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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几点思考
作者: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院长 钟广 发布时间:2011-07-08 16:58:50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阶段,各种利益诉求不断,各种社会矛盾凸显,这为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压力。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胡锦涛总书记深刻地指出:“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因此,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首要任务。 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建设与和谐社会理论的深化,其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主体,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必须立足自身的职能定位和工作职责,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发展,抓住根本点,找准突破点,把握关键点,坚持能动司法,强化司法审判的延伸功能和服务功能,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一、抓住根本点,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依法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是当前人民法院参与社会建设与管理的主要任务。要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于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努力从根本上化解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切实发挥司法这一纠纷终结机制的作用,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一是在司法理念上,要把化解矛盾作为法院的工作重点,要求案件做到案结事了,当事人服判息诉,避免简单案件复杂化、当事人矛盾社会化。二是在目标追求上,首先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公正司法,从法律上化解已经形成的矛盾;其次要注重从根本上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仅实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消除了当事人之间心理上的敌视与对抗,同时最大限度地消弭了当事人藐视以致对抗社会的心理态度,增强与社会的共容性;再次要通过审判执行案件,协助党委、政府解决好在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三是制度建设上,要加强审判权力运行、审判管理调度、审判绩效考核等审判管理机制建设,加强司法民主、司法公开,优化内外司法环境,优化解决矛盾纠纷的实际效果。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惩治犯罪只是手段,通过惩治犯罪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预防犯罪发生、促进社会和谐才是目的。法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做到有利于惩罚犯罪,防止打击不力;有利于促进和谐,防止打击过度;有利于预防犯罪,减少重罪发生;有利于改造罪犯,减少重新犯罪。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通过案件审理惩罚犯罪、震慑犯罪,实现预防犯罪、维护稳定、减少对抗、促进和谐的目的,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量刑规范化的目的就是要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量刑的公正和均衡,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更好地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从而更好地履行社会管理职能。 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是在目前“矛盾凸显期”,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应时调整。强化调解工作契合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矛盾纠纷高发且日趋复杂的当今社会,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有利于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人民法院要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积极探索刑事自诉案件调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认真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尽量化解当事人怨恨,缓和对抗情绪。做好行政案件协调工作,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官民和谐。积极促成执行和解,最大限度地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同时注重规范调解工作,对不能调解及调解不成的,及时依法裁判,切实发挥调解和判决两种结案方式在化解矛盾中的作用。 以司法公正促社会公正。当前的许多社会矛盾,都是源于经济发展的同时,社会管理没有跟上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社会不公。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任务就是解决社会不公、促进社会公平,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公正也是对司法的本质要求,公正的司法可以彰显社会公正,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公正的审判会化解矛盾、平息纠纷,不公正的审判却会激化矛盾、制造纠纷。因此,必须立足维护司法公正,并以司法公正促进社会整体公正,实现整体法治环境的优化。要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实质,在全社会倡导程序公正,更加注重对弱势一方的法律保护,实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统一。要全面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深入推进法院审判管理,全力提升司法形象,提高公正司法与廉洁司法能力。要注重加强民意沟通,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增强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缩小司法价值判断与社会价值判断的差异,实现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的价值重合。 二、找准突破点,通过推动社会资源整合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当前,大量矛盾纠纷涌入法院,诉讼案件总量急增,而且案件的处理难度和复杂性不断增大,可以说司法陷入了某种程度的“过载”状态。新的形势下只有多元化的治理主体,对社会治理力量进行整合,才能更好地进行社会管理。 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满足多元化心理需求、化解多元化的矛盾纠纷的必由之路,也是社会管理创新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法院是解决纠纷的专门机关,也应当是多元纠纷解决的主力军、推动者,应当发挥主导作用。要主动争取党委的统一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在坚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司其职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司法的引导、保障、促进作用,与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等组织密切配合,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法律指导,积极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促进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化解社会矛盾的良好局面。 健全社会矫正机制。完善犯罪矫正机制,加强特殊人群帮教,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之一。案件的审理开始,矫正工作实际已经开始,办案法官要充分意识到这一点,把案件审理过程当作对罪犯犯罪心理和行为的矫正过程,特别是对未成年犯罪,要坚持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时时处处体现司法的关怀和社会的温暖。法院要加强与检察、公安、司法、乡镇、社区等部门的紧密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积极构建社区矫正与审判工作的联动机制,将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贯穿于刑事审判的全过程。要对重点矫正对象实行不定期的回访考察,掌握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生活情况,协助相关单位解决其问题和困难,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 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机制。这是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保障,也是创新社会管理的必备环节。当前,由于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导致矛盾升级的问题在司法审判领域非常突出。法院要为当事人提供相对公平的诉讼环境,保证困难的当事人能够打得起官司。要贯彻好减缓免交诉讼费政策,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享有平等的诉讼机会,不输在起跑线上。进一步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行为,拓宽救助范围,建立特困刑事被害人、特困申请执行人和特困信访人员救助制度,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确保特困当事人及时得到社会的关怀。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当前市场经济大潮中,社会信用缺失的现象不断蔓延。构筑诚信大厦,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一方面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支持、鼓励、保护守信者,旗帜鲜明地制裁、惩罚失信者;另一方面,法院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引导当事人依法履行生效裁判义务。如通过完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与公安、工商、金融、国土、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运用执行联动机制,加强对诚信缺失人员经营活动的限制,增强执行威慑机制的实效,引导全社会增强诚信意识,促进法律秩序的形成。 三、把握关键点,通过发挥司法服务职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司法服务职能是现代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是司法职能演化的结果,属于审判职能的延伸功能。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可以采取主动延伸功能,发挥司法服务作用: 发挥社会风险预警功能。通过加强对各类诉讼案件情况的综合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第一手资料,建立审判信息评估分析机制,深入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反映在司法领域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完善对社会问题审判信息预警工作机制,为党委、人大、政府依法决策提供前瞻性、有价值的参考。切实加强对不稳定因素的排查摸底,特别是审理矛盾比较尖锐的重大敏感案件,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做到事先研判,准备在前,应对有方,防止因工作措施不当影响社会矛盾化解。 加强司法建议工作。针对在审判、执行、信访等工作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堵塞社会管理漏洞,提升各环节的社会管理水平,推进完善社会管理机制,防止因工作措施不当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避免或减少因社会管理不当引发的矛盾纠纷。同时,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在司法领域引发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的研究,及时归纳社会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共性法律问题,为社会管理决策提供重要依据,促进社会新型管理秩序的形成。 加强司法宣传工作。通过建立巡回审判、车载流动法庭等形式,促进审判方式管理创新,以达到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开展法律服务宣传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法律“五进”活动,开办法制讲座,通过走访的形式向群众发放法制宣传材料的方式,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与报纸、电视台合办法制栏目普及法律知识,广泛进行宣传,弘扬法治精神,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我们认识到,社会管理创新的内涵丰富而深刻,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为法院解决工作难题、实现科学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应当紧跟时代步伐和社会形势发展,紧紧抓住这一历史机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坚持能动司法、和谐司法、为民司法、廉洁司法和公正司法,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全面提升整体工作水平,努力实现人民司法事业的跨越式发展,为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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