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银虎)
张芳(化名)在建筑工地强行阻止施工,公安干警将其带离现场,致其受伤,张芳遂将云南省盐津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近日,云南省盐津法院审结了该起行政赔偿案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09年11月17日,某工程局项目部在贝雷桥右桥头征地范围内施工,修筑临时施工道路,遭到当地群众阻拦,盐津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指派民警赶到现场,对阻工群众进行劝离。原告张芳拒绝撤离,并继续阻拦施工。民警便将原告强制带离现场,在强制带离过程中,因张芳反抗导致双方摔倒在地。2009年11月,原告张芳向盐津县公安局提出申诉,请求行政赔偿。2010年4月,盐津县公安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做出《盐津县公安局纪委关于张芳控告民警钟某辱骂殴打一案的调查报告》,认为民警殴打张芳的事实不成立,决定对其不予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工程局项目部在贝雷桥的施工行为合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张芳与施工方之间发生的纠纷,理应依照相关法定程序合理解决,但原告采取强行阻工的不当行为应当受法律约束。公安民警对阻工人员采取强制带离的行为,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建筑施工现场的正常工作秩序,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行政侵权。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