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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是推进法院工作的硬道理
作者: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陶远鸣 发布时间:2011-07-20 10:51:25
科学发展观既是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也是指导人民法院工作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科学发展观,是推进法院工作的硬道理。如何贯彻落实好科学发展观,是法院工作面临的新课题。结合吉安市法院工作实际,贯彻落实好科学发展观,必须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始终坚持将高举旗帜、明确方向作为法院科学发展政治上的“硬要求” 方向问题,至关重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首先必须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为重要政治方向。这是确保法院工作沿着正确政治方向不断前进和发展的关键所在,是法院科学发展在政治上的“硬要求”。 当今世界根本不存在超阶级、超意识形态、超国家政治制度的法治道路和司法标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艰苦探索逐步建设和确定的。实践已经证明,这条道路是完全正确的。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符合中国国情。当前,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有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切实贯彻实施各项法律,才能体现人民的愿望和主张,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与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相适应。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有本质的区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决定了必须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按照“一府两院”的宪法架构,走一条有别于其他国家的法治建设之路。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正确道路。依法治国的目的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能照搬西方法治模式,必须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的正确政治方向,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1]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四条基本原则:一是必须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政治保证。必须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思考和谋划人民法院工作,确保国家司法权牢牢在党的领导下正确行使。必须在法院工作中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以高度的党性观念和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坚定政治立场,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党的领导下实现司法公正。必须积极接受和主动争取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在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下,改善司法环境,加强司法保障,维护司法权威。必须以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高度重视加强法院党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法院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二是必须坚持司法的人民性。我国法治建设,无论是立法权还是司法权,都是属于人民的。必须牢记司法权的本质和来源,真正从思想上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执法,靠谁执法”的问题,打牢司法为民的思想基础。三是必须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要靠宪法和法律去实现、去保证。必须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应受到追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切实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四是必须把中国国情作为谋划工作的基本依据。增强国情意识,正确认识国情、把握国情是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内容,也是在思想上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在工作上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只有从中国国情出发,才能保证法院工作做到科学发展。对国情的认识和把握既是思想路线问题,也是政治方向问题。从国情出发,必须充分考虑和把握我国法律文化传统;充分考虑和把握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充分考虑和把握人民群众的想法和感受,使人民支持和理解司法工作;充分考虑和把握我国的司法实践,把人民司法的经验总结好、推广好、发展好;为了认识国情、把握国情,必须加强司法工作的国情调研。[2] 二、始终坚持将公正司法、维护正义作为法院科学发展工作上的“硬任务” 审判执行案件是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最终要体现在各项审判工作上,体现在每一起诉讼案件的处理上。这就要求必须忠于宪法法律,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自觉将公正司法、维护正义作为工作上的“硬任务”,着力树立四方面的公正观。 必须树立公正查清事实观。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应当公平收集证据,准确把握和判断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逻辑关系和效力,穷尽一切诉讼手段,尽最大限度做到法律真实与客观事实的一致性。案件事实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建立在事实不清上的任何“公正”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克服和防止三种情形:一要避免法官素质不高,知识水平有限,缺乏查清案件事实应有的能力。二要防止错误认识“谁主张,谁举证”和最高法院颁布的诉讼证据规则,就程序公正止步,消极查明案件事实。三要禁止法官不当行使权力,偏袒一方当事人来取舍案件事实或故意隐瞒案件事实真相。 必须树立公正适用法律观。公正适用法律的要义是做到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体现的法律关系与案件性质应当高度吻合。适用法律不当,则会带来司法不公。在这个问题上,由于法律的专业性,许多当事人或者局外群众对此反映不是很多,然而,这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法官应当自觉公正地适用法律,做到:一要提高法律专业素养,不断加强学习浩如烟海的法律规范,准确理解立法本意,正确把握法律规范含义。二要统一法律规范的适用标准。应当加强对统一法律规范适用的指导工作,以有效引导法官正确适用法律。特别是对不同法院适用法律规范出现矛盾和冲突的,要及时进行纠正和规范。三要强化审委会的法律适用咨询作用。当法官遇有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时,可以向审委会进行咨询,获得有效的指导意见,帮助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处理案件。 必须树立公正裁判观。公正裁判集中反映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上。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守“合理”原则,即裁判结果在法律规范规定的幅度内“浮动”必须与案件的实际情况保持合理性,相似的案件前后裁判结果应当保持类似性。法官的自由裁量往往因为其裁判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而被认为是“合法”,但是恰恰由于这种“合法”导致了相同的案件作出了不同的裁判结果,导致了社会反映司法不公,这是当前损害司法公正形象的重要表现。鉴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内容十分宽泛,规制自由裁量权不是一件易事。当务之急,是放权还权于合议庭、独任法官的同时,应当加强对审判的内部管理和监督,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切实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比如,受利益驱动刑事审判存在扩大缓刑适用范围、民事审判存在扩大赔偿补助范围等。 必须树立公正执行观。当前司法不公呼声较大的还有判决得不到执行。这个问题过去没有认为是司法不公的一种表现,而是归结为“执行难”。“执行难”的原因林林总总、方方面面。随着“执行难”成为一个社会问题,随着人们对“执行难”的了解,人们发现执行中也有执行不公。执行不公突出表现为该执行不执行的不作为和不该执行而执行的乱作为,这些同样反映了一个司法公正的问题。因此,树立公正执行观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同样重要,不可忽视。树立公正执行观,一方面要自觉履行执行职责,穷尽执行手段。应当加强执行内部管理,坚持制度和人的因素并重,防止执行人员贻误执行、拖延执行、消极执行和不执行。对符合法律规定该中止执行的要中止执行,该终结执行的要终结执行,避免执行案件超期而成为“欠拖不执”的口舌。另一方面要依法执行,防止出现乱执行。重点防止受利益驱动,违反规定滥用强制执行措施,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 树立正确的公正观,必须切实恪守职业道德。法官的专业素质建设固然重要,但政治思想和道德操守问题在当前显得尤为突出和迫切。一些判决不公的案件并不是因为法官业务不熟、专业不精,而是因为利益、金钱、关系、人情等原因造成的,根源还是出在思想和人品上,出在道德和操守上,丧失了公平正义的良知。为此,必须加强道德修养,增强廉洁意识,做到秉公用权、廉洁司法,作风正派、情趣健康。 树立正确的公正观,必须切实规范司法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公道正派、行为规范的法官形象更受人尊重。司法行为是不是规范、司法程序是不是合法,已经成为人民群众认知司法公正的重要渠道和重要标准。严格规范司法行为,认真解决法官行为不规范、程序不公正、言行不文明等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3] 三、始终坚持将司法为民、人民满意作为法院科学发展追求上的“硬目标”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把实现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衡量标准,主动将司法为民、人民满意作为法院科学发展追求上的“硬目标”。司法为民是实际的、具体的,不是抽象的、空洞的。必须坚持从维护人民权益出发,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工作机制和工作举措,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一)切实保障民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从不同的角度看,审判工作的价值取向有不同的内容和不同的层次,但归根结底,审判工作的最终目的和基本价值,在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既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原则。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不仅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问题,必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院全部工作的根本出发点,进一步坚定为广大人民群众谋福祉的政治理想,从内心深处筑牢维护人民权益的思想根基,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利益的实际问题,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让人民群众分享人民司法事业发展进步的成果。着力实现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新期待,实现人民群众对保护自己的经济政治文化权利的新期待,实现人民群众对维护自己人身财产安全的新期待,实现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的新期待。通过审判执行工作,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满足群众利益诉求,使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实现。 (二)创新为民机制,促进审判方式符合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审判方式必须让当事人明白,让群众理解;审判方式必须有利于纠纷化解,有利于案结事了;审判方式必须体现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进一步完善便民诉讼工作机制,在立案环节,实行“一站式”服务,便利群众提起诉讼;在审判环节,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或采取巡回审判,或采取坐堂问案,便利案件妥善审理;在审判时机上,推行假日法庭、午间法庭、夜间法庭和田问法庭,方便群众诉讼。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切实把为民、亲民、护民的要求落实到诉讼的各个环节和诉讼的整个过程。落实司法为民,基层是主要窗口。基层法院特别是派出法庭处于审判第一线,与群众接触最多、联系最紧密,是群众寻求司法解决的第一道关口,也是法院与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其工作质量优劣,对法院的整体形象起着决定性作用。如何通过基层法院、人民法庭这一窗口,真正把司法为民的要求落到实处,赢得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树立法院形象和司法权威?关键还是做好人的工作,重点是做到亲民、爱民、护民、为民。基层的群众是纯朴的,他们不可能从繁多的法条和深奥的法理中分析案件裁判是否公正,往往是从法官的一言一行中去感觉、去评价法院的审判是否公平、公正。所以,应当根除特权思想,对群众充满真情,而不是恻隐之心,从细节入手,从细微处着手,真正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指针和“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落实到工作中去。以热情细致的接待、积极主动的服务,争取群众更多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以一个个高质量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案件裁判,去积累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 (三)坚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努力提高法院各项工作水平。必须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从人民群众最关注的问题做起,从人民群众最企盼的问题抓起,始终坚持审判工作的效果要接受人民群众的最终评判。接受人民群众的评判,要让人民群众参与审判工作、监督审判工作。进一步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实行特邀司法监督员制度,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方便社会各界参与和监督法院工作。坚持人民满意,必须注重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下大气力攻坚克难,全面清理执行积案,实现执行收结案件的良性循环。大力开展重信重访大清理工作,积极探索建立“诉访分离、诉访相济、法院理诉、多元疏访、依靠当地、息诉罢访”的理诉疏访工作机制,确保取得实效。依法审理环境侵权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国有企业改制案件、金融案件,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加大对食品、药品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保护人民生命健康权;加强对股市、楼市等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经济活动的监管,最大限度维护人民参与和发展市场经济的权益,调动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动性、首创性和积极性;妥善审理涉及人民群众的劳动权、同工同酬权、受教育权、著作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案件以及涉及选举权、知情权、表达权等社会政治权利的案件,保护人民群众的各种合法权利。 四、始终坚持将社会和谐、案结事了作为法院科学发展成效上的“硬标准” 构建和谐社会,既是党的事业,也是人民的利益。必须以构建和谐社会为职能定位,以和谐的理念、和谐的标准、和谐的方式,将实现社会和谐、案结事了作为检验法院科学发展成效上的“硬标准”,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有效促进社会和谐。 促进社会和谐,必须有效化解不和谐因素。牢固树立和谐理念,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定纷止争,积极配合党委政府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不平不公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缓解社会矛盾。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全面落实立案、审判、执行、申诉等全程调解原则,健全调解工作激励机制,深入推进民商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协调、和解工作,不仅要依照法律程序及时审结各类案件,还要努力做到胜败皆明、案结事了。牢固树立宽严相济的理念,防止片面强调从严和片面强调从宽两种倾向,既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又从宽处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和免除刑事处罚的轻微犯罪人员,减少社会对抗,增加和谐因素。 促进社会和谐,必须营造公正合理的法治环境。社会不和谐的根源产生于利益的差别和不平等,在任何一个时代以及任何一个社会,由于人的差异、社会分工、利益分化、资源分配等方面的原因,使得社会成员在其生存方式、生存条件和社会地位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差别。如有的人为官,有的人为民,有的人富有,有的人贫穷。这些差别是社会不和谐的基础,甚至是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根源。人们注意到,在所有导致社会不和谐、社会矛盾以及社会冲突的根源中,为官为民、为富为贫,几乎已是一个无法消除的客观事实,不可能通过绝对地铲除官民以及贫富的分野来构建和谐社会,[4]而只能通过立法探寻和制度设计,努力构筑一种公平合理的社会环境,最大程度地达成广泛的社会认同和理解,在人的差异和分化基础上实现和谐相处、各得其所、共存共荣。这也就是我们所必须看到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社会公平和正义是相对的、具体的,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是一个长期奋斗的过程,要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在这一长期的过程中,“必须由一种可以主导和控制利益对立关系的力量来推动、维系与保障和谐,这就是法律,且只能是法律。……其中的原因在于:法律是一个以多元利益并存为基础的社会调整机制,是市场机制下国家权力调节经济社会的重要形式。只有运用法律手段,才能够充分保护市场主体追逐自身利益的权利,才能平衡社会矛盾,也才能够激励市场主体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进而从根本上消灭社会不和谐的根源——贫困”。[5] 促进社会和谐,必须加快法治进程。由“人治”向“法治”方向发展,是众多国家发展的路径。在古希腊和罗马法治实验的基础上,至近代,经过格老修斯、洛克、孟德斯鸠、贝卡利亚、卢梭等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鼓动,经过科克、边沁、华盛顿、杰佛逊、汉密尔顿、麦迪逊、罗伯斯庇尔、拿破仑等资产阶级革命家的实践,在西方确立了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6]从党的执政方式看,新中国成立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基本上沿袭了民主革命时期的领导方式,直接用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相应的权威,以至到“文化大革命”时期致使宪法和法律成为一纸空文,党、国家和人民遭到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教训极为深刻”。[7]历史的经验和教训表明,民主法治的价值正是在于通过人民对于政府和国家的广泛认同以及对于政治权力的直接间接的控制和意志的表达,而形成有效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机制并由此营造一种和谐的政治环境。没有法治也就没有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法治的进程与和谐的进程是一个过程。[8] 促进社会和谐,必须紧紧围绕和服务大局。法院工作必须讲政治、讲大局。紧紧围绕和服务大局,必须自觉把法院工作融入构建和谐社会、科学发展的大局中去思考、去谋划,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为目标,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作用,有效控制、缓和、化解和预防社会矛盾纠纷。不断提高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为党委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为之于未有,止至于未乱。”通过办理案件,注意发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发现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在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诱发的诉讼和突发性事件的苗头,为党委、政府提供综合性、预警性、前瞻性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防止个别纠纷转化为群体纠纷,民事纠纷转化为治安或刑事案件,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从源头上化解不和谐因素。 五、始终坚持将忠诚可靠、业务精通作为法院科学发展组织上的“硬保证”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靠的是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既懂政治、又懂法治的干部队伍,必须将建设一支忠诚可靠、业务精通的法官队伍作为法院科学发展组织上的“硬保证”,全面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司法能力建设,着力提高队伍素质,改善法院新形象。 着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实践活动,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定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立场,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始终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确保法官队伍思想上始终清醒、政治上始终坚定、作风上始终务实。 着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判断事实、适用法律、驾驭庭审、调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实体与程序、审判同服务等重要关系,不断提高审判水平,提高审判效率。注重向群众学习、向社会学习、向实践学习,尽可能把调解、审判案件放到农村、社区现场,既教育群众,也教育自己。通过实践促进司法能力不断提高。 着力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就是群众确信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和裁判结果都是严格依法进行的,对案件当事人是公正的,不存在枉法裁判的情形。内容包括确信法官的人格是高尚的,确信法官的法律知识是足够的,确信整个程序是公正的,确信法官在合议案件时发表的意见没有受到其他不当因素的影响。司法公信力首先要体现在司法公正上,有了公正才能产生权威。 着力解决好群众观念问题。坚持党的宗旨和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不能变;坚持党的路线,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优良传统不能变;坚持人民是历史的主人,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马克思主义根本观点不能变;坚持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与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真挚感情不能变。强调法官职业化、专业化,不能脱离社会,不能脱离人民,法官既是法律工作者,又是社会工作者,一切都是以增进与人民的感情、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群众权益为最终目的,做到密切联系群众,防止成为脱离群众的所谓司法“精英”。 注释: [1] 康为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8月28日第4版。 [2] 陈永辉:《王胜俊在全国大法官“大学习、大讨论”研讨班上强调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8月27日第l版。 [3] 王胜俊:《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8月27日第4版。 [4] 桑玉成著:《论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载《新华文摘》2005年第19期,第5页;原载《复旦学报》2005年第4期。 [5] 葛洪义著:《法律与“和谐社会”》,载《新华文摘》2005年第15期,第13页;原载《法学》2005年第5期。 [6] 何勤华著:《从法治社会到和谐社会》,载《新华文摘》2005年第15期,第1l页;原载《法学》2005年第5期。 [7] 肖扬著:《坚持依法执政提高执政能力》,载《新华文摘》2005年第5期,第11页;原载《求是》2005年第1期。 [8] 桑玉成著:《论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载《新华文摘》2005年19期,第6页;原载《复旦学报》2005年第4期。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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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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