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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基层社会资源 激活基层组织活力 维护基层和谐稳定
基层法院参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与探索
作者: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梁根生   发布时间:2011-07-05 11:51:32


    作为处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线的基层人民法院,面对新的历史时期党和人民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面对“社会管理创新”这一全新命题,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应当如何创新性地开展工作,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一直是我们努力思考的问题。2008年以来,河间法院以能动司法为切入点,以化解诉前矛盾纠纷为着力点,不断深化“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整合基层社会资源,激活基层组织活力,夯实农村基层基础,探索司法参与、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基层司法工作模式——“一乡一名法官,指导一个社会法庭”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在破解司法难题、化解社会矛盾、参与源头治理、提高司法权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达到了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既定目标,取得了党委满意、群众支持、各界欢迎的良好效果。《人民法院报》、人民网、《河北法制报》、河北电视台、《沧州日报》等多家媒体进行报道,省委快报特刊推广河间法院的工作经验。河间法院三年来的探索,为基层法院参与基层维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也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一、“一乡一名法官,指导一个社会法庭”工作机制的产生背景

    近年来,我国社会进入快速发展和急剧转型时期,社会矛盾也进入了易发、多发期,纠纷类型增加,处理难度加大,纠纷数量也呈上升趋势,大量矛盾纠纷涌入法院。而审判实践证明,由于诉讼的对抗性,很多民间纠纷由诉讼途径解决,效果并不理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突出。而且,由于诉讼所具有的程序复杂、周期长、费用较高等特点,群众“诉讼难”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群众“不愿打官司”的传统心理和化解矛盾纠纷的现实需求之间存在着矛盾。

    “群众利益无小事”。面对困惑,我们转变作风,深入群众,到基层实事求是地摸情况,脚踏实地地搞调研,坚持在对难题的思索和解答中,探寻新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

    通过深入调研我们发现,现阶段法治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司法功能有限、司法权威不足、司法资源短缺的问题,仅靠法院单打独斗很难完成社会矛盾化解的艰巨任务。虽然激增的案件将法院推到了化解矛盾的最前沿,但社会矛盾的洪流如果只有一条泄洪渠,疏导作用还是有限的。不同的矛盾纠纷各有适宜的解决方式,所以,发挥基层社会的自我管理职能,将一部分社会矛盾还原到社会解决,就显得非常必要。

    王胜俊同志指出:“人民法院必须从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见证司法、监督司法、支持司法的实践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和答案。”深入群众、寻求答案的过程让我们坚信,整合、调动多种社会资源共同构建矛盾纠纷化解网络,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一种实践性探索。以“人民战争”的态势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矛盾化解主体的多元化,这不仅能够体现司法的人民性,体现我国人民司法制度的政治优势,而且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方式。

    为此,我们及时更新理念,立足基层实际,结合基层特点,以司法之力整合市、乡、村三级多种社会资源,密织高密度、多层次、全覆盖的矛盾纠纷排调网络,使现有的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能够相互衔接、形成合力,快速有效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同时,通过这种以人为本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使群众不进入诉讼程序而能达到化解矛盾纠纷的理想效果,可以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一乡一名法官,指导一个社会法庭”工作机制的形成和运行方式

    自2008年至今,“一乡一名法官,指导一个社会法庭”工作机制经历了两个阶段。

    (一)“一乡一法官”阶段

    2008年,我们实施了法院主导下多种社会力量共同化解诉前纠纷的“一二三”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一”:一乡一法官。在全市20个乡镇每个乡镇设立一个“法官办公室”,配备一名法官,定期或预约到乡镇接受群众求助,提供法律咨询,就地调解该乡镇摸排出的各类诉前纠纷。“二”:“网络”和“网格”。“网络”指在法院调解庭的统一协调、指导下,由市、乡、村调解人员等多种社会资源形成严密的、多层次的诉前矛盾纠纷排调网络。“网格”指哪个乡镇区域内出现的什么纠纷、由谁、在多长时限内解决。工作程序是矛盾纠纷一经摸排出,就由调解庭参与并协助该乡镇基层民调组织、人民调解员先行调解,做到“小事不出村”。如调解不成,则由驻乡法官协同相关行政机关或者群团组织、市、乡两级“三位一体”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的人员、人民陪审员、廉政监督员等再进行第二轮调解,做到“大事不出乡”。仍然不能解决的,引导群众进入诉讼渠道。两年来的实践证明,经过两轮、多次不同形式的诉前调解,纠纷化解率在80%以上,只有不到20%进入诉讼程序,且经过努力,这些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也绝大多数以调解结案。“三”:贯彻“大调解、大和解、大化解”工作理念。

    (二)“一乡一法官,指导一个社会法庭”机制的形成

    2010年3月开始,河间法院大胆进行了社会法庭试点工作。社会法庭,就是由具有一定社会威望和调处社会矛盾纠纷能力的普通群众(即社会法官)以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社会组织,基本特征是普通群众自主、自治解决纠纷。社会法庭受理村民间的婚姻家庭、相邻权、农村土地承包、民间小额借款等民事纠纷。社会法官负责对纠纷进行调处,调解后由社会法庭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对社会法庭进行业务指导,指导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各乡镇法官办公室的驻乡法官完成。“一乡一名法官,指导一个社会法庭”工作机制也就此完成。

    河间法院“一乡一名法官,指导一个社会法庭”的工作机制,实现了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紧密衔接和良性互动。

    1、管理衔接

    一是人员管理的衔接。社会法官由在当地具有一定威望、具备一定调解工作经验、处事公道、群众信任的人担任。在全市102名社会法官中,村干部、人民调解员有97人,其产生要经乡镇党委政府领导推荐、法院严格把关并进行上岗培训、报政法委备案三个必经程序,最后由河间法院颁发聘书。二是机构管理的衔接。在市委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社会法庭由乡镇党委行使日常管理的职能,为社会法庭提供办公场地及资金支持,法院负责业务指导。

    2、程序衔接

    除群众主动申请社会法庭进行调解和乡镇委托社会法庭进行调解的案件外,河间法院对立案中发现的属于社会法庭受理范围的案件,立案庭先不审查是否符合立案要求,而是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转交调解庭,由调解庭为社会法庭出具“诉前调解联系跟踪单”,指导社会法官进行调解;同时通知该乡镇法官办公室的指导法官对案件进行登记,跟踪案件的调解进程,及时提供业务指导。社会法庭调解不成的,转入法官办公室,由法官进行诉前调解。为了增强指导法官的责任心,河间法院明确要求实行首接负责制,规定案件诉前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仍由该指导法官负责到底。

    3、机制衔接

    一是建立联动机制。河间法院驻乡指导法官、社会法官与基层组织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联动合作,对涉及农村社会秩序稳定的各种矛盾及时发现,实时监控,实现了对矛盾隐患因素的监测、防控、疏导,及时发现和消除不稳定因素。二是建立业务培训机制。人民调解员是社会法官的主力军,河间法院与市司法局共同对社会法官进行法律专业知识和人民调解相关知识的培训,节约了培训成本,提升了培训效果。

    4、效力衔接

    为了支持、配合《人民调解法》的实施,运用司法权对人民调解工作给予支持和保障,河间法院规定,对社会法庭出具的调解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属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利益,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或变更法定事由的,应确认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以此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法院确认社会法庭调解协议效力的,依法作出确认决定。确认决定送达双方后生效,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一乡一名法官,指导一个社会法庭”工作机制的特点和在参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主要成效

    (一)诉前纠纷“网格化处理”:整合多种农村社会资源共同化解社会矛盾,利用司法的指导功能促进社会管理

    通过“一乡一名法官,指导一个社会法庭”工作机制,很多复杂棘手的矛盾纠纷化解在了诉前,河间法院的信访工作形势持续好转,不仅摘掉了“信访大户”的帽子,而且,虽与北京近在咫尺,奥运会、国庆六十周年庆典、世博会期间,无一进京赴沪访,连续三年多无新访发生;由于大量矛盾纠纷在诉前得以化解,2009年河间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数量十年来首次实现回落,且降幅达到了14.4%,在此基础上,2010年又下降6.9%。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使“民转刑”案件锐减,2010年河间市故意伤害案件同比大幅下降下降22.61%,全市刑事案件减少16.23%,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一乡一名法官,指导一个社会法庭”工作机制的推行,实现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河间法院警力全面下沉,以司法之力整合多种社会资源,与乡镇、村基层组织和民调组织紧密合作、优势互补,实现了矛盾纠纷第一环节、第一时间的“一站式”解决,把大量民间矛盾消弭在萌芽时期,化解在诉讼之外,真正实现了司法调解与其他调解方式的无缝衔接,构建起了一道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的防火墙,夯实了农村基层基础,有效促进了社会管理创新。

    (二)农民当“法官”:以司法之力助推农村民间组织自主、自治调处矛盾纠纷,提高社会自我管理的能力

    2010年3月,河间法院将首个社会法庭设在该市唯一的回族乡――果子洼乡,其后迅速推开。推行社会法庭工作的时间虽然不是很长,但见效非常快,效果非常好。一是从源头上化解了民间纠纷。在法官的业务指导下,德高望重的社会法官利用自身来自民间、熟悉民情、案情、风土人情的优势,积极调处,从源头上化解了很多社会矛盾,切实做到了“小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如社会法官化解的一起纠纷中,两户邻居因相邻权纠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两家矛盾激化,在殴斗中双方均有人员受伤,一方当事人为此事多年上访,并多次进京。社会法官经多方努力,协调一方当事人将自家40余年树龄的大树刨掉,保证了另一方出入畅通,两家三案多年矛盾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二是维护了辖区社会稳定。法官办公室和社会法庭将矛盾消化在内部和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为辖区社会稳定奠定坚实基础。在果子洼社会法庭调处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一汉族群众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的回族群众死亡,后因双方未能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死者家属召集近200名回族群众要将死者尸体从坟中扒出抬往汉族群众家中,并声称如不能妥善解决就将尸体抬至市政府,一场有可能导致民族矛盾的群体性事件即将形成。关键时刻三名社会法官及时到场,制止了回族群众的不理智行为,并深入两家做工作,11天后,款项赔偿到位,案结事了。一年来,社会法庭所办案件呈现结案率高、自动履行率高、办案效率高、群众满意度高等“四高”的特点,社会法庭受到辖区群众的普遍认可和欢迎,很多群众已经把社会法庭作为化解纠纷的首选。三是发挥出了司法手段的规范作用。在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的框架下,由于有了司法权威的支撑和法院专业人员的“技术支持”,民间资源的巨大潜力被激活;由于有了民间力量的广泛参与,司法资源也实现了效益最大化,司法手段更好地起到了规范基层管理的作用。四是满足了群众的司法需求。法庭辖区群众不交费用、不伤和气、不用奔波就能以简便、非诉讼的方式就地解决纠纷,司法需求得到满足,很多群众在遇到纠纷时第一时间向社会法庭求助。五是有效缓解了法院压力。在法官办公室的指导下,社会法庭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在诉讼之外、法院之前,有效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河间法院“一乡一名法官,指导一个社会法庭”工作机制构建以来,得到了党委政府的认可,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欢迎。目前,20个社会法庭遍布全市每个乡镇,社会法官的人数达到102人。2010年11月18日,河间市委政法委召开现场会,全体社会法官在现场会上进行了集体宣誓。省人大代表郑保忠评价说,社会法庭将社会调解资源中的精华组织起来,赋予庄严的法律形式,由法院给予法律指导,帮助所在乡镇化解纠纷,这是在当前形式下化解社会矛盾的有利探索,更是一件利党利民的大好事。

    (三)不打官司不花钱“纠纷搞定”:为基层稳定提供便捷途径,降低农村社会管理成本

    让利于民,这是河间法院“一乡一名法官,指导一个社会法庭”工作机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河间法院通过整合多种社会力量,在法院之外、诉讼之前,设置了一道对社会矛盾进行分流、疏导、过滤的程序,畅通了非诉讼的纠纷化解渠道。矛盾纠纷一经摸排,就得以在不收取任何费用的情况下进行调处,处理方式灵活多样,并不拘泥于诉讼程序,大量的矛盾纠纷不再以“对簿公堂”的方式解决,群众足不出户、不用花一分钱也能把纠纷化解于无形,极大地减轻了群众的心理压力和经济压力,缓和了矛盾双方关系,为群众提供一种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矛盾纠纷化解方式,使群众的司法需求得到了更好的满足,在基层为社会和谐稳定打造牢固的第一道防线。仅2009年至今,就有近800件矛盾纠纷被化解在了诉前和萌芽状态,消弥在了“案发现场”,做到了“矛盾不上交”。民间纠纷便捷、经济的处理方式,切实降低了农村社会管理的成本。

    (四)基层动态“实时监控”:了解基层群众诉求,及时发现、弥补社会管理漏洞

    基层承担着繁重的维稳任务,河间法院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司法的服务和延伸功能,通过与基层的互动和共建,实现对矛盾隐患因素的监测、防控、疏导,及时发现和消除不稳定因素,脚踏实地地用司法手段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扎实有效地协助规范基层管理。一是突出联动性。驻乡法官、社会法官与基层组织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联动合作,对危及农村社会秩序稳定的各种矛盾及时发现,实时监控。河间市留古寺镇的张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将王某诉至法院,由于王某是将不属于自己的第三人的土地与原告进行了互换,所以法院判决王某返还原告的土地经营权和土地补偿款。原告申请执行后,王某不但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还对亲友声称要进京赴省“要个说法”。村干部立即将王某的矛盾即将“上行”的消息告知了留古寺镇法官办公窒的驻乡法官。驻乡法官一方面协调村内民调员作王某的思想工作,一方面立即进行深入调查,了解案件症结所在后立即与留古寺镇的政法书记取得联系,请他帮助调协两个村的村委会共同解决。经过多方共同努力,历时五年、涉及两个村的连环换地纠纷终于得到了妥善解决,一起上访隐患得以消除。二是突出前瞻性。广大法官在贴近群众、深入基层了解社情民意的同时,切实关注人民群众对社会管理创新的需求,同时,及时发现社会管理的盲区和死角,并从法律角度向基层组织提出合理化建议,同时积极通过司法建议等手段尽力弥补农村社会管理中存在的漏洞。三是突出针对性。三年来20个法官办公室现场接待求助群众1500余人次,就地调解案件230余件,指导调解诉前矛盾纠纷350余件,辅导、培训民调组织成员700余人次,掌握了大量涉及基层社会稳定的第一手资料,并有针对性地制作法制宣传手册600余份,深入农村发放,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通过深入基层,法院对本市农村矛盾发展态势的认识更为清晰,对矛盾多发区域、重点群体和重点案件的关注更直接。对农村的突发纠纷,法院可以及时调度相关人员提前介入,提高了解决的效率和效果。

    四、几点启示

    (一)司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司法工作的实践一再证明,坚持党委、政府的领导是成功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河间法院“一乡一名法官,指导一个社会法庭”工作机制的成功也是如此。机制的整个推行过程都得到了市委的大力支持,市委政法委在调动各种社会资源的过程中、在社会法官的选任中主动承担起了牵头作用;市委政府主要领导多次指示有关部门,要保证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切实解决“社会法庭”创建和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市委副书记赵亮同志对社会法庭的职能定位、工作重心、发展方向等均作出重要指示,市委政法委书记贠广志同志上任以来第一项工作就是为社会法庭揭牌,并明确要求全市20个乡镇必须全部建立社会法庭。这都为我们工作机制的成功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司法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

    人民性是法院工作的根本属性,法院一刻也离不开人民群众。我们的工作不应该是板起面孔,高高在上的,也不应该是脱离群众,单打独斗的。我们的工作过程应当是群众参与司法、见证司法的过程。历史证明,群众路线是我们的党不断取得胜利的关键性法宝之一。司法工作的实践也证明,群众是司法的根本目的和最高追求,群众也是司法发展和保持生命力的唯一动力。我们在探索的实践中深刻认识到,要想取得司法工作的成功,必须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回应群众需求,同时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司法工作的热情。

    (三)能动司法要找准与自身工作的结合点和切入点

    能动司法是时代对司法的新要求,更是人民对司法的新期待。但是能动司法必须立足自身的职能定位和工作职责,努力找准工作切入点,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机制的探索过程中我们感觉到,我们虽然是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但由于我们找准了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我们机制得以顺利推进。

    (四)创新要立足工作实际

    时代发展日新月异,人民法院面对的任务也在不断转换,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地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但创新必须立足自身实际,分析形势,研判规律。我们的“一乡一名法官,指导一个社会法庭”工作机制,是我们在破解制约自身工作的瓶颈问题的过程中取得的一种创新成果,更是我们面对河间实际,立足区域特点,着眼基层、融入基层、植根基层、依托基层,正确分析判断基层实际,积极回应基层群众司法需求的实践的产物。

    (五)制度设计要实事求是

    解决法院工作中的现实问题需要一种长远的制度安排,创设制度必须符合审判规律,要实事求是。我们之所以进行这样的制度安排,是因为我们深刻地认识到,我们以往的司法审判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往往只能做到扬汤止沸,无法真正实现釜底抽薪。要想从根源上化解社会矛盾,就要到矛盾生成的那片土壤上去寻求解决之道,寻求一种适合国情,适合本地乡情、世情、风土人情的解决之道,寻求一种最易于被本地群众接受的解决之道。正是由于我们的制度设计实事求是,切合本地实际,它作为一项新鲜事物,才会如此迅速地被接受和推广,没有出现任何“水土不服”的现象。

    对于社会管理创新这一新课题,人民法院有必要积极创新司法服务方式,推动社会管理思路、体制、机制和方法的创新,切实提高与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相关的社会管理工作水平。河间法院“一乡一名法官,指导一个社会法庭”工作机制虽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由于是一项创新性工作,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过程,工作中难免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予以加强和改进,使之在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中发挥出更强大的生命力。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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