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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法院一审审结一起重大贩卖毒品案
发布时间:2011-06-30 13:18:52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震 赵帅)
近日,江苏省睢宁县法院一审审结一起重大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刘前盛贩卖冰毒共计80克,被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五万元。
被告人刘前盛,绰号“矮子”,四川成都人,曾两次因盗窃罪被判处刑事处罚。2010年7月份左右,刘前盛从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刘应顺(另案处理)手中,以每克3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化学名甲基苯丙胺)10克,2010年7月底,又从刘应顺手中赊购约70克冰毒,计20000元。后刘前盛将所购毒品带到睢宁,除自己吸食外,还和朱金宝(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十五次,在睢宁县东北小区、睢宁县城城北排档、睢宁县文学路等地,将其中20.7克冰毒出售给李某、王某某等人吸食。 2010年8月25日,睢宁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对刘前盛在睢宁的住处进行搜查,扣押冰毒共重40.9克,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6.2%。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前盛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数量达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当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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