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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多元化纠纷化解模式之初步探索与实践
作者: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院长 张建清 发布时间:2011-07-15 13:35:21
一切事物的发展都要经历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过程,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也需要不断丰富和发展。众所周知,司法是纠纷解决的重要途径,但司法不是万能的,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更加符合新时期纷繁复杂的纠纷解决和不同当事人的司法需求,也能最大程度地减少司法的限度带来的弊端。因此,在法治的框架内,合理构建以司法为主导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有效解决当代社会纠纷、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个理论难题和实践任务。 一、国内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对比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世界各国在纠纷解决和司法制度发展中的共同课题,其共性是:把多元化纠纷解决引入到司法程序,扩展了整个司法的观念、理念,发展出对整个司法改革的新思路。我国跟国外有共同的发展趋势,但特殊性在于我国司法制度最初建构时与西方不同:西方是以标准、经典、普通、正式的诉讼程序为基点来设计整个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而我国开始是以大众司法为基点来设计诉讼程序。 从我国整个诉讼机制来讲,多元化迹象刚刚开始。在国外,法院本身的多元化包括各种各样的专门法庭,如家事法庭、劳动法庭等,家事纠纷处理程序的特殊化,人事、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特殊化,已是大家的共识。另外,基层司法功能的再分割也非常重要。 近年来,我国正经历着西方国家早些年经历过的“诉讼爆炸”时期,法院面临的挑战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原来单一的审判制度和单一的纠纷解决方式,与当前日益复杂的审判实践已经严重脱节。这可能和我们坚持的“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这一定势思维有关,也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缺失不无关系。 二、我国提出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背景 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但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思想观念的变革,社会进入了矛盾易发、多发期,尤其是新矛盾和新问题逐步形成和显露,而且纠纷的类型增加,处理的难度加大。诉讼的激增使有限的司法资源不堪重负,而诉讼的长周期、高成本等弊端又给普通民众维护自身权利与利益制造了一定障碍,间接降低了司法的功能,群众对传统诉讼方式也多有怨言。 中国历来有重视和解、调解的文化传统。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和为贵”“调处争息”等思想体现了中国人对待纠纷的一种态度,那就是遇到纠纷更愿意通过诉讼外的渠道来解决。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恰好可以实现各种不同救济模式之间的良性互补,在整体上提高争议解决的质量,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在这一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从人民群众的需求出发,确定了“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点改革项目,在“三五改革纲要”中提出了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目标,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配合有关部门大力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扩大调解主体范围,完善调解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指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以调解作为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法既节省时间和费用,又可以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对社会而言,则可以减少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由此可见,在中国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经势在必行、蓄势待发。 三、因地制宜,探索构建适合山区法院的多元纠纷解决模式 化解社会矛盾,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也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生动实践。在这样的历史机遇下,永和县人民法院积极运用司法手段,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创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完善社会管理体系,为实现“十二五”稳定开局奠定了良好基础。 我们以固有的审判职能作为原点支撑,以诉讼作为阶段分界,将现有职能向诉前、诉后延伸,构建“事前引导、事中控制、事后规范”的多元纠纷化解网络,形成了以联席会议为依托的工作协调机制、以法院立案大厅为枢纽的案件分流机制、以审判法庭为平台的纠纷化解机制、以司法确认为保障的人民调解权威形成机制、以人民法院为主导的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机制五大“平台”,大力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力争让大部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一)事前引导——纠纷分流、指导机制 事前引导是人民法院在诉讼纠纷形成之前,采用适当介入的方法,积极引导、分流、指导,将矛盾及时化解。具体包括: 1、立案分流。也就是立案环节引导当事人选择合理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审查立案时,认为纠纷更适宜行政方式或仲裁方式解决或依法应当仲裁的,向当事人建议选择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处罚以及其他行政方式解决。经当事人同意,可以暂缓立案。法院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2、诉前引导。在立案时,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法院立案人员指导当事人暂缓起诉,建议当事人先找所在社区、乡镇的人民调解员或司法联络员进行调解。对于人民调解员调结的协议书,如果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今年6月底,永和法院开展诉前分流调解,由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27件,调结27件,调解率为100%。 3、立案调解。对符合立案调解的案件,由立案庭开展立案调解,经立案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案件,及时转入审判程序。同时,不断扩大立案调解、协调的范围,在开展民商事案件立案调解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立案阶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行政诉讼协调和执行和解工作。今年1至6月,永和法院通过立案调解调撤各类案件38件。 4、个案指导。对于乡镇、村委人民调解委员会遇到的疑难纠纷,要求法院协助的,联系法官就一般性法律问题和调解技巧进行指导。同时,法院与各乡镇、村委开通了预警通道,法院利用该通道及时向各调解委员会反馈在审理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防范建议;各调解委员会利用该通道及时向法院通报调解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潜在风险,便于法院提高预判能力和法律服务的及时性。今年以来,永和法院进行个案指导21件。 (二)事中控制——纠纷调控机制 事中控制是针对已经形成的诉讼纠纷,人民法院主动融入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积极搭建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协调与稳控,共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该机制具体包括: 1、鼓励非诉调解。鼓励其他纠纷调解组织参与矛盾调处。法院在立案、审理、执行、再审和处理信访的过程中,鼓励和促进各类非诉调解的运用,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群团组织调解、企业调解、律师调解以及由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主持的调解。鼓励和促进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2、设立联络网点。永和法院因地制宜,在人口密集的乡镇或村组设立便民诉讼网点,聘请了89名司法联络员办理预约立案、代收诉状、转交诉讼资料等事项,引导和帮助人民群众进行诉讼和其他纠纷处理工作;协助法院送达、现场开庭、就地执行等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协助进行沟通了解、调查反馈有关情况等工作。人民法院可以诉讼网点为依托进行巡回审判,开展委托调解等工作。 3、委托调解机制。永和法院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政府相关部门等联系,聘请特邀调解员,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如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委托街道、社区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宅基地纠纷及相邻关系纠纷委托土地部门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拆迁安置补偿、劳动争议案件、农民工工资纠纷等委托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等等。委托调解坚持自愿、合法、及时,调解期限30日以内,调解不成的法院及时审理。 4、审判分流提速。从审判庭分流出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案件,从普通程序中分流出大要案件由审判长、庭长审理。在民事审判业务庭成立速裁组,对于法律关系简单、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小的离婚、赡养抚养扶养、继承、追索劳动报酬、民间借贷等简单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今年1至6月,永和法院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136件,调解结案67件,撤诉结案21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结59 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43%。 (三)事后规范——典型个案示范及法律辅导机制 事后规范是在诉讼过程中和诉讼结束后,人民法院通过典型个案示范和法律辅导等举措,及时纠正问题,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具体包括: 1、典型诉讼示范。人民法院通过个案审理掌握苗头后,主动联络当事双方进行疏通、调解,帮助双方寻找问题根源和解决路径,规范双方在今后问题上的处理方法,确保在解决纠纷的同时,避免以后此类问题的发生。在此基础上,法院选择典型案件优先审理,组织关联人员旁听案件的审理和宣判,扩大判后答疑范围,向双方当事人澄清法律问题,消除理解误区,促使自动履行或自行协商,从而减少纠纷。 2、发送司法建议。法官通过案件审理发现存在的隐患后,及时向相关组织、个人发送司法建议,从问题、根源、危害及建议四个方面进行说明和指导,促使相关组织、个人及时堵塞漏洞。另外,在发送司法建议后,永和法院注重对于问题的回访,考察司法建议的实效性,从而逐步提高司法建议水平。 3、法律辅导机制。人民法院充分利用自身的审判资源,增强工作主动性。如法官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行法制宣传,对法律问题解疑释惑;法院发挥法律权威的优势,对其他纠纷解决主体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保证其法律效力;法官对基层调解组织进行法律培训,传授调解经验,提高基层调解员的调解能力等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和谐社会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是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无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多少种方式,所有的纠纷解决方式都有一个共同的价值目标,就是维护公正,恢复秩序。我们期待这样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越来越得到重视和完善,我们也有信心立足山区法院实际,积极运用司法手段,创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为实现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先行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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