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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
作者:毛龙 李小艳   发布时间:2011-08-05 12:09:10


    众所周知,交通肇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处理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因此类案件往往涉及严重的人身伤害,当事人双方矛盾尖锐且易激化,赔偿差距大,调解工作相当费时费力。尤其近年来交通肇事案件绝对数量不断攀升,法院内部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加上刑事案件审限短,刑事法官们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面临巨大压力,所以,怎样行之有效的促使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握手言和,努力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这里,就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方法谈点个人的体会。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自身调解能力。调解是高水平的审判。没有良好扎实的职业素养和丰富的社会知识,调解只是空谈。因此,作为法官应注重加强良好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注重学习法律知识及其他社会知识,努力培养自身的知识积累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判断推理能力等基本能力。法院内部在对法官进行相关培训时,不仅应注重法律业务知识的培养,还应加强社会学、心理学、语言表达、职业素养等方面能力的培训。可以定期组织开展刑事法官与民事法官之间的调解经验交流研讨活动,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实现优势互补,取长补短,不断提高法官调解能力。

    二是教育引导,打好调解心理基础。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因矛盾容易激化,往往隐藏着引发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在审理中,办案法官首先应从“促团结,保稳定”大局出发,拿出不怕麻烦的精神,做好教育引导基础工作。因此类案件事实基本是清楚的,办案人员在拿到案子后通过阅卷,已经对案件情况有所了解,可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及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的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引导教育。对当事人双方,法官可教引导双方进行换位思考,立足长远,以和为贵,消除对立情绪。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法官要善于倾听,对其所遭受的痛苦和损失法官可多行劝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真诚、耐心疏导其心中怨恨,缓解其对立情绪。对被告人则对其的犯罪行为给以严肃的批评教育,让其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然后再进行法律和道德教育,使之产生悔意,配合调解,从而为调解打下良好基础。

    三是抓住时机,因势利导化解矛盾。因当事人的心态各不相同,且时时刻刻都在变化发展中,机会稍纵即逝,所以选择最佳的调解时机最为重要。这就需要我们办案法官练就一双“慧眼”,把握调解最佳“火候”。法官可通过仔细观察把握双方心态变化,及时掌握时机,只要调解时机成熟,马上调解,不错过任何机会。很多时候当事人的心理都有一个摇摆不定的时期,这通常意味着有调解转机,此时办案法官需要趁热打铁,顺势而上,攻破当事人心理最后一道防线,让其从摇摆到确定。办案法官还应准确把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洞悉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心理,将调解渗透到庭前、庭中、庭后各个环节,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引导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就民事赔偿部分提出调解意见和建议。

    四是突出重点,讲究艺术提升效果。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要对案情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抓住双方争议的主要矛盾和焦点,分析当事人的想法,以确定调解方案。对于矛盾尖锐复杂的案件避免矛盾激化,避实就虚,各个突破,先解决次要矛盾,再解决主要矛盾。因受到被告人犯罪行为侵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开始往往对被告人恨之入骨,不愿意与被告人和解,部分人在法院调解时还会出于泄愤漫天要价,分厘必争,致使调解工作陷入僵局。在这种对立情绪下,一开始就面对面调解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先要多采取“背靠背”调解的方法,法官居中调和。法官还可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和对策,如背靠背法、以情感人法、双赢法等,有的放矢,使当事人明白法官所言有理。在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做工作时应注意正确的引导和释明,对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高的期望和要求应依法纠正,避免漫天要价情况的出现。对被告人做工作时,对其无理的狡辩要坚决批评,合理的意见要认真对待,要把法律规定的既处罚又赔钱的原则给被告人讲清楚,让被告人正确理解如果其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其可能获刑情况的影响,促使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法官还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在整个诉讼中的主导作用,适时、主动的为当事人提出合情、合理的调解方案让双方考虑,从而达到提高调解效率、缩短调解时间、双方都能妥协接受的效果。

    五是多方借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帮助调解。主动与公安、司法行政、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他对调解工作有积极作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协调、配合、沟通,对我们的调解工作大有裨益。针对“熟人社会”的特点,在调解中,可以充分发挥当事人亲属、基层组织的作用,充分利用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属和基层组织与当事人比较亲近、当事人比较信任的特点,积极发挥村民委员会、基层调解组织和当事人双方共同信赖的朋友居中调解的作用,在讲清法律责任后,再请他们做当事人的工作,进行亲情开导,使矛盾得以妥善化解,并使赔偿得到及时兑现。此外,我们可以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廉政监督员等广泛参与到调解工作中来,借助于一切可以借助力量,扩大调解工作广度和深度。  

    六是树立形象,沟通情感,为调解工作赢得信任。高尚的人格魅力有利于取得当事人的认同,增强信任感,拉近与当事人心理上的距离,对顺利开展调解有很大的帮助。刑事法官在加强自我约束和修养的同时,应时刻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使双方当事人感受到法官是在为他们的利益考虑,从而使双方当事人充分信任法官,充分信任人民法院,在理性上和感情上都接受调解并希望调解,为成功调解创造良好的条件。在对与错、是与非之间,办案法官一定要明辩善恶、观点鲜明,不能模棱两可、含含糊糊,引起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只有取得当事人的充分信赖,他们才能放下戒备,为调解好案件打下基础。

    总之,只要我们真诚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用法律、良知和一颗公平之心调解每一个案件,我们的付出都会得到回报,再难的自诉案件也会化戾气为祥和,化干戈为玉帛。

    (作者单位: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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