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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推进司法公开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刘学武   发布时间:2011-07-27 14:27:38


    司法公开制度改革是中央司法改革项目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不断深化司法公开制度改革,推进司法公开工作,是人民法院提高工作能力与效率、树立法院和干警自身良好司法形象、保障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也是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获取更多社会认同与支持的有效方式。当前,随着司法改革步伐的快速迈进,人民法院司法服务步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期。人民群众对法院司法服务知情权的需求日趋旺盛,对法院司法公开的呼声也日渐强烈。因此,尽最大努力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公开的需求与期待,已然成为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

    然而,在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逐步向纵深方向发展的同时,一些问题凸显出来,制约着该项工作的不断向前推进。于是,研究这些问题并加以解决,从而更好地推进司法公开工作,成为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面临的一个课题。正是基于此,本文从阐述司法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着手,分析司法公开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及原因,最后,针对问题和原因提出几点对策,以便为进一步更好地推进司法公开工作提供一点借鉴。

    一、充分认识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社会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而“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是什么?那就是司法公开。正如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所说:“推进司法公开,弘扬司法民主,加强监督制约,始终是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所在。”常言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注重司法公开是推进审判工作的“良方”。 实践证明,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唯有时刻沐浴在公开的阳光之下,才能获得更为长久旺盛的生命力。当前,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着新形势和新任务,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因此,我们要深刻认识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司法公开工作的责任感。

    第一,推进司法公开,是贯彻落实我国宪法和诉讼法公开审判原则的必然要求。

    我国宪法和三大诉讼法条文都明文规定了审判公开原则。如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同时,我国宪法还规定了权力的相互监督和制约原则,这也必然要求司法审判工作公开进行,否则,司法权的监督和制约成为空谈。除此之外,我国三大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了审判公开这一原则。如民诉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其中,就有公开审判的内容。再比如,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三十四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同样,我国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也规定有类似内容。可见,推进司法公开,是贯彻落实我国宪法和诉讼法公开审判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

    第二,推进司法公开,是坚持能动司法的必然要求。

    能动司法是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价值理念和取向,是新形势下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必然选择。能动司法是开放型司法而不是封闭型司法。这种开放型司法,要求司法必须充分彰显其服务性、主动性和高效性。推进司法公开,建立健全诉讼服务机制,方便人民群众参与诉讼,有利于实现能动司法对服务性的追求;推进司法公开,建立健全涉诉民意沟通表达机制,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有利于实现能动司法对主动性的追求;推进司法公开,建立健全诉讼指导释明机制,确保诉讼活动高效顺畅进行,有利于实现能动司法对高效性的追求。因此,能动司法内在必然地要求司法公开。

    第三,推进司法公开,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

    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是我们当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的传家宝。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这是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可靠保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必须推进司法公开。只有推进司法公开,才能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才能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期待和关切,从而不断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把坚持群众路线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第四,深化三项重点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

    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与推进司法公开密切关联。将司法权至于阳光下运行,人民群众就会真切地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从而更加理解和信任司法,这有利于彻底化解涉诉矛盾纠纷。大力推进审务公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这有利于促进社会管理的加强和创新。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法官队伍的素质、能力和作风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的评判,司法审判的任何瑕疵和漏洞都有可能被捕捉,这有利于促进法官公正廉洁司法。

    二、当前司法公开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在上级法院的指导监督下,以提升公正司法水平、增强司法公信力为出发点,紧紧围绕“阳光司法”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宪法、法律规定的审判公开原则,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扎实推进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努力实现公众“看得见的公正”、“可感受的高效”和“能认同的权威”,有力推动了司法公开工作的不断发展,取得了较好成效,具体表现在:进一步强化了公正高效廉洁意识,进一步提高了司法民主水平,进一步提高了法院工作能力和效率,进一步提高了干警的司法能力和改进了干警的工作作风,进一步优化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进一步促进了司法公正和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但是,事物总是在矛盾中发展的。在肯定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法院在推进司法公开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有的法院认为当前的司法公开已经做得够多了,但是,人民群众却认为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做得还不够;

    2、有的认为裁判文书上网和庭审直播工作不符合现实情况,网上法院和电子档案查询不具备条件等等;

    3、有的公开工作只是做一些表面文章,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想了解的实质内容没有公开,如裁判文书“选择性”上网,庭审直播的案件缺乏典型性,记者旁听会遭到拒绝,等等;

    4、有些法院领导害怕司法公开给法院找麻烦、添乱子;

    5、司法公开工作的相关机制并不完善,例如,没有建立长效公主机制;没有严格落实工作责任;缺乏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机制以及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等;

    6、司法公开工作进展不平衡,比如,有的法院还处在刚刚启动的阶段,有的甚至还没有列入议事日程;有些法院和部门还没有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有的法院司法公开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7、一些法院和部门对司法公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到位,积极性不高,抱有被动应付、等待观望的态度;

    8、有些司法公开工作的落实力度有待加强,配套措施没有及时跟上,比如,一些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数量偏少,甚至个别法院裁判文书现在还没有上网;以庭审“三同步”为例,目前一些地方科技法庭建设任务尚未完成,且有的书记员操作技能不够高,某些庭审“三同步”案件的审理效率得不到保障;

    9、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信息交流、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还应进一步加强,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司法公开工作的预期目标大打折扣;同时,这些做法也时常引起法学界、新闻界和民众的不满和批评。这种法院“供给”与民众“需求”不相匹配的状况,甚至被认为是偏离司法民主本意的“选择性公开”,不是完整法治意义上的司法公开,从而影响了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因此,要高度重视这些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在下一步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

    (二)原因分析

    任何现象或问题的存在和出现,都有着其背后深刻的根源所致。同理,司法公开也不例外。司法公开工作中之所以存在一些问题,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或因素所制约。

    1、主观方面

    (1)思想理念落后。分析法院推进司法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本原因还在于法院干警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不到位或没有完全到位。一些法院在思想观念上存在问题,不能正确认识司法公开工作,认识不到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如有的认为,司法公开是法院的权力,法院“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有的则认为,当前司法公开工作做得够好了;而更有甚者认为,司法公开完全是给法院找麻烦、添乱子,从而,害怕公开、不愿公开。

    (2)司法能力不足。一些法院干警的司法能力低下,是制约司法公开工作不断向前推进的另一个主观要素。事实上,目前有些法院司法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不是因为领导的观念认识问题,而是因为法院的工作质量或者法官的能力水平等问题而不敢公开。例如,当前反对裁判文书上网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裁判文书质量堪忧,这样的文书让法院领导担心上网后会给法院带来麻烦和引起批评,影响法院的形象;再比如,一些书记员打字速度不行,就会影响庭审“三同步”案件的审理效率。

    2、客观方面

    (1)案多人少、工作压力大。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十分尖锐,法官工作压力巨大,特别是发达地区法院,尤其如此。以笔者所在的江苏丹阳法院为例,近几年,法院受理案件数每年呈递增趋势,一个法官平均每年审理民事案件300多件,甚至有的高达400件以上,工作任务繁重、压力大,经常还要加班。这样的司法实际,决定了投入到司法公开工作上的时间和精力必然有限,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司法公开工作的推进速度和水平。如将所有文书扫描进电脑,供当事人阅读、查询及复制,工作量非常大,必将使法院干警担子更重,甚至一时无法承受。

    (2)物质技术条件的限制。资金和技术是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重要物质保障和手段。司法公开,需要大量的物质和技术上的投入和支持。比如,一块电子触摸屏或显示屏,要上万甚至好几万;裁判文书上网软件的安装和调试工作繁杂,需耗费很长时间;案件的“庭审直播”需要和电视台、网站等协调等等,这些都离不开资金和技术。然而,一些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其经费和技术条件有限,必然会制约着司法公开工作的进展。

    三、对策

    (一)司法公开必须坚持的三项原则

    司法公开工作任务艰巨、困难很多、时间长,但并非杂乱无章可循,在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工作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1、依法、全面、全程及实质公开。“依法”,是指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内容以外,该公开的内容必须严格依法公开;“全面”,是指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及审务等所有的方方面面,能公开的要全部公开,即“法律底线之上,一切皆可公开”;“全程”,指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将司法公开工作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的始终;“实质”,是指司法公开工作不要做一些表面文章,要及时公开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想了解的实质内容。

    2、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推进司法公开,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结合司法实际,稳步推进。在当前的司法国情条件下,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十分尖锐、法官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还处在不断完善之中。因此,我们决不能超越人民法院承受能力,提出过高的不切实际的要求,也不能为追求轰动效应,一味标新立异;而是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有序推进司法公开。

    3、统筹协调、相互配合。司法公开工作并非某个部门的事,而是涉及到法院多个部门,特别是对于多个部门共同承担的司法公开项目,尤其需要彼此间的协调配合。同时,要统筹推进。把推进司法公开与开展机关作风建设、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创先争优活动等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

    (二)具体措施

    针对司法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和原因,为了进一步更好地推进司法公开,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一些方面进行努力:

    1、转变落后的司法公开理念。俗话说:“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和动力”。推进司法公开,必须切实转变思想理念,注重公开思想的养成。广大法院干警,尤其是一些法院的领导干部,必须要改变落后的司法公开理念,充分认识到司法公开不是法院“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的权力,而是人民群众“想让我们公开什么,我们就应当依法公开什么”的人民法院的法定义务,是宪法赋予人民的司法民主权利,是法治现代化和司法民主化的重要标志。人民法院应该努力推进司法公开,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变选择性公开为全面公开,变形式公开为实质公开,从而实现“看得见的公正”、“可感受的高效”和“能认同的权威”。

    2、提高干警的司法公开能力和水平。始终把能力建设作为司法公开的基础和关键。坚持每周固定时间业务学习制度,采取理论学习与案例研讨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学习和培训,进一步增强司法能力。比如,结合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大力开展文书质量评查和优秀文书评比活动,引导法官严把文书质量关;根据庭审“三同步”要求,加强书记员庭审业务技能培训,提高记录速度,确保记录同步;按照庭审公开直播的要求,加强庭审观摩评比,着力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和规范化水平等等。

    3、强化物质和技术保障。建立健全物质保障机制,为立案大厅、人民法庭诉讼服务站、附设人民调解室、审判法庭以及法院门户网站、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安全检查和庭审“三同步”设备提供充足的资金、设施、技术等物质保障。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注重现代科技与司法公开的有机融合,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探寻公开途径,拓宽公开领域,提升公开效果。如开通远程视频调解系统、设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开通QQ群和法院微博等。

    4、注重重点司法公开项目的落实和成效。在统筹推进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工作的同时,各级法院每年选择一些工作基础较好、群众普遍欢迎、社会影响较大的司法公开项目作为重点精心培育打造,力争形成品牌和亮点。比如,针对相对薄弱的庭审“三同步”、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发布、群众旁听庭审及庭审直播等司法公开项目,要抓紧制定积极稳妥、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狠抓落实,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5、发挥司法公开示范单位的引领作用。要以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和人民法庭为龙头,切实发挥示范单位的带头引领作用。各示范单位要率先推进和完成司法公开项目,要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工作思路,不断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机制,力争形成特色品牌,切实发挥杠杆作用。上级法院要加强对本辖区司法公开示范单位的工作指导和督促,加大支持和宣传力度。非示范单位要认真学习借鉴示范单位的经验做法,紧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将司法公开向全面公开、全程公开、实质公开纵深推进,推动法院工作水平的整体提升。

    6、建立和完善司法公开的工作机制。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法院要及时成立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司法公开工作;法院领导要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将司法公开工作摆上党组议事日程,纳入法院工作的整体规划,与法院业务工作一同研究部署,经常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定期分析研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二是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法院一把手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统筹协调,法庭庭长狠抓落实;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把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及个人,层层抓好落实,形成“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良好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台帐,完善长效工作机制。三是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机制。将司法公开工作情况,纳入法院工作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之中;及时修订完善法院岗位目标考核体系,调整优化考核指标,把司法公开工作列入业绩考评体系;加强指导,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评估工作情况,通报检查结果,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适时予以表彰,对工作不负责任的,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四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和举报投诉机制。在法院网站或立案大厅设立投诉电话、举报投诉信箱,安排专人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对于违反司法公开相关规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检查部门严肃查处。五是引入外部监督机制。要积极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也要自觉接受当事人、社会公众及媒体的社会监督,充分调动各种制约力量;唯有如此,司法公开的阳光才会更加璀璨,进而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7、加大司法公开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司法宣传工作,这本身就是推进司法公开的题中应有之义,推进司法公开工作,一刻也离不开司法宣传。提高司法宣传能力、加强司法宣传力度以及完善司法宣传制度无疑成为司法公开的切实保障和实现途径,也为司法公开提供了必要的技术保障。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举措必须通过宣传,才能为人民群众所知晓,从而切实发挥应有的功效。要以“公开司法、阳光司法”为宣传主题,积极利用报纸、电视台及网络等各类媒体和平台,采取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创新宣传形式,如组织开展“网友看法院”、建立“法院微博”等,宣传法院的工作亮点和显著成效,以及各级法院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各项举措、先进经验,从而,增进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工作的了解、理解、参与和支持,不断扩大司法公开的社会影响,为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外部司法环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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