月至2008年6月间,被告人袁焕香伙同被告人王小芳等人,以北京朗润通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润通天”)的名义在海淀区曙光花园望山园,谎称其推销的保健品具有美白、丰胸、变性等功能,虚构其公司能够帮助被害人变性后办理出国手续,以销售产品、出国手续费、生活费等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陆先生人民币176100元。 据被告人袁焕香供述,2007年她在某电视购物公司打工时,上海男子陆先生与她联系表示想买丰胸产品。后来她自己开公司并招聘了王小芳等人作为电话业务员,并将陆先生的联系方式给了王小芳等人。王小芳遂先后冒充教授、医院院长助理、外国专家等身份与陆先生联系,谎称公司的保健品有使皮肤变光滑、美白、丰胸等功效,让陆先生买保健品为出国变性打基础。她卖给陆先生的所谓保健品实际上都是从朝阳区十里河保健品市场以几十元的价格批发来的,再以上千元的价格卖给陆先生。 庭审中,被告人袁焕香对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的行为不是诈骗,最多只是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焕香、王小芳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袁焕香、王小芳等人以电话营销的方式使用假名、冒充多种身份与被害人联系,虚构产品具有美白、变性等功效,并以其他产品冒充保健品出售给被害人,事实上向被害人交付所谓的“保健品”只是幌子,实质在于以推销产品的方式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交付钱款最终遭受经济损失。故控方以诈骗罪对二被告人加以指控,于法有据。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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