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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推动法院科学发展的几点思考
作者: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赵树野 发布时间:2011-06-27 13:38:48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既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也是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保证。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矛盾深刻变化的时代,人民的诉求反映在诸多变化当中,新的形势下,人民法院更应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认真听取人大的意见和建议,将监督工作落到实处,通过监督工作,不断促进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向更加向科学的方向发展,不断促进法院队伍建设向更加职业化的方向迈进,树立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良好形象,助推法院工作更加科学发展。
多年来,嫩江法院在县人大及常委的正确监督下,取得了多方面的可喜成绩,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以及在监督工作方面的对接,仍应从多方面进行加强与制度健全,形成人民法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长效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制约。 一、强化人大监督观念,切实做到对人大监督工作的思想认同。 在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工作中,应树立监督是爱护、是支持更是一种促进的理念,而不能认为人大监督是对法院工作的束缚,是挑毛病、找别扭,是和法院对着干。人大监督工作到位,更能保障与促进司法权的公正运行,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是树立大局意识。要从政治的高度理解人大监督对法院工作的促进意义,人大监督工作既是民众意见的一种代言方式,同时也是民众的眼睛,对法院工作的所作所为进行监督,它不仅限于表达民众的意志,更是要促进法院工作向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发展。应将人大监督工作放在法院整体工作中进行全盘考虑,通过建立健全相应的法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工作机制,使人大监督与法院工作有机结合,达到法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立法目的。 二是树立主动意识。在人大对法院监督工作中,法院要主动接受人大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评议、队伍建设的意见反馈、个案监督等工作。除每年一度的工作报告外,还应就法院全面工作做定期汇报,专项工作随时汇报,人事任免等工作要做好事先报告;积极主动接受人大的询问和质询,对人大提出的质询事项,要做到领导负责、明确分工、落实专人包案限期办理和限时向人大报告;积极主动征求人大意见和建议,要通过走访代表、邀请代表视察、调研、旁听庭审观摩等方式,通过召开座谈交流会、专项活动检查汇报会等方式,通过展示法院庭审建设、队伍建设、文化建设成果展等不同形式,主动、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法院工作,促进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三是树立协调意识。法院应转变接受人大监督工作的被动性,应将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做为一项制度化、常态化的工作。积极做好协调工作,要达到法院工作与人大监督在工作思路和方法措施上的一致性;监督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实务互相促进、互相支持的一致性;简化监督、质询、回复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的一致性。加强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沟通联系,解决信息沟通不畅等问题,认真贯彻落实人大工作意见,创造人大监督与法院工作相促进的和谐环境。 二、强化人大监督工作的机制建设,切实解决针对人大监督仅是表面迎合的问题。 法院在接受人大监督的工作中,并没有制定相应的措施,主动与人大联系沟通,而是形成了表面上积极接受监督、行动上被动等待人大质询、个案询问和汇报通知的情况,不能把人大监督与法院工作很好的结合,因此,要把建立健全法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工作机制作为工作重点,形成法院主动接受人大的长效机制。 一是强化领导责任。法院应将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工作纳入法院重要工作中去思考、去推进,院长应抓好本单位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工作,并以身作则,做出表率,院长应负责联系县级领导干部及人大主任,副院长负责联系人大副主任及乡镇级别的人大代表,各庭科室的负责人则应对其他人大代表起到联系作用,形成法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人人都有责、人人都负责任的良好局面。在与人大代表联系的同时,应及时向院内报告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按相应制度及时办结、及时反馈、及时报告。 二是设立协调组织机构。在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工作中,应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专门负责对接受人大监督的工作协调。协调组织机构设立应由法院的主要领导担任机构负责人,主要负责监督工作措施制定、与人大代表联系工作对接的具体情况、监督工作定期通报、庭审旁听及视察指导工作安排、重特大案件情况通报、意见交换、成果转化等工作,增强人大监督与法院工作的协作性。 三是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要在简化代表质询、监督程序,强化代表监督形式多样式,加强与人大的工作联系方式等方面,制定法院工作接受人大监督的工作通报形式、人大代表旁听庭审、重特大案件听取汇报的安排管理等制度;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建立专人负责、领导批办、及时转办、归口办理、督促催办、及时上报的管理运行机制。达到用制度制约促进法院积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用制度规范人大监督工作的对接办理,提高法院为地方经济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相应的司法保障的目的。 三、强化人大监督工作常态化推进,确保法院工作与人大监督工作的对接。 要将人大监督工作作为法院一件日常性工作,加强走访与联络,保证法院各项工作公开、透明,利于人大的监管和监督。 一是联络工作常态化。建立负有联系人大代表责任的人员信息与人大代表信息联络管理制度,划分联络责任区与责任人,建立联络情况定期反馈上报制度,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整理上报,由协调部门负责检查督促联络情况。 二是汇报工作常态化。不能仅限于每年一次的工作报告制度,以及半年一次的法制工作检查,应针对社会热点以及民众比较关注的民生问题,辖区内发生的重特大案件审理、执行,法院在执行政府重大决策可能产生社会矛盾,当地涉诉信访案件处理等方面,以及法院的人事管理、队伍建设等工作,都应随时向人大汇报,使人大代表认识、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 三是意见交换常态化。人大监督工作中发现问题,对法院相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法院要求人大予以协调、给予帮助与支持的,都应做到意见随时交换,工作及时办结,不压不拖、不等不靠,敢于面对问题、勇于纠正错误,通过意见交换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权威。 四是成果转换常态化。通过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工作机制的建立,法院应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出适合法院自身特点的接受监督模式和机制运行方法,在主动接受监督的同时,注重整改人大监督的方向和对法院工作意见和建议层面,做到以点带面,将监督问题的提出作为法院工作改进的切入点,在规范司法行为的同时,提升案件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搞好队伍建设,促进法院工作新发展。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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