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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遵循原则和应为路径
作者: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魏华健   发布时间:2011-07-29 10:55:27


    社会管理创新作为“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的提出和践行,是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重要措施。对法院而言,既是对法院执法审判工作的一项最新要求,也是作为司法机关承担的一项重要社会责任。基层法院作为法院系统最广泛、最基础的力量所在,理应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排头兵。研究基层法院如何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本文正是从这一设问起始,尝试揭示蕴含期间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不求面面俱到,只集中研讨应秉承何种原则,沿着怎样的基本路径行进,以期对社会管理创新这一重大命题有所裨益。

    一、明确遵循基本原则,认真回应关键问题。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法院不应限于单一履行传统的解决纠纷的职能,基层人民法院天然具有最接近民众的优势,是人们寻求寻求公正的最后一道制度化途径,因具有的预期性、导向性等独特功能,综合运用调控社会秩序、实施权力制约、制定社会政策去规制社会生活、创新社会规则的实践越来越普遍,在社会管理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一)坚持党委领导,统筹社会管理创新。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法院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是嵌套在整个社会管理机制之中的。基层人民法院应该对此有清醒认识,目前的政治框架下,法院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必须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必要围绕党委关于加强社会管理的一系列指示和安排;必须自觉把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举措统筹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之下,这样的情境下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才能事半功倍,这也是符合“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社会管理创新虽然是作为对全体政法机关的一项要求提出,但也对整个社会所有社会管理主体具有指导意义,因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本身就是要多部门协作配合、综合推进的,法院无论是诉前调解环节、诉中审理环节还是诉后执行环节,都与公安、工商、税务、银行等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密不可分,这决定了该项工作必须以党委政府为核心,与社会多元管理主体协同作战。

    (二)区分层级立足本职,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由于不同审级的法院其司法功能的侧重点和实现途径存在差异,如果说高层级法院的主要是制定司法政策,指导审判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时,立足自身的层级特点,以符合时代精神的司法理念在对以案件为形式涌入法院的大量矛盾纠纷,通过执法办案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达到参与社会管理的目的,同时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司法调研等工作为上级法院制订相应的司法政策提供参考。因此基层人民法院要充分立足自身职能特点和优势,通过对法律的运用解决社会纠纷,达到对社会秩序和政治权威的维护;通过调控官民关系,推进依法行政;通过维护利益平衡,参与到社会决策中去。基层人民法院主要通过执法办案本职工作带动、盘活、衍射自身承担的社会管理工作。

    (三)更新观念依法创新,拓展社会管理创新。

    司法已不再是仅以裁判方式作用于社会,而是以解释法律、案件裁判、司法审查等多种方式作用于社会;制裁也不再是司法起作用的惟一手段,利益还原、矫正成为更加重要的手段;所针对的行为也主要不是反社会、反统治秩序的行为,而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的之间的民事、经济行为,以及政府的行政行为,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应善于运用司法综合功能,敢于勇于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延伸服务功能进行社会管理创新。但也要注意严格依法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不能随意突破宪法和法律,切实做好审判执行等一本职工作,夯实基础,不能置司法共性规律于不顾,严格遵守司法的中立性、程序性等要求,不能以“创新”的名义逾越司法职权之外去从事社会管理工作,否则措施不合法,效果也是舍本逐末。

    二、立足执法办案本职,夯实社会管理创新。

    守护法律规范、调控社会秩序是人民法院通过法律的运用解决社会纠纷,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的司法目标,这也正是包括基层人民法院在内的所有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司法的其他功能都是建立在审判功能的发挥上。因此基层人民法院要发挥受案最多的职责和优势,公正审理每一起案件、认真对待每一个当事人、依法作出任何一份裁决,无论在刑事审判、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及民商事执行和行政非诉执行,都具体、真实地调整和规范影响社会管理的行为,扎实参与社会管理的具体实践。

    (一)通过社会矛盾化解,案结事了平息纠纷。

    社会矛盾化解与社会管理创新都作为“三项重点工作”的二项重要内容并列提出,同时也揭示它们之间内在的辩证关系。社会管理创新是法院适应社会矛盾化解新形势的必然选择,化解社会矛盾是现阶段社会建设与管理的法院工作的主要任务。因此,在执法办案中,把化解当事人的矛盾作为基层法院和法官参与到社会管理创新中最重要的方式提出不为过,引导法官把案结事了、服判息诉作为一种追求、责任和使命,具体应做到:1、以完善立案信访窗口建设为动力,热情细致接待当事人,仔细分析当事人的诉求,法院能够予以立案或提供帮助的,及时立案和马上解决,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充分做好解释工作,取得当事人的信服,让为社会矛盾化解奠定结实的心里基础;2、具体分析个案实情,在坚持普遍标准的前提下,综合考量与平衡不同地区、不同主体、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重视调查研究、尊重行业和地方风俗习惯,不机械适用法律,使裁判结果更加合法合理合情;3、以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要以当事人看得见的方式输出、实现正义,但不能以程序为难、回避当事人的真实诉求,不能机械固守程序,在财产保全、调查取证、案件执行方面尽量做到急当事人之所急。

    (二)善于调解适时判决,刚柔相济管理社会。

    调解与判决是司法解决纠纷的两种最基本方式,两者在办案程序和方法上各具特色,在社会管理创新中代表了司法权刚柔相济的特点,调解作为一种办案理念、程序和方法贯穿审判全过程,但判决是调解为后盾,一味地迁就当事人不合理诉求,最终会和稀泥,非但矛盾没有及时解决,还使得当事人失去对司法公信力的信心,所以一定要调判结合,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绝大多数案件的一审法院,发挥侧重事实审的优势,尽量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的婚姻家庭纠纷、侵权纠纷等案外感情因素相对复杂的案件,对法律规定不明确,一时难以定性的新类型案件,对行政诉讼、集团诉讼等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大的案件,以司法手段调动各类社会资源化为己用,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达成调解,达到案结事了,和谐恢复社会关系。但对于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重大犯罪,对于以效率优先的商事案件,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应该重视倾听民意呼声,真实关切民众诉求,不能久调不决,要及时下判,用司法强制力及时修复矫正受损的社会关系,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三)自由裁量弥补漏洞,明理析法确立规则。

    法院如何通过法律进行社会管理和控制呢?司法的指引、预测功能如何得以体现呢?中心环节就是确立规则,实现规则之治,进而维护社会秩序,达致良善治理社会的目标。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且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正处于转型期的剧烈变动之中,法律的不明确性、不周延性以及滞后性都十分明显,基层人民法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特别重视对法律文本的解释与选择。相对于层级较高的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来说,其通过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来进行准立法活动,作为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基层人民法院就要重视从个案出发,着眼解决具体纠纷同时,深刻把握法律精神,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价值选择,进行漏洞填补,进行条文语义整合,在不同法律的规范中选择更加符合公平正义价值的条文,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形下敢于以法律基本原则作出判断,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及时地实现矫正正义,涤浊扬清,调和法律规则与传统道德、社会风俗、商业习惯之间的不完善之处,调控社会秩序,引领社会风尚,并为社会管理政策与法律的制定完善提供服务和支持。要注重通过依法审理案件来确立规则、树立导向,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引导群众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促进经济社会管理事务进入民主法治轨道,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强调普遍公正与个案公正的有机统一。

    三、延伸职能找准抓手,拓展社会管理创新。

    基层人民法院勇于担当新的历史使命,承接社会管理创新的重任,除了立足本职,拓展其他职能时,不应不顾能力“大包大揽”、也不应不择重点“眉毛胡子一把抓”,作为本区域的司法职能部门应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能动司法服务大局,加强管理全力维稳。

    “再完备的法律条文相比不断变化的司法实践总是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就给能动司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和舞台”。探索能动司法、维稳职能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抓手,与以往的司法克制主义不同,新时期司法工作更加贴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大局、更加贴近人民群众、更加注重维稳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同时,要积极进行能动司法,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党委工作大局,引导司法工作为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凝聚智慧、出谋献策,为项目工程建设、产业集群打造、国有企业改制、征地拆迁补偿等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及时有效评估和防范风险。

    另外,基层人民法院发挥自身优势,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稳定,把司法关口下沉、前移,深入机关单位、社区、学校、企业进行走访、回访,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和完善立案信访工作机制,问计于民、问需于民,接受人民质询监督。进一步建立完善覆盖全县的司法协理网体系,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因时因地制宜在社区、乡村设立纠纷调解中心,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巡回审判,配合做好缓管免、刑释解教等特殊人群帮教管理工作,对及时发现经济社会领域可能影响发展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主动及时上报,向有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为辖区定期制定报送司法白皮书。

    (二)发扬基层首创精神,总结经验以备推广。

    基层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发挥基层的首创精神,以“法眼”冷静观察社会事务,洞悉每一起进入司法领域案件背后的深层次的社会关系、利益与矛盾,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过程中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把司法过程中遇见的鲜活社会管理的素材,去伪存真,去粗取精,把揭示规律、具有普遍推广意义的经验教训及时总结提炼出来,通过司法调研、司法建议、司法审查、司法注释等方式及时为社会管理创新拾缺补漏,通过媒体宣传、网络上传、举办研讨会、发表研究成果、形成经验材料上报等形式,力争使形成得经验材料得到上级的认可或批准,以期在不同层面、不同范围形成制度后予以推广。

    (三)保障监督依法行政,探索护航基层民主。

    刚刚闭幕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必须以更大决心和勇气全面推进各领域改革。”其中就包括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依法治国入宪已逾十年,基层人民法院要通过行政审判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特别是创新流动人口、特殊人群、重点区域、虚拟社会、社会组织、城市建设等重点领域的管理,保障依法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同时,要正确行使司法审查权,通过确认或否决某一行为效力的方式来干预公共政策,监督行政机关创新社会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应该在基层民主方面应有更大的作为,因为法治是民主发展的制度成果,又是民主发展的根本保障。基层人民法院本着社会管理创新的高度责任感,利用法治的力量推动基层民主的发育与发达,自下而上对基层民主制度作出应有贡献。随着公民民主意识的觉醒和增强,越来越多的公民就民主权利的保障开始用法律来规范行为和表达诉求,但由于基层民主法律制度不够健全,通过司法进行民主权利维权总是困难重重,基层人民法院应克服当前基层民主法治力量供给不足的现状,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综合运用各种司法审判手段,保障农民依法行使各项民主权利。对农民如此,对广泛的各类基层民主实验、实践更应是鼓励、控制、引导。

    综上,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时代赋予法院的重要社会责任,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这项工作使得法院以更为广阔的视野、更为能动的姿态履行职责,使法院的整体工作紧跟时代步伐、与时俱进。基层人民法院作为法院系统最广泛、最基础的力量所在,应该坚持党委政府的领导,立足执法办案职责,延伸创新职能,要找准切入点,把握好结合点,遵循司法固有规律,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理性恰当地参与到社会管理创新中去,为该项工作作出自身应有贡献。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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