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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 大力推进人民法院工作
作者: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郭保振   发布时间:2011-08-04 16:45:10


    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重大创新,是人民法院积极回应时代对司法的新要求、人民对司法的新期待的具体体现,能动司法也是人民法院今后长期坚持的基本司法理念。因此,必须牢牢把握能动司法的深刻内涵,积极践行,推进人民司法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必须坚持主动服务,坚决摒弃管理型司法的被动消极状态。近年来,世界各国的司法改革潮流中兴起了服务型司法的理念,它强调法院要为社会提供服务,到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是纳税人和司法服务的利用者,而法院是提供司法服务的专门机构。人民法院要适应服务大局的需要,必须要对传统管理型司法的司法理念、司法模式进行深刻反思,必须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坚决纠正管理型司法消极被动的关门办案的司法模式,不能让人民法院成为机械司法、简单裁判的机器,必须以敏锐的洞察力和前瞻性谋划,找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切入点和关键点,适时调整司法政策,树立服务型司法理念,强化服务型司法。能动司法的提出,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人民法院坚持服务型司法必须从思想上主动融入,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真正把加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为为司法工作的重要使命,把法院工作放在大局中谋划、调整、推进,以更新更活的举措主动服务。我们平顶山两级法院牢牢把握服务型司法的特征,主动担当人民法院的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在参与中原经济区建设中积极开展严谨细致的前瞻性研究,在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的路径上下功夫,先后出台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和平顶山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多项措施,着力突出特色司法服务:我们加强涉及重点项目案件的审判,大力推行“一对一”司法服务企业模式;加强涉区域协作交流和涉外、涉港澳台、涉侨案件的审判,促进对外经济交流层次的提升,营造公平、开放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强对中原经济区司法政策和发展中新情况、新问题的研判,积极稳妥地处理“先行先试”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和新类型案件,服务中原崛起大局。

    二、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必须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坚决摒弃追求办案效果的片面性。人民法院案件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审理的结果不仅直接决定了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法治意识的认同,甚至直接影响到党委和政府的形象。社会效果始终是当事人和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焦点,如果我们审理的案件与社会公众朴素的正义观相悖,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期待相悖,就难以取信于民。我们的司法工作始终坚持的是人民满意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不是与西方国家的“法官只服从法律”的机械法律论,我们的法官在办案时要更多地考量案件的客观事实、法律事实的差异,社会各界和广大普通群众的评价、认可和接受程度。人民法院必须在法律效果的范围之内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效果,做到二者的有机统一,坚决摒弃对两个效果的片面强调或分离。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审时度势,主动融入,在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的基础上,立足于审判职能的发挥,寻求审判行为与社会发展需求的恰当连接,把“能动”的着力点放在审判工作之上,要善于打破思维惯性,创造性地审理案件,能动地指引和维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灵活、恰当地适用法律条文,在不突破法律底限的前提下,努力追求社会效果的最佳化,使案件的处理更趋向于实质公正,更能为社会所接受,使法律得到更为有效的实施,进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例如我们平顶山中院在审理备受中央领导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的9.8矿难案时,结合平顶山一个时期矿难高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的严峻形势,为切实维护矿工兄弟的生命健康,维护地方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大局,回应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期盼,结合具体案情,实事求是,在全国率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惩处破坏煤矿安全生产设施的“黑心矿主”,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果我们机械办案,依照以往矿难案件的模式审理,很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很难收到预期的最佳司法效果。

    三、践行能动司法,必须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坚决摒弃片面追求调解或判决的做法。“调解和判决是硬币的两面”。司法调解是推进法治进程的一条基本路径,是实现矛盾纠纷彻底化解的有效手段,是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佳选择,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能动、实现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根本途径,人民法院必须坚持调解优先。要坚决摒弃一些法官机械地照搬法律条文,就案办案,一判了之,不愿多作一点明法释理工作,结果造成很多当事人不理解、不服气的做法,最大限度促进和谐,维护稳定。

    要坚持遵循司法规律,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对调解的可适用性、适用的普遍程度要有一个清醒的估计,始终保持审判和调解的最佳平衡。“调解优先”是针对纠纷处理的整体判断,并不意味着每一个案件都必然优先适用调解。必须避免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片面追求调解率,“以判压调”,违背“案结事了”的初衷。因此,我们应注意把握调解与依法裁判的关系,对于不宜调解、调解无望、判决效果更好的案件,应当及时坚决下判。

    近年来,为突出司法调解的能动性,我们把“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作为审判工作必须贯彻的指导方针,把诉讼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好方式。民事诉讼中坚持全员调解、全程调解,实行梯次调解,把调解工作覆盖到诉讼的全过程。行政诉讼中,完善行政诉讼协调新机制,实现监督、维护与协调的有机统一,促进行政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

    四、践行能动司法,必须坚持法官能动办案,坚决摒弃法官坐堂问案。当前,我国二元社会结构并没有改变,广大普通群众的法律素养低,缺少现代诉讼理念和法律知识,普遍缺乏收集证据的条件和能力,如果法官不积极行使职权,不加强诉讼指导,不进行调查取证,实行完全的当事人主义,当事人就很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这对于“原本有理”的当事人来说,是难以接受的裁判结果,由此他会产生对司法的极度不信任感,甚至通过上访、喊冤不断地申诉、抗议。此时,就需要法官更多地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向当事人释明诉讼权利,如果只满足于坐堂办案,就案办案,依书本和理论办案,这样的法律只会离我们越来越远。因此,坚持能动司法,必须实行适度的职权主义,法官必须坚持适度的主动,坚持现场必须去,群众必访,使法律真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这是当前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使命、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关切、促进转型时期社会发展、破解司法难题、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要坚决摒弃过分强调当事人主义、坐堂问案的审判模式,积极履行审判职责,将必要的当事人主义和适当的职权主义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大力继承和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加强巡回审判工作,正确处理当事人举证和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关系;坚持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结合,坚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结合。

    近年来,平顶山两级法院大力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把法庭开到离老百姓最近的地方,深入农村、农家,深入社区、学校,深入田间地头,调查事实,查明真相,依靠群众进行审判和调解,特别是把司法调解与巡回审判工作有机结合,通过调解解开群众的思想疙瘩,从思想根源上解决群众的矛盾纠纷,努力使告状的减少,上访的减少。通过几年的努力,全市两级法院的信访数量大幅减少,切实减少了党委的信访压力。

    五、践行能动司法,必须坚持适度参与社会管理,坚决摒弃法院关门办案。人民法院适度参与社会管理,主要是指司法机关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纠纷所采取的方式、方法。在能动司法理念中,人民法院的职责不仅仅是调处社会矛盾纠纷,还应当尽量预防社会矛盾纠纷,改变法院化解纠纷单打独斗,一家孤立办案、封闭运行,大包大揽,独打天下的被动局面。适度参与社会管理重在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司法与行政、社会力量的联动机制,而不是人民法院自己孤军奋战。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人民法院在做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同时,应当走出单纯办案、就案办案的狭隘误区,发挥好主观能动性,积极参与从源头预防矛盾纠纷,配合党委政府大局工作,综合治理,实现案结事了。同时,司法的有限性决定,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是在体制外的适度进行,决不是司法职能的过度延伸,包办一切。

    近两年来,我们平顶山中院立足实际,适度参与社会管理,收到良好社会效果。去年10月,平顶山中院与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大法工委、市教育局、市共青团等10个单位联合出台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实施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该制度实施以来,先后为26名未成年人封存犯罪记录,为他们复学、升学、就业,早日回归社会,健康成长营造了良好社会环境,中央电视台、河南日报、河南电视台等多家新闻媒体相继作了报道,给予积极评价。

    同时,我们还积极实施“立案预登记与委托调解”制度,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把诉诸法院的矛盾纠纷首先委托给各类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成功率达到26%,使一大批矛盾纠纷在诉讼外得到了解决;我们大力开展社会法庭工作,以化解社会矛盾为目标,着力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截至目前,全市社会法庭调处纠纷4000余起;我们还大力开展人民陪审团工作,发挥好民意表达、司法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作用,选任了8000余人的人民陪审团成员,适用人民陪审团的方式审理了80多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能动司法是当前和今后人民法院工作的主旋律,它为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贯彻落实能动司法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坚持从实际出发,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切实把这一司法理念贯彻落实到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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