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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能动司法理念 为内陆保税港区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作者: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张晓川 发布时间:2011-07-12 09:37:42
中国首个内陆保税港区——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叠加了空港和水港的双重服务功能。随着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的快速推进,保税港区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规范和调整市场经济运行模式,健全完善公平公正地维护各方经济主体利益的司法保障措施显得十分必要。我国的保税港区是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其目的在于通过将保税港区定位于“境内关外”的特殊经济监管地位,吸引国内外资本进入保税港区,从而带动保税港区及周边经济区域的繁荣。因此,保税港区在税收、金融、土地、人员及货物出入的监管措施方面都与一般经济区域不同。这种监管模式给保税港区所在地域的司法审判制度提出了挑战,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的特殊性在于它是“水港+空港”的双功能内陆保税港区,如何在保障经济发展的同时做到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案件的公正审判,这是重庆司法界面临的一个巨大挑战。 一、无法回避:司法面临的新挑战 1、对外展现司法形象 目前保说港区跨越2个行政区域,直接感受到来自保说港区案件压力的有辖区范围内2个基层人民法院,他们及其上级法院将面对更多的涉外民商事纠纷,其司法行为将更加直接地向外界展示重庆法院的司法形象。司法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最直接地展现一个国家及地方的法制环境。如斯德哥尔摩的仲裁委员会,英格兰伦敦仲裁委员会都是富有国际盛名的仲裁机构,其案件审理以公平、公正、高效、保密闻名于世,良好的软环境为当地经济发展带来了独特的竞争优势。因此,重庆司法审判系统能否审理好保税港区涉外案件,除了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外,还承载着塑造重庆地区公平公正司法环境的重任,其所反映出来的不仅仅是重庆的司法形象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出了中国的法治水平。 2、直面各种新类型纠纷 近30多年来法治化进程,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是,与国外法治现代化发展要求相比,仍然有很大差距。特别是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加快,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条件下,各种新类型案件不断凸现出来,如涉外破产、涉外BIT、电子政务纠纷等等。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是重庆对外经济发展的桥头堡,其诉讼纠纷既体现出涉外案件的共性,又逐渐体现出保税港一区双功能的内部特性,加强化对港区特色案件的预判研究,对重庆发展保税港区而言既是在探索中寻找经验,也是在发展中总结经验的过程。 3、直接为保税港区服务 法律的生命在于运用它来解决实际问题,司法的核心作用是服务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伴随着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司法服务职能的重点也在与时俱进。从时间段上来划分,港区封关运行以前,主要纠纷集中于房屋拆迁安置、房屋租赁、土地征地补偿等与港区土地征收相关的纠纷;港区封关运行初级阶段,更多的面对港区建设的劳务纠纷、各种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港区成熟运行以后,又将面临劳动争议纠纷,涉外买卖纠纷、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多式联运合同纠纷等;在港区运行的高级阶段,各种标的较大的融资租赁纠纷、港口作业纠纷、涉外财产权属纠纷案件将大量涌现。 二、未雨绸缪:保税港区纠纷的预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里暂行办法》规定,保税港区功能包括3大主要功能和9大具体功能,主要功能是指口岸、物流、加工功能;具体功能包括仓储物流,对外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随着保税港区经济功能的不断完善,产生的纠纷类型会越来越复杂,案件数量会越来越多。 (一)口岸功能纠纷 口岸功能主要包括2个方面:一是货物、人员、资金出入境相关的行政管理功能,其行使的是国家主权;二是行使港口基础设施提供的功能,包括港口建设、港口作业等功能。前者的纠纷主要集中于行政审判领域,包括对货物、人员、资金出入境监管制度不服提出的行政诉讼请求,后者的纠纷主要集中于港口建设引起的工程纠纷、劳务纠纷等。 (二)物流功能纠纷 港口物流是指以港口作为整个物流过程中的重要节点,在这个节点上形成的服务平台上所进行的物流活动。港口物流功能纠纷最能体现保税港区功能特点: 1、仓储物流纠纷。仓储物流是指利用保税港区便捷、优惠的条件,为中转、分销或加工的需要,在港区进行的货物储存。以洋山保税港区为例,洋山保税港区于2005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至2007年,区内已经有13个物流、加工项目入驻保税港区,总投资规模达20多亿元,其中有12家是物流仓储项目。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物流地产商,即通过购买土地自检仓库再出租或销售给其他的物流运作商,如普洛斯、新加坡丰树投资;二是物流运营商,即自身从事物流运作业务,为客户提供物流服务,如加拿大斯班赛-农工商集团,新加坡叶水福及礼才物流、中储物流。从洋山保税港区建设发展的经验来看,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前期建设中的仓储物流纠纷会占较大比例,其诉讼纠纷类型应当集中于涉港、澳、台、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仓储物流合同纠纷,同时由于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涵盖了空港和水港功能,其物流纠纷会体现出空港功能的影响因素。 2、国际采购纠纷。国际采购是指对采购进区的国际货物和进口保税货物进行出口集运综合处理和临港增值加工后向国内外分销处理。以大窑湾保税港区为例,其依托东北三省的资源优势,每年将2500万吨的粮食运往南方和国外市场。大窑湾保税港区北岸港区的发展目标是建设成东北亚汽车及零部件物流分拨中心。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地处长江中上游地区,其对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起到带动作用,因此,其国际采购的对象会主要集中于西部大开发所需商品上,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纠纷会包括国际、国内的商品买卖纠纷,以及与之相接的保险合同、代理合同纠纷等。 3、国际分销与配送纠纷。国际分销与配送主要是指对进口保税货物进行分拣、分配、分销、分送等配送分拨业务,或进行临港增值加工后向国内外配送。国际分销配送主要是利用了保税港区的特殊优惠政策,其主要纠纷类型也围绕保税商品简单的商业性加工和仓储展开。 4、国际中转纠纷。国际中转主要是指进入保税港区的国际中转货物和国内货物,可以进行分拆、拼装,再运送至境内外目的港。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的国际中转纠纷主要集中于商品装运合同纠纷及与之相关的保险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 5、商品展示及对外贸易纠纷。保税港区可以依托国际贸易,在港区内的特定场所展示供看样订货的展示样品,拓展国内外市场。商品展示功能最能体现重庆及其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特点,与之相关的主要纠纷类型会涉及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凭样品买卖货物合同纠纷,分批送货合同纠纷等。 (三)加工功能纠纷 与其他功能类型相比,加工功能由于是两路寸滩保税港区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功能的合作,其纠纷类型也最为复杂,不仅仅包括上述一般民事法律主体之间对于货物加工、仓储、保管、运送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也包括进出保税港区产生的海关监管纠纷。由于国内的保税港区一般的监管理念认为应当施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不干涉”的监管政策,而实践中,存在“一线难放开,二线难管住”的问题,且各个地方政府出于对本地保税港区发展特色、发展阶段等方面的考虑,会从灵活多变的角度执行上述监管理念。因此,对于保税港区的监管制度最容易产生以监管方式为核心的行政诉讼纠纷,由于缺少国家层面的统一立法,加之国家海关总署对保税区、保税港区的监管制度仅仅是笼统的规定,这方面的纠纷会成为未来司法处理的重点。 三、亮剑出鞘:保税港区纠纷的司法应对 面对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发展所带来的新类型纠纷,重庆司法系统应当精诚协作、共同努力加强对涉保税港区发展过程中所产生司法问题的研究,正确处理好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涉保税港区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 1、正确处理涉保税港区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首先,依照涉保税港区受案标的不同,合理分配不同级别法院的管辖权。从目前国内其他地区司法经验来看,主要是将涉保税港区案件放在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主要针对标的较大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事实上,不同地区伴随着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其基层法院的受案标的也在不断的调整,以上海市为例,2008年上海市基层法院受理千万元以上诉讼标的额的案件迅速增多且最高标的额已经达到5000万元。其次,对于保税港区涉外案件,按照涉外程度的不同,可以将涉保税港区案件分为一般涉外案件和重大涉外案件,分别由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所谓“重大涉外”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针对两路寸滩保税港区而言,何种案件是“重大涉外”有待三级法院系统的进一步界定。 2、正确处理涉保税港区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与国内其他地区的保税港区相区别,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突出的特点是“一区双功能”,即水港与空港功能的共同作用。这就对纠纷的地域管辖提出了挑战。具体而言,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的水港功能主要地处江北区,而空港功能主要地处渝北区,如果两区各自为政,将来在审理相似案件时很容易产生对同一问题有不同认识的情况,“同案不同判”一方面有失统一裁判规则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增加案件上诉的处理难度,上级法院将面临更大的压力。如何处理双功能港区带来的地区管辖纠纷,是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发展带来的新挑战,解决这一问题的明智之举是某类跨区案件指定由一个法院归口审理。 3、正确处理涉保税港区纠纷案件的特殊管辖。首先,正确处理一般法院与海事法院之间对涉保税港区案件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分别规定了我国一般法院系统与海事法院系统受理案件的管辖权分,两个司法系统各有分工,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的涉海事特别管辖案件的纠纷应当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其次,正确处理好涉港区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目前,重庆地区的知识产权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基层法院中仅少数法院有管辖权,因此,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应当由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或者赋予保税港区所在基层法院管辖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权能。 4、正确处理涉保税港区纠纷案件的国内司法审判与国际仲裁。目前,国内唯一一起提交国际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案件是“香港居民谢业深(Mr.Tza Yap Shum)诉秘鲁政府案”,谢业深援引1994年《中国-秘鲁双边投资条约》(《中国-秘鲁BIT》),以秘鲁政府为被申请人,未经东道国同意,径自单方向《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ISCSID)申请仲裁,声称秘鲁政府对他在秘鲁境内设立的一家鱼粉公司采取了征收措施。ICSID仲裁庭于2009年6月19日专门先做出管辖权裁定,确认他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截止2006年底,中国已经签署了120个BITs ,在数量上跃居世界第二,仅次于德国。虽然涉保税港区的BITs投资争端公约尚未在国内出现,但最近两年,新订立BITs越来越倾向于抛弃国内司法管辖,而直接将案件送交ICSID仲裁庭仲裁的现象,上述谢业深案即是其中一例。中德最新修改的BITs中也体现出这种发展倾向,该BITs第9条规定允许投资者根据自己的权利,在于东道国发生争端时诉诸国际仲裁庭。因此,重庆保税港区的建设应当突出对双边BITs投资的关注,避免违反中国与他国间因BITs投资问题提交国际仲裁庭事件的发生。 (二)统一涉保税港区新类型案件的审判尺度 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对于重庆而言是新的事物,而如何发展内陆保税港区,特别是如何发展“水港+空港”双功能的保税港区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而言也是新鲜事物。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最重要的是统一司法的裁判尺度,出台对涉保税港区案件的具体审判管理办法。比如,审理涉保税港区海关监管尺度的问题,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尺度问题。应当说,统一审判尺度,不仅仅是保税港区司法审判实务的必然要求,也是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要做好此项工作,必须加强案例基础上的实证研判。 (三)健全审判组织机构打造高素质法官队伍 审理涉保税港区案件会对司法审判组织和法官素质提出新的要求。就审判组织的建立而言,涉及制度和体制层面,在次不详细探讨,建议在现行体制下可以做一些权限范围内创新,主要从专业化审判、节省司法资源、整合力量配置方面进行一些变通处理。保税港区案件对法官素质的新要求是显而易见的,除了职业道德层面的规范之外,最为急迫的是法官知识技能的提升。首先是对于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相关贸易术语及其使用方式的熟悉,如Incoterms 2000及Incoterms 2010;其次是对国际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的熟悉,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其最新变化;然后是对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熟悉,如海牙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等;其他还包括国际贸易保险制度、委托代理报关制度、电子政务支付制度等与国际经济贸易相关领域知识的熟悉。这些知识技能的提升,必须要加强培养,可以向海事法院或上海等发达地区法院外派锻炼,也可以商请政法院校定向培养。 审理涉保税港区案件的司法审判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英语知识储备。审判人员虽然不是面面俱到,且在涉外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有英语翻译来协助司法审判,但是涉外英语翻译本身并不针对专业领域,因此,很多英文合同的翻译会与原文产生较大的差异,如果法院据此裁判,虽然不会造成司法上的错案,但不利于对涉港区案件调研工作的开展。因此,对司法审判人员英语知识的储备要求显得尤为重要,培养复合型专家法官人才势在必行。 总之,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对重庆司法带来的是前所未有的挑战,也是跨越发展的机遇。面对挑战人民法院不能缺位,正确的态度是直面挑战积极应对,更加牢固地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加强对涉保税港区纠纷的调研和探讨,不断提升和超越司法能力的局限,为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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