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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致残诉求按约履赔 陈案调解事了案结
发布时间:2011-07-06 08:54:5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司中轩 王勐视)
39年前因公帮工致残,多方协调,公社达成协议按约定支付伤者余木沛医疗费、生活费。时事变迁,公社撤并,原定协议未能履行,余木沛生活费无着,遂诉求法院讨公道。近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顺利调结这起“官民”纠纷,近40年的旧案得到解决。
1972年2月,余木沛在为丰都县长坡公社八大队四队运输氨水过程中不幸翻车造成其左大腿骨折,后截肢,花去医疗费230元。1974年10月,经当时的石柱县法院与丰都县法院联合派员组织余木沛、余所在的三树公社、余帮工的长坡公社调解,达成了协议。约定由长坡公社负担余木沛的医疗费和两年口粮计400元,余木沛今后的一切生活、截骨费用等由其所在的公社、大队、生产队解决。协议达成后,长坡公社依约兑现了赔偿款。 三树公社每年向余木沛支付240元,丰坪大队三队支付60元,共计300元。1984年,社政合一体制解体,余木沛所在的三树公社丰坪大队三队变更为现石柱县下路镇湖海村豆磅组,丰都县长坡公社八大队四队变更为现丰都县龙河镇中和场村二组,余木沛再以没有领到生活费。1999年余木沛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三树乡政府支付生活费被驳回。 2010年5月,余木沛向法院起诉,请求石柱县下路镇人民政府、下路镇湖海村委会、湖海村委会豆磅组及丰都县龙河镇人民政府、龙河镇中和场村委会、中和场村二组、下路镇红岩社区居委连带支付其生活费等及2009年起至死亡时止的生活费共计36万元。石柱县下路镇人民政府等被告认为,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余木沛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协议对各方的责任已作了明确约定,且协议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长期的、不间断的支付关系,其诉请的部分生活费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根据约定,原长坡公社已经履行了义务,余木沛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不应得到支持。而三树公社并未履行义务,下路镇人民政府、下路镇湖海村委会、湖海村委会豆磅组系由原三树公社、丰坪大队、丰坪大队四队相应变更而来,理应履行相应义务。遂判决上述三被告连带支付余木沛1997年至2008年的生活费21760元,假肢安装费27500元,并从2010年起,按市统计局统计的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平均生活费支付标准支付余木沛上一年度的生活直至余木沛死亡时止。 一审判决后,余木沛、石柱县下路镇人民政府、下路镇湖海村委会、湖海村委会豆磅组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合议庭考虑到其生活确实困难,而下路镇人民政府、下路镇湖海村委会、湖海村委会等不是直接责任人,且其财力有限,遂组织各方进行调解。 重庆四中院法官与余木沛耐心沟通,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石柱县下路镇人民政府一次性支付余木沛2011年7月以前的生活费4万,此后,下路镇政府尽力帮助余木沛解决社会养老保险并承担费用,在余木沛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前,下路镇政府每月支付余木沛200元生活费。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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