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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转租廉租房遭处罚 不服诉至法院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08-04 13:39:15
光明网讯(通讯员 胡李霞)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服“腾退廉租房处理决定”的行政案件。通过庭审查明,承租人刘某确有转租廉租房的违规行为。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2009年12月,刘某与合肥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签订《合肥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一套40平米住房。2010年上半年,刘某两次转租廉租房被该中心制止;2010年8月,其再次转租该房。该中心对刘某进行了约谈,并作出《违规转租廉租住房的处理决定》,要求刘某腾退廉租房。刘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中心作出的《违规转租廉租住房的处理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借的。该中心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刘某将其承租廉租房转租给他人,违反了该办法第十九的规定,该中心作出腾退该廉租房的决定,并无不当。刘某请求撤销该处理决定,理由不成立,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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